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互相借錢,千萬不要在情人節、 5月20日、七夕或者對方生日打款,不然會被認為是贈與,就再也要不回來了。”
“跟律師談戀愛務必留神,他們哪怕發表白紅包都會備注借款,等著分手后再算賬,不花一分錢裝大方騙感情......”
在短視頻平臺上,經常能看到類似的所謂戀愛普法視頻,關于“情侶之間財產往來分手后要不要返還”這個問題,各方觀點莫衷一是。
主張財務上的邊界感、談 AA 制戀愛的青年男女,也難免惴惴不安,擔心自己 “被套路”。
那么,涉及戀愛中的錢財往來,法律中是否存在特定日期、金額、給付方式百分之百會被認為是贈與這一說法?
答案是否定的--上述因素的確會在發生糾紛時得到考慮、影響對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并沒有哪一條能絕對起到一錘定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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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男朋友或女朋友轉賬,法律上大體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無條件贈與:贈與人自愿、無償將財產轉移給他人(受贈人),受贈人一旦完成了收款,贈與人就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撤銷并要求返還。
二是附條件贈與:雙方達成共識,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一方同意給予另一方財物,贈與合同在條件達成時才生效。一個經典例子是求婚鉆戒:手捧戒指單膝跪地并不意味著贈與生效,高呼 “我拒絕” 然后一把抓過來就跑是行不通的。
在以結婚作為條件進行贈與的場景中,如果在條件未能達成之前已經完成了財產的交付(例如還沒領證,但已經向對方進行了轉賬、并說明專門用于支付婚房首付款),而最終雙方分手,贈與人可向法院申請確認合同無效,另一方有義務返還財產,從而實現 “恢復原狀”,使雙方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
三是借貸:有借有還,這一點不難理解,但還有一點相對冷門的知識 -- 即便雙方未明確約定利率和還款期限、沒有寫下借條,也依然有可能成立借貸關系,只要能通過相關溝通過程和轉賬記錄證明雙方存在合意、在錢款的性質方面認知一致即可。
這三種情形,現實中并不總是涇渭分明,因此需要結合具體證據加以判斷。
在民事訴訟中,當雙方各執一詞時,法官考慮的是何者所主張的事實存在 “高度蓋然性”,即雖然不能百分百確定屬實,但該事實成立的概率要大于其他可能性,不求絕對確鑿無疑,但求相對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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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為在特定日期、金額包含特定諧音內涵的轉賬是向對方展示愛意的無條件贈與。例如,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則判決書中寫道:
本院認為,袁某向肖某轉賬的行為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且轉賬金額包括“520、888、999、1314”等有特殊寓意的數額,部分轉賬時間在特定的節假日期間,還附言“加油老婆”、“老婆情人節快樂”等,故袁某向肖某轉賬的行為均屬于其為表達愛意的無償贈與行為。
該款項已實際支付給肖某,袁某要求肖某予以返還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如果對方能舉出相反的證據,判決結果也可能發生改變。舉個虛構的例子:倘若一方表示,“我的確在 5 月 20 日轉賬 1314 元不假,但結合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對方之前說手機屏幕碎了想借點錢修,維修費剛好是這個數,并且表示這個月工資到了會還我,說明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那么,在相關證據的支持下,即便數字有特殊含義,法院也并不會武斷地認為這是無償贈與。
反過來說,即便存在借條,但另有證據表明這只是雙方的一種戲謔式表達、是情話的一部分,那么也有可能認定為贈與而非借貸。
江蘇的一則真實案例中,法院就作出了這樣的解讀:匯款一方提出,對方如果要寫借條的話,借款期限寫 “一萬年”,實際表達了不要求對方返還的意思,故而雙方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實為贈與而非借貸。
贈與和借貸相對容易區分,關鍵在于雙方的溝通過程中是否體現出了對還款義務的認可。
另外,如果收到錢的一方表示過還款意愿(例如 “這次你先墊著,手頭寬裕了我再還你”),那么即便在最初并沒有討論過轉賬的性質,真要發生糾紛,法院也更傾向于認定屬于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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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難以理清的,是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這一概念。對處于 “戀愛腦” 狀態的人們來說,時刻在內心小劇場里播放法治在線節目是一種奢望,送上情人節和生日禮物時,這樣的一句叮囑,也恐怕會瞬間讓空氣結冰:
“別忘了,這次送給你的顯卡 / 游戲機 / 包包 /項鏈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我們沒有締結婚姻關系,就會因條件未能達成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效,你將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退還禮物或基于市場公允價格折算成現金予以補償。”
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實務中,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考慮進行大額轉賬或為對方購買貴重商品的行為是否屬于附條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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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贈與行為的性質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在雙方最終未能分享一本戶口本的情況下,受贈一方會失去占有錢財的法律基礎,應予以返還。
這就類似于,如果已經支付了彩禮卻未能最終領證,法律也是要求部分或全部返還彩禮的,具體金額視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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