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溫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電器分公司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鹿消行罰決字〔2026〕第000009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溫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電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張某某
執法部門
溫州市鹿城區消防救援大隊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6-02-10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2026年01月15日,溫州市鹿城區消防救援局發現當事人溫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電器分公司第二層擴建區域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屬于輕微違法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溫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電器分公司第二層擴建區域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的處罰,
限你(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停產停業,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鹿城農商銀行營業部各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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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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