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有當事人手持涉及“境外”“跨境”字眼的詐騙案卷宗走進我的辦公室,我總能在他們眼中讀出相似的焦慮與無助。這類案件往往材料龐雜,法律關系錯綜復雜,交織著國內法與涉外因素,辯護難度可見一斑。然而,我始終堅信:越是局面復雜,越能考驗律師抽絲剝繭的專業能力,也越需要敢于堅持法律判斷的勇氣。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件,便是在看似鐵證如山的指控下,通過精準打擊證據鏈中最薄弱環節,最終實現無罪逆轉的典型案例。
2025年初,我接受了黃先生(化名)家屬的緊急委托。黃先生是一位民營企業家,因涉嫌一起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的“跨境投資詐騙”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指控稱,他虛構某境外礦產投資項目,向數十名投資人募集資金,隨后將大部分資金通過地下錢莊等渠道轉移至海外,未用于實際投資,涉嫌構成詐騙罪。案卷中陳列著幾份看似關鍵的“境外證據”:一份由某外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盡調報告”(僅有非官方翻譯件),幾張模糊的海外銀行轉賬截圖,以及數位身處國外的“項目方代表”通過電子郵件作出的對黃先生不利的陳述。
初閱案卷,壓力撲面而來。公訴方試圖構建一個“境內虛構事實—境外虛假項目—資金跨境轉移”的完整閉環,邏輯嚴密,表象堅實。但多年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經驗讓我形成一種職業直覺:凡高度依賴境外證據支撐核心事實的指控,其證據根基往往比表面更脆弱。因此,我從一開始就確立了無罪辯護的總體方向,并制定了兩條并行的辯護路徑:一是全面質疑境外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即“證據瑕疵之訴”;二是從程序上挑戰本案的管轄權基礎,即“管轄權異議之訴”。我將之稱為“雙軌辯護”,旨在從實體與程序兩個層面,同步動搖指控體系的根基。
第一軌:直擊“境外證據瑕疵”,瓦解指控基石
我深知,對境外證據的質疑不能停留于表面,必須進行徹底解構。
首先,針對那份關鍵的“境外盡調報告”。我向法庭明確指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域外形成的證據材料,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我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方可作為證據使用。而本案中的報告,僅附有一份無資質個人翻譯的文本,既無公證,亦無認證,程序嚴重缺失。我在質證意見中強調:“該文件在法律上僅為‘證據材料’,而非具備證據資格的‘證據’。其來源不明、形式違法,無法證明內容真實性,更不能用于認定涉案項目虛假。若以此定案,將嚴重違背證據法定原則。”
其次,針對海外銀行轉賬截圖與電子郵件。我指出,這些電子數據并非通過刑事司法協助等正式渠道調取,而是由所謂“被害人”自行提供,其提取與固定過程不符合電子證據的取證規范,存在被篡改、剪輯的極高風險。我向法庭強調:“在詐騙案件中,資金流向是定罪關鍵。但這些來自境外的資金痕跡,如同霧中觀花,未經合法、可信的程序固定,其證明力應視為零。我們不能以來源不明的‘影子證據’,作為剝奪公民自由的依據。”
我在多次庭前會議與庭審中反復、系統地闡述這些觀點。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援引,更是向法庭傳遞一個清晰信號:公訴方所依賴的,是一整套建立在流沙之上的證據體系,其根基已然動搖。
第二軌:巧用“管轄權異議”,爭取程序主動
在猛攻證據問題的同時,我同步推進另一條戰線——管轄權異議。我提出,根據起訴書描述,詐騙行為的實行地(項目洽談、合同簽訂)與結果地(投資人財產損失)均發生于我國境內,這一點并無爭議。然而,公訴方試圖以“資金被非法轉移至境外”為由,強調案件的“涉外性”與嚴重性。
我的策略是反向利用這一點。在《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我論述道:本案的犯罪預備、實行與結果均發生于國內,主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均為中國公民或機構,案件本質應屬國內犯罪。所謂資金跨境轉移,僅是詐騙既遂后的贓款處置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不應作為確定犯罪地的主要依據。更重要的是,所有關于資金在境外被“非法占有”的指控,完全依賴于合法性存疑的境外證據。“在核心境外證據合法性無法確認的前提下,將本案定性為‘涉外案件’并據此行使管轄權,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亦可能導致因證據不足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提出管轄權異議,并非意在真正移送案件(實踐中亦難實現),而是一種戰略性程序手段。其目的有二:一是以正式法律文書形式,將“本案核心事實依賴非法境外證據”這一致命缺陷,提請合議庭高度重視;二是打亂公訴方節奏,將庭審焦點引向案件性質的深層討論,為“證據戰”營造更有利的辯護氛圍。
雙軌合擊,終獲無罪
兩條辯護路徑并非孤立,而是在庭審中相互交織、彼此強化。每當公訴人援引境外證據證明詐騙事實,我立即以其程序違法性予以駁斥;當法庭探討案件整體性質時,我的管轄權異議則成為支撐“本案國內性為主、涉外部分證據不可靠”這一論斷的有力佐證。
整場辯護,更像是一場圍繞“證據資格”展開的精密拆解。最終,合議庭采納了我方核心意見。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提交的境外證據材料,因未履行法定公證、認證手續,取證程序違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在排除這些關鍵證據后,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鏈條,不足以確實、充分地證明黃先生實施了虛構事實、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
判決書落槌——“被告人林某某無罪”。這不僅是一紙無罪判決,更是對“以審判為中心”“證據裁判”原則的生動踐行。對黃先生及其家庭而言,是生活的重啟;對我而言,則是專業信念的又一次堅定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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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心得
此案令我深有感觸。面對跨境經濟犯罪指控,尤其是詐騙罪,辯護律師切不可被“涉外”光環或復雜資金圖譜所震懾。相反,應敏銳捕捉其固有弱點,此類案件往往嚴重依賴境外書證與電子數據。而嚴格的公證認證程序,正是其最易攻破的“阿喀琉斯之踵”。堅持證據形式合法性,是擊破指控的第一利器。在實體辯護陷入僵局時,管轄權異議等程序性手段常能轉換視角,凸顯核心爭議,迫使法庭先審視“能否審”的問題,從而為“如何審”奠定有利基礎。
雙軌并行,方能制勝:單打一質疑證據,力度易被分散;僅提程序異議,易被視為技術拖延。唯有將二者結合,形成“證據不合法→指控基礎不牢→管轄權主張亦無據”的邏輯閉環,才能最大化辯護效能。愿此案例能為身處類似困境的當事人與家屬帶來一絲希望。法律之門始終為有理有據的辯護敞開,關鍵在于——你是否握住了那把正確的鑰匙。
關鍵詞
?跨境詐騙辯護;? ?管轄權異議;? ?境外證據瑕疵;?
?詐騙罪無罪辯護;? ?刑事雙軌辯護;? ?經濟犯罪律師;?
?證據合法性審查;? ?投資詐騙案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其執業領域深度聚焦于詐騙類犯罪,尤其在處理涉及?跨境要素、復雜資金鏈與域外證據?的疑難詐騙案件方面,擁有獨到的辯護經驗與卓越戰績。
林律師的辯護策略以精準、犀利著稱,不僅精于詐騙罪核心構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的實體抗辯,更擅長運用?程序性辯護?(如管轄權異議)與?證據合法性審查?(特別是針對境外證據的公證認證瑕疵)作為進攻利器,構建“雙軌”乃至“多軌”辯護體系,在證據根基上瓦解指控。本文分享的跨境投資詐騙無罪案例,正是這一辯護哲學的典型體現。
憑借深厚的理論功底與前沿的實務洞察,林智敏律師已成功代理多起具有行業影響力的詐騙罪辯護案件,其專業文章與實務觀點以邏輯嚴密、實操性強而備受業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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