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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輯 | 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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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選:
【案情介紹】
江某朝在云南某工程項目工作,因春節放假,2019年1月20日17:00許,江某朝從工程所在地的出租屋與工友張某福、張某乘坐同一車輛回昭通老家過年。
2019年1月21日,張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載張某福和江某朝)沿昆磨高速公路由普洱往昆明方向行駛。
2時45分許,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張某福和江某朝兩人現場死亡,駕駛員張某受重傷。
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張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江某朝不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江某朝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江某朝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職工春節放假回老家過年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疇?
一審判決:返鄉探親超出合理上下班路線和時間,不屬于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江某朝的工作地在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因春節將至,2019年1月20日17:00許,江某朝與工友乘坐同一車輛回昭通老家過年,于途中(玉溪市紅塔區)發生交通事故。
由此可見,江某朝屬于返鄉探親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已經超出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也超出正常上下班所需的合理時間范圍。
因此,江某朝受到的傷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江某付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春節回家團聚符合民俗,應視為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江某付等四人上訴稱,雖然江某朝平時在單位住宿舍,但其配偶、父母和孩子居住地均在老家昭陽區,其近親屬居住地亦應屬于其住所地之一。
春節是合家團圓、共享天倫之樂的中國傳統節日,其在負責人同意提前放春節假的情形下,下班后擬回老家與家人團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國國情。
且行程路線具備合理性,應當認定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審判決:春節返家不以工作為目的,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與空間因素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綜前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主要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應視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以上下班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離的遠近及時間因素等綜合判斷。
具體到本案,就江某朝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而言,一般情形之下,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單位提供的職工宿舍到工作場所。
江某朝春節返家既不以工作為目的出行,也不符合合理的時間和空間因素。故江某朝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應當視同工傷認定的條件。
上訴人所提案例與本案事實情節不盡相同,故上訴人以相關案例主張訴訟請求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云08行終80號
【實務要點】
1.“上下班途中”的核心要素是“以上下班為目的”
法院在認定跨區域長途出行是否屬于工傷時,會嚴格審查出行的目的。春節、節假日回老家探親,通常被視為私人性質的“探親”行為,而非工作性質的“通勤”行為。
2.“合理時間與路線”的局限性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往返于父母、配偶居住地屬于合理路線,但實務中通常限于日常或規律性的往返。對于平時住單位宿舍,僅在春節等長假跨越數百公里回家的情形,法院傾向于認定超出了日常通勤的合理時空范疇。
3.公報案例的參照需謹慎
雖然有最高院公報有案例支持跨城通勤認定工傷,但前提通常是具備“定期”、“規律”的通勤特征。對于偶發性的節假日長途返鄉,各地法院判決仍存在差異,本案即采取了嚴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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