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患病親屬遺棄在醫院,若滿足特定條件,可能構成遺棄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需滿足:行為主體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如子女對患病父母、夫妻間的扶養義務);被遺棄者屬于年老、年幼、患病或無獨立生活能力者;行為人具備扶養能力卻拒絕扶養(如經濟能力、生活照料能力);遺棄行為情節惡劣,例如導致被遺棄者重傷、死亡,或使其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乞討等。
若親屬將患病老人遺棄在醫院,老人因無人照料病情惡化甚至死亡,或長期無人問津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則可能被認定為“情節惡劣”。但若因客觀原因(如經濟困難)且及時尋求幫助,或遺棄時間較短、未造成嚴重后果,可能不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需綜合行為動機、持續時間、危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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