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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加海、喻海松、吳笛、宋頤陽:《關于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指導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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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人民司法》2026年第5期

      作者 | 周加海、喻海松、吳笛、宋頤陽

      2026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指導意見》(法發〔2026〕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與適用,現就《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慮和重點內容介紹如下。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內河航運發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為內河航運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國河流眾多,水量充沛,具有發展內河航運的優越條件。經過多年建設,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位居世界第一,以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等水運通道為主體,連通世界、干支銜接的水路交通運輸總體框架已經形成。據《2024年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統計公報》(交通運輸部,2025年6月),截至2024年底,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達12.9萬公里,全年內河貨運量達49.5億噸,內河港口貨物吞吐量達63.8億噸。其中,2024年長江干線港口貨物吞吐量達到40.1億噸,自2005年起長江干線貨運規模已連續21年位居世界內河首位。

      水運物流作為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具有運能大、成本低、能耗少、污染輕的獨特優勢,日益成為服務國家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促進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支撐。然而,與行業規模快速發展相伴隨的是,近年來發生在水運物流領域的侵犯財產犯罪也呈現多發、頻發態勢,且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犯罪的跨地域性、流動性、隱蔽性的特征明顯。此類犯罪通常發生在貨物的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核心環節,不僅直接侵害貨主企業和相關方的財產權益,導致嚴重經濟損失,更嚴重擾亂公平誠信的水運市場秩序,侵蝕行業健康發展的根基,阻礙內河水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從司法實踐來看,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面臨著一系列難題,集中體現為“三難”:一是行為定性難。盜竊、詐騙、職務侵占等罪名在復雜水運物流場景下界限模糊,例如利用虛假計量、暗艙夾帶等手段侵吞貨物,其行為性質是“竊取”還是“騙取”常存爭議。二是證據固定難。案件涉及船舶航行數據、電子單證、計量記錄、資金流水等多種證據,來源分散、專業性強且易滅失,有時難以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條。三是追贓挽損難。涉案貨物往往被快速轉移、銷贓,流向隱蔽、跨區域特點突出,查扣贓物、挽回損失的難度大。

      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制約了刑法懲治的精準度和威懾力,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有效回應行業對公平、透明、可預期法治環境的迫切需求。鑒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立足執法司法實踐,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完善,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見》。《意見》的發布施行,對于依法、準確、高效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水運物流安全暢通,服務推動內河航運高質量發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意見》起草中的主要考慮

      《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河航運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切實加大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懲治力度,立足執法、司法職能深化相關問題治理。《意見》起草中,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

      一是堅持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嚴重損害合法權益,嚴重影響水運市場秩序,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嚴格公正司法,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努力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意見》結合調研發現的法律適用、定罪處罰、證據收集、政策把握等方面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充分研究論證,明確執法辦案標準和工作要求。特別是,針對復雜水運物流場景下相關財產犯罪的界分難題,《意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準確厘定盜竊、詐騙、職務侵占等罪名的適用界限,為執法辦案提供了明確指引。

      三是堅持系統治理。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危害性大、涉及面廣,必須堅持懲防結合,綜合運用行政、刑事手段進行系統治理,《意見》既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合作、協同配合,也要求推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揮管理和預防作用,形成工作合力,還就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出了要求。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20條,分為總體要求、準確適用法律、強化證據意識、健全長效機制四個部分,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規定。在此,主要圍繞六個方面的重點問題加以介紹。

      (一)全面把握總體要求

      本部分主要明確辦理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強調依法懲治相關犯罪,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意見》第1條規定要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對此,應主要從兩個方面把握:一是要準確把握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概念,明確其是指在貨物經由內河水域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全流程中發生的侵犯財產犯罪。正是因為水運物流的跨地域性、流動性等特點,使得發生在該領域的侵犯財產犯罪具有自身特點,在法律適用、定罪處罰、證據收集、政策把握等方面出現難題,故《意見》對所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嚴格公正司法,全力追贓挽損。對此類犯罪,既要嚴格依法定罪處罰,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又要全力追贓挽損,切實維護被害方的合法權益。

      2.《意見》第2條規定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主要從三個方面把握:一是實行區別對待、分層處理。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活動呈現出主體多元、形態復雜的特點:既有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專業犯罪團伙,也有臨時起意、個別作案的行為人;既有在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核心人員,也有受雇傭從事輔助性勞動的參與者。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組織、指揮、策劃者,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以及曾因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該類犯罪的人員,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受雇傭參與貨物運輸、裝卸、看管等活動的人員,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綜合判斷其責任輕重依法追究。對于未參與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領取明顯高于勞務的報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二是依法認定和適用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三是做好行刑反向銜接。對于實施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具體適用之中,司法機關可以商有關行政機關加強制度建設,明確移送標準和移送程序等問題。

      (二)準確認定罪名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立足執法、司法實踐,《意見》對當前典型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罪名適用規則作出規定。具體而言:

      1.關于盜竊罪的認定。《意見》第3條規定:“在水運物流運輸、儲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定性,應當從行為人實施相關行為前有無實際控制貨物、所采取的行為手段等方面進行判斷。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有押運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監控的貨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水運物流裝卸、交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定性,應當從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等方面進行判斷。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設置暗艙、提前關閉閥門、摻雜摻假等手段,竊取他人貨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這就針對水運物流運輸、儲存、裝卸、交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性質認定作了指引規定。具體適用之中,對于所涉盜竊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界限,可以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一是盜竊與侵占的界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據此,侵占罪的實質特征在于將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這意味著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實際控制之下。與之不同,盜竊罪中行為人實施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時,并未控制財物,而是通過竊取將他人財物非法轉歸己有。由此,界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事先已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當然,行為人所采取的行為手段亦可能影響性質認定。基于此,《意見》針對在水運物流運輸、儲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定性,提出著重從“行為人實施相關行為前有無實際控制貨物”、“所采取的行為手段”等方面進行考察,以作出準確判斷。

      在水運物流領域,對于承運人以外的其他船只船員或者港口工作人員,采取秘密竊取手段非法占有貨物的,定性處理通常不存爭議。實踐中容易出現分歧的,主要是承運人非法占有所承運貨物的行為定性。對此,經研究認為,應當區分案涉貨物的具體情況予以區別處理:(1)一般而言,作為承運方的行為人“接收貨物”即意味著合法持有所承運貨物,后續其不交付貨物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應當以侵占罪論處。(2)如果所托運的貨物處于有押運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監控之下,應當認為所涉貨物仍由托運人通過相關監控方式實際控制,并未處于承運人的實際控制之下,作為承運方的行為人將其非法占為己有的,由于實施非法占有行為時其并未實際控制貨物,而是通過破壞相關監控措施的方式將貨物非法轉歸己有,應當認定為盜竊罪。當然,實踐中還可能存在作為承運方的行為人沒有破壞相關監控措施,但將所承運的貨物整體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情形,對此,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應當以侵占罪論處。

      二是盜竊與詐騙的界分。在水運物流裝卸、交付等環節中,行為人可能通過設置暗艙、提前關閉閥門、摻雜摻假等手段制造“表面一致”,使得貨物短少不易被及時發現。例如,根據相關規定,船舶不得擅自改變艙室布置。而未經審批,私自增設隱蔽艙室的設置暗艙行為,可以改變船舶的核定裝載量。這樣,通過“設置暗艙”,可以在卸貨過程中通過暗艙隱瞞部分貨物不予交付,而不被發現。又如,通過卸載液體貨物時“提前關閉閥門”,即在貨艙或管道內尚存有大量貨物時,便提前關閉輸送閥門,從而非法占有所截留的貨物,可以使得非法占有行為不被發現。總而言之,在水運物流裝卸、交付等環節,對于行為人利用設置暗艙、提前關閉閥門、摻雜摻假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貨物的,屬于“盜中有騙”、“盜騙交織”,究竟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易引發爭議。

      關于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說認為,關鍵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自愿”處分財物。申言之,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自愿”處分財物的情節,則不可能成立詐騙罪。由此,實踐中判斷具體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一般可以從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等方面加以區分。基于此,《意見》針對在水運物流裝卸、交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行為的定性,提出著重從“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等方面進行考察,以作出準確判斷。

      對于利用設置暗艙、提前關閉閥門、摻雜摻假等手段竊取貨物,鑒于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竊取貨物,而被害人實際并無處分財物的情節,整體觀之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故《意見》提出對所涉行為以盜竊罪論處。在此,以“提前關閉閥門”情形為例加以闡釋。對于所涉情形,主張詐騙罪的主要考慮是收貨方簽收貨物具有處分意義,故應當以詐騙罪論處。經研究,此種觀點值得討論。其一,從犯罪手段來看,詐騙罪主要是以欺詐手段騙取財物,盜竊罪通常是以秘密手段竊取財物。行為人通過提前關閉閥門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貨物,系以秘密手段竊取所截留的貨物,所涉貨物實際是被“竊”走而非“騙”走。其二,從處分方面來看,詐騙罪是以欺騙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物,而盜竊罪則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物的情節。行為人通過提前關閉閥門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貨物,被害人之所以簽收,系因不知道部分貨物已被截留,并非放棄“被截留貨物”,自然不存在所謂的“自愿”處分貨物。

      當然,在水運物流裝卸、交付等環節非法占有他人貨物的行為表現形式多樣、情形復雜,應當根據刑法和《意見》的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著重考察行為人實現對財物非法占有的關鍵環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究竟是“竊取”還是“騙取”他人貨物,以準確界分盜竊罪與詐騙罪。

      2.關于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意見》第4條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構成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及相應共同犯罪的問題作出規定。具體適用之中,應當注意把握“主體身份”和“職務便利”兩個關鍵。關于貪污罪、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分,實踐中的爭議往往集中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一般而言,職務便利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基于崗位職責對財物形成管理、支配、控制的條件;僅有接觸、作業機會而未形成職務性控制的,不應當認定職務便利。在水運物流領域相關案件的處理中,應當結合崗位職責、權限范圍、流程設置、交接制度、單證簽發與計量控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重點考慮是否有權決定裝卸放行,是否負責計量確認,是否掌握封緘與解封,是否能夠單方修改關鍵數據或者繞開復核等因素。只有行為人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將貨物非法占為己有時,才符合貪污罪、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雖系單位內部人員,可以接觸貨物或者進行作業,但未形成職務性控制的,即使利用接觸機會或者在作業過程中將貨物占為己有的,依法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3.關于虛構貨損情形的處理。《意見》第5條規定:“行為人故意實施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并虛構貨物損失事實的,即使犯罪數額在事先約定的貨物損失范圍內,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此規定,旨在防止以“貨損條款”掩蓋侵財犯罪事實。實際上,“貨損”是指貨物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發生的數量減少或質量損壞,一般包括揮發、撒失、流失、破損等情形,具體原因包括倉儲不當、裝卸失誤、運輸操作不規范以及惡劣天氣影響等。正常的貨損約定,實際是風險分配安排,其前提條件是貨物損耗具有合理原因。如果行為人對貨物實施非法占有,再以“貨損”名義沖抵結算,所謂“貨損約定”便不具有正當性。此種情形下,即使犯罪數額在事先約定的貨物損失范圍內,也不應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具體案件辦理中,既要避免將正常的貨物損耗作犯罪處理,也要防止以“貨損糾紛”遮掩犯罪事實,對此應當結合貨物屬性、運輸條件、歷史數據以及計量方式等作實質判斷。

      4.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意見》第6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貨物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規定的犯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水運物流領域相關案件之中,下游收購、轉運、分銷較為常見。對此,要依照上述規定,準確界分掩隱罪與上游犯罪的共犯。事前通謀以共犯論,是刑法和司法解釋的一貫立場。將事前通謀、事后掩隱的行為人作為共犯處理,其法理基礎就在于行為人事先即明確知悉上游犯罪人要實施相關犯罪,做好了為其提供掩隱幫助的準備,從心理上和犯罪進程上對上游犯罪人起到支持、推動作用,上下游之間要存在一定的配合協作關系,否則難言形成實質意思聯絡。如果行為人明知上游犯罪人即將實施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而約定為其提供事后掩隱幫助,如銷贓、倉儲或者轉運等,可以認定為“事前通謀”的共犯。而事中加入后形成實質意思聯絡的,也可以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與之不同,如果僅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介入,提供收購、代銷、轉移幫助的,則應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

      5.關于犯罪競合的處理。《意見》第7條明確:“在水運物流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環節,實施侵犯財產犯罪,同時構成危險作業、危險物品肇事、污染環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具體適用之中,首先應判斷是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還是相互獨立的多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屬于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屬于多個行為分別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并罰,確保評價周延、罰當其罪。

      (三)管轄規則與跨區域案件的犯罪數額標準

      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多跨航段、跨港區、跨行政區劃發生,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可能分布在裝貨、航行、停靠、過駁、卸貨、倉儲、交付等多個節點。實踐中,依法準確確定案件管轄以及跨區域案件的犯罪數額標準,將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為此,《意見》第8條和第9條對此提出明確指導意見。具體適用之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在涉多個犯罪地的情形下準確選擇立案偵查地。《意見》第8條規定:“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注意的是,在水運物流領域實施侵犯財產犯罪,由于犯罪行為可能持續時間較長、跨越多個地區,故易于出現多地均屬犯罪地的情況。此種情形下,確定由其中何地立案偵查,應當結合交接記錄、計量方式、封緘狀態、監控視頻、航行軌跡、人員操作權限等證據,優先選擇最有利于固定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追查貨物流向的地點立案偵查,并盡早明確主辦機關,最大限度避免因管轄爭議耽誤證據收集和追贓挽損。

      二是準確適用犯罪地點無法查證的跨區域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意見》第9條規定:“對跨地區實施的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犯罪地點無法查證的,犯罪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盡力查證仍難以確定犯罪地點的情況下,才宜適用該規則;對能夠通過航行軌跡、作業記錄、計量數據、通訊聯絡、資金流向等確定犯罪地點的,應按照犯罪地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四)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判斷

      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的取證工作具有明顯的行業特點和專業要求。這類案件通常涉及環節多、鏈條長、技術性強,證據具有種類繁雜且易變等特點。船舶航行數據、貨物交接記錄、計量單證等關鍵證據往往分散在不同主體之間,且電子數據易被覆蓋或篡改,涉案貨物可能被快速轉移、銷售,這都對證據收集審查帶來了挑戰。《意見》第10條至第13條針對這些特點,對此類案件的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公安機關應樹立全面取證意識,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依法、及時、規范地收集固定證據。要特別注重提取能夠反映物流全流程的關鍵證據,如涉案船舶的船舶文書、航行日志、航線軌跡、裝卸記錄、通話記錄、銷售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對于重大、疑難、復雜和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

      二是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對證據的實質審查。不僅要審查單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更要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判斷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高檢發〔2020〕6號)的要求,制作具體、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送公安機關。

      三是人民法院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進行審查、認定,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注重審查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對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要分析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判斷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意見》第13條規定:“辦理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結合經查證屬實的水運物流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賬戶結算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綜合認定被害人及相關犯罪事實。”這是針對實踐中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明被害人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可以結合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證據綜合認定相關事實。

      (五)涉案財物的價值認定與處置

      涉案財物的價值認定與處置是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刑事案件辦理的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刑罰裁量結果和追贓挽損效果。這類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往往具有價值高、種類多、流轉快、易損耗等特點,其處理工作面臨諸多挑戰。《意見》第14條至第18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范指引。

      一是準確認定價值。《意見》第14條規定:“涉案貨物的價值,可以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這就確立了“一般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特殊情形以市場價格認定”的規則,可以最大限度地適應實踐復雜情況,降低追訴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銷贓數額最能直接反映犯罪行為的實際危害,通常情形下應作為首選認定依據,既具合理性,又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在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時,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充認定標準,亦是方便易行,且有利于實現罪刑均衡。具體操作之中,采用銷贓數額認定時,要注意審查銷贓數額的合理性,如果根據銷贓數額認定價值導致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則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認定。而采用市場價格認定時,一般應當以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市場行情為基準,確保價值認定的客觀公正。

      二是及時處置財物。《意見》第15條規定:“對于涉案船只、貨物等,辦案機關在采取拍照、錄音錄像、貨物數量認定、提取樣品等方式固定證據后,依法妥善保管。被害人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被害人暫時無法確定的或者原主不愿接收的,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處置。”這充分體現了“證據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要求辦案機關在處置涉案財物前,應當通過拍照、錄音錄像、提取樣品等方式全面固定證據。在此基礎上,對不同類型的涉案財物可以采取差異化的處置措施。對權屬明確的財物,要及時返還被害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處置。

      三是規范處置程序。刑事訴訟始于偵查,對涉案財物的規范處置,不僅要在審判環節做好審查處理,更要在審判之前的偵查、提起公訴環節做好證據收集、提出意見等工作,以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由此,《意見》第16條至第18條對涉案財物的證據收集、提出處理意見等作出規定,要求建立完整的財物清單制度,詳細載明財物的名稱、數量、權屬、性質等情況,并要求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均應當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提出具體意見,以便于后續環節對涉案財物的全面審查和準確處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未隨案移送與涉案財物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未就涉案財物處理提出具體意見的,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時予以補充。

      (六)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治理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應當堅持系統觀念,構建長效機制,實現懲治與預防的有機結合。《意見》第19條和第20條著眼于長效治理,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

      一是推動行業治理。對于辦案中發現的行業管理漏洞、監管盲區等普遍性問題,要及時通過發送提示函、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將個案的辦理效果拓展、轉化為促推行業治理的成效,實現“辦理一案、規范一片”。

      二是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要認真貫徹落實《法治宣傳教育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案件辦理過程,結合工作職責,運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發布解讀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要創新宣傳方式,運用多種載體開展生動直觀的法治宣傳,提升全行業的法治意識,從源頭上預防犯罪發生,為行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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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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