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介休市名鉆休閑娛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40781MAEAC0CP8E
法定代表人名稱:
楊曉云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介)文綜罰字〔2026〕F-1號
處罰類別: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違法事實:
2025年1月13日,介休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介休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移送介休市名鉆休閑娛樂有限公司存在提供、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條件的情況,并附移送材料。材料顯示,介休市名鉆休閑娛樂有限公司存在提供、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條件且涉及未成年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建議立案進一步調查。 我局于2026-01-20立案調查。 經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審查后,現查明: 當事人為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有:介休市名鉆休閑娛樂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楊曉云、負責人李登輝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楊曉云、負責人李登輝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提供、從事營利性陪侍提供條件且情節嚴重的違法事實;介休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移送材料一份共13頁。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與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當事人均予以認可。
處罰依據:
當事人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結合《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序號7:對娛樂場所實施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適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二)一年從事三次及以上違法行為的;(三)其他從重情形的。裁量幅度: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
1、罰款:壹萬柒仟元整(17000元); 2、吊銷許可證件。 3、法定代表人楊曉云、負責人李登輝限制從業。
處罰決定日期:
2026/02/10
處罰機關:
介休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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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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