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務省近期釋放了一條看似簡短卻分量沉重的消息:計劃在本年度內召開專家研討會,重點討論《賣春防止法》的規制方式。核心爭議點明確指向一個關鍵問題——是否應將"嫖客"納入處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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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新聞看似普通,實則觸及日本性產業運行近70年的制度根基。要理解其深層意義,需先厘清歷史脈絡:1956年制定、1958年實施的《賣春防止法》,誕生于廢除公娼制度的時代背景。立法者當時面臨兩難:既要回應社會對國家"公開管理性交易"的抵觸情緒,又不愿大規模將女性投入監獄,最終形成了折中方案——法律原則上否定賣春行為,但刑罰重點落在"經營結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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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拉客、介紹、提供場所、組織控制他人賣春等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而單純的買賣行為本身,長期缺乏直接刑責條款。賣方若涉及勸誘,通常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2萬日元以下罰款;至于嫖客,長期以來未被納入處罰范圍。
這種"只罰賣方不罰買方"的制度設計,形成了獨特的執法生態:法律條文明確否定賣春,但實際處罰對象主要集中在街頭經營者而非消費者。這種看似矛盾的安排,與日本另一套"風俗營業法"形成微妙平衡——只要在指定區域經營、與學校保持距離、依法納稅、從業者成年且不涉及"本番行為",相關業態即可合法存在。東京歌舞伎町、大阪飛田新地、福岡中洲等地的風俗產業,早已成為城市文化的一部分。
這種"法律禁止但現實存在"的灰色地帶,近年因街頭"客待ち"(站街女)現象重現而備受關注。警方雖持續打擊并反復警示"賣春目的的客待行為違法",但效果有限。大阪甚至將部分路面刷成黃色以示震懾,現實卻如打地鼠般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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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西電視臺的報道中,一個細節頗具畫面感:一名男子從酒店走出,被記者問及是否買春時竟坦然承認,還詳細講解"交易技巧"。例如用暗語談價:"イチゴーいける?"(看似詢問草莓,實指1.5萬日元);"ニゴー"(2.5萬日元)、"サンゴー"(3.5萬日元)等。這種模糊表達既規避法律風險,又為執法留下彈性空間——只要不直接提及金錢與性行為,雙方堅持"自由戀愛",酒店消費被視為"場所費用",個人關系出于自愿,警方取證便面臨困難。更何況,執法者自身也可能成為消費者。
這種"條文清晰、執行留白"的執法哲學,長期維系著微妙平衡。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強迫或黑社會,許多案件都停留在法律邊界線上。此次法務省啟動檢討會,源于社會對"單罰賣方"制度的質疑:既然法律認定賣春違背尊嚴,為何掏錢者能置身事外?將買方納入刑責被視為"糾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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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反對聲音同樣強烈。受訪男子的觀點頗具代表性:若處罰買方,交易將轉向地下,女性可能被迫前往海外更危險的市場"出稼ぎ賣春"。這種擔憂既包含對女性權益的關切,也暗含消費行為的自我合理化——將嫖娼解釋為"幫助"。支援團體更擔憂:街頭風險升級將推動交易轉向SNS、聊天軟件等隱蔽渠道。問題根源往往在于債務循環,如男公關文化引發的高額消費,單靠刑罰難以觸及深層結構。
日本律師界對此爭議直言不諱:一種觀點認為,若要實現公平,必須將買賣雙方均列為違法,但警方是否有足夠能力全面查處?是否會反而將交易推向更深的地下?另一種觀點則強調,法律具有價值宣示功能,70年過去,是時候重新思考是否應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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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討論遠非簡單的"是否罰嫖客"之爭,它牽涉三個層面:歷史形成的折中結構、現實中的灰色運作、執法能力的邊界。目前僅宣布召開檢討會,是否修法、修法程度、通過時間及執行力度均未確定。日本法律體系中其實存在可追究"客人"的條款,只是長期未被激活。即便條文修改,真正改變生態的仍是執行時的尺度。
日本社會素有"原則端正、現實留白"的特征。過去70年,這種平衡始終存在。如今是否要打破它,仍需時間驗證。或許只有當街頭不再有人用"イチゴー"這類暗語談價時,真正的變革才算到來。而這一天能否來臨,目前仍是個開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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