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懸賞執行公告
(2025)川2021執恢484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躍中與被執行人楊曉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 ,被執行人楊曉軍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2023)川2021民初2407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李躍中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楊曉軍,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安岳縣文化鎮三眼村10組20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10506XXXX。
執行依據:(2023)川2021民初240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197000 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
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顏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26318205
(2026)川2021執14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楊國勝與被執行人王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王梅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2021民初59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楊國勝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王梅,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安岳縣人和鄉新學村3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00918XXXX。
執行依據:(2025)川2021民初591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120000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
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康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26318205
(2025)川 2021 執 2147 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超與被執行人周炎平、蔣立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周炎平、蔣立志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2021 民初4324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張超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蔣立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安岳縣龍臺鎮玉池村13 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690626XXXX。
被執行人:周炎平,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彭市鎮臨江村1組,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691003XXXX。
執行依據:(2024)川2021民初4324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被執行人周炎平應支付經濟損失110041.3元及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蔣立志應支付經濟損失193801.57 元及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3%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自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康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26318205
(2023)川2021執恢221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古欣紅與被執行人蔣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蔣龍未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21民初391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古欣紅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蔣龍,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安岳縣雙龍街鄉望獅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50620XXXX。
執行依據:(2018)川2021民初391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標的: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標的為92000元。
懸賞金額: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或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使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的20%予以獎勵。
懸賞期限:自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
領取條件: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本院將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
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優先舉報的一方獲得。本院將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舉報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本院督促被執行人見到本懸賞公告后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系人:康法官
聯系電話:028-26318228、26318205
地址: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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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執行局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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