最高法院案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中安置義務的審查
——李某訴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2020)最高法行申4344號
裁判要旨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過程中,行政機關作為移民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工作主體,應針對當事人的訴求給予妥善處理,切實解決工程建設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
基本案情
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圖縣政府)分別于2015年8月21日、2016年11月10日作出《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工程移民搬遷補償及安置實施方案》及《大興川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實施方案》。按照《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吉林省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規定,李某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但門前道路在淹沒區和征收范圍內。李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安圖縣政府行政不作為,并判令安圖縣政府在水庫蓄水之前為其修建出行道路,如不能修建道路,請求對房屋進行征收。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的房屋及門前道路并不在應當納入補償的范圍,況且案涉項目蓄水工作尚未開展,李某主張該項目對其正常生活會造成實際影響,申請對其居住地點的出行道路進行實際調查,并請求為其修建水庫淹沒之后的出行道路或征收其房屋等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項目具體實施中,若出現實際影響李某居住或出行等合法權益的情形,其可另行申請安圖縣政府作出處理。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但門前道路在淹沒區和征收范圍內。自2008年6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禁止在大興川水電站施工占地區和水庫庫區新建工程項目的通知》起,政府相關部門沒有對李某出行的道路進行修繕和亮化。經二審法院實地踏查,李某一家的出行受到實際影響。一審法院認為因案涉項目的蓄水工作尚未開展,沒有對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實際影響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因案涉項目存在道路出行不暢等問題,安圖縣政府應當對其作出妥善處理,切實解決李某一家出行等生活困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據此撤銷一審判決,并判令安圖縣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針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作出處理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第二十六條規定:“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