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關于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種業振興行動部署,進一步提升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我們組織修訂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6年3月1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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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征求意見稿).doc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2026年2月11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農業部分)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瓜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干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食用菌、藻類和橡膠樹等植物的新品種。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并對符合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公室)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具體工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農業植物新品種審查協作中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四條 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申請人;獲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人。
第五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條例第九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以及單位所有的尚未對外公開的育種材料和技術資料等。
第六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完成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以下簡稱育種者)是指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植物新品種培育人是指對新品種培育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個人不是培育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
(二)利用授權品種培育形成新品種后,為申請品種權、品種審定或者品種登記需要而重復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收獲材料;
(三)利用授權品種進行的其他科研活動。
第九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被授予一項品種權。
一個植物新品種由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于同一日內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育種的人。逾期未提供證據的,視為撤回申請;所提供證據不足以作為判定依據的,農業農村部駁回申請。
第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部可以作出實施品種權的強制許可決定:
(一)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二)原始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不許可實質性派生品種權人實施的;
(三)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農業農村部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農業農村部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要組織專家調查論證的,調查論證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同意強制許可請求的,由農業農村部通知品種權人和強制許可請求人,并予以公告;不同意強制許可請求的,由農業農村部通知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農業農村部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并附具未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農業農村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條例規定的銷售:
(一)以買賣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轉移他人;
(二)以易貨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轉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轉移他人;
(四)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簽訂生產協議,但對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自行回購并保留處置權的除外;
(五)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開展預售;
(六)以其他方式銷售的情形。
上述條款中,銷售日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際交付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的日期早于約定的,以首次交付日為銷售日期。沒有約定的,以首次交付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的日期視為銷售日期。
銷售雜交種視為組配該雜交種的親本已銷售。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條例規定的推廣:
(一)廣告宣傳、示范種植、提供試種、規模種植等活動公開品種的;
(二)儲存或者種植于公開渠道,繁殖材料、收獲材料他人可獲取的;
(三)以其他方式推廣的情形。
推廣雜交種視為組配該雜交種的親本已推廣。
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事實擴散,包括由該品種播種面積確認其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以及由雜交種播種面積推算出其親本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的,包括該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的,以及由該品種組配的雜交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的。
第十五條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已知品種包括:
(一)已通過審定、登記的品種,自通過之日起為已知品種;
(二)已受理品種權申請或者已獲得品種權的品種,自申請之日起為已知品種;
(三)已銷售、推廣的品種,自銷售、推廣之日起為已知品種。
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是指至少包括用于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的性狀或者授予品種權時進行品種描述的性狀。
第十七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在先權利。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品種權申請等相關事務時,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書,明確委托辦理事項的范圍與權責。代理機構在向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申請人委托書。保護辦公室在上述申請的受理與審查程序中,直接與代理機構或者申請人聯系。
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業場所等條件。
第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書。應載明品種名稱,申請人、培育人、聯系人或者代理機構的信息,測試情況、新穎性說明、優先權聲明等,并附真實性承諾書;
(二)技術說明。應載明申請品種所屬的屬或者種的中文名稱和拉丁文名稱,品種類型,品種來源,育種背景、過程和方法,性狀描述,適于生長的區域或者環境以及栽培技術說明,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說明,選擇的近似品種及理由,與近似品種差異的性狀說明,申請品種照片及簡要說明等。
申請品種是有性繁殖植物的,還應當提交繁殖材料合格接收通知書。
申請品種是生物育種品種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以及轉化體或者基因編輯品種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品種權申請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部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申請書、技術說明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三)字跡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四)缺少申請人和聯系人姓名(名稱)、地址或者不詳的;
(五)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書的;
(六)其他申請文件內容不全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中提交優先權說明,寫明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或者組織;未說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種權申請材料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確認。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品種權或者要求優先權的,保護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場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品種申請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品種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向農業農村部提出品種權申請12個月內,又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依照該國或者組織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請求農業農村部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保護辦公室經過審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保護辦公室認為需要保密而申請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保護辦公室要求提交繁殖材料,用于審查、檢測、測試等。
有性繁殖植物,申請人應當在申請品種權之前將繁殖材料提交至保護辦公室指定的保藏機構或測試機構。自收到繁殖材料合格接收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保護辦公室提出品種權申請,逾期未申請的,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通知申請人取回繁殖材料,逾期未取回的,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予以銷毀處理。生物育種品種需同時提交受體品種的繁殖材料。
無性繁殖植物,申請人自收到保護辦公室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將繁殖材料提交至指定的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繁殖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對不具備集中保藏條件的,經保護辦公室確認后可由申請人自行保存。
保護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補交繁殖材料,未按照要求補交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送交的申請品種繁殖材料應當與品種權申請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遭受意外損害;
(二)未經過藥物處理;
(三)無檢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為籽粒或者果實的,籽粒或者果實應當是最近收獲的。
來自境外的繁殖材料還應當取得農業農村部種子進口審批,以及從國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檢疫審批或者海關進境植物特許檢疫審批。
第二十七條 繁殖材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植物檢疫。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疫的,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不予接收。
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內容的檢測。檢測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繁殖材料合格接收通知書;檢測不合格的,出具繁殖材料不接收通知書。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繁殖材料,申請人可在該品種權申請失效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取回,到期不取回的,保藏機構或者測試機構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保藏機構和測試機構應當嚴格保管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并對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及有關數據負有保密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使用繁殖材料及有關數據,不得更換檢驗合格的繁殖材料。
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與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復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復審人員曾參與品種權申請初步審查、實質審查的。
審查人員的回避由保護辦公室決定,復審人員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決定。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擬回避人員相關審查工作。
第三十條 保護辦公室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符合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選擇的近似品種是否適當;申請品種的親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來源是否清晰真實、是否公開。
保護辦公室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保護辦公室有疑問的,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保護辦公室認為仍然不符合規定的,農業農村部應當駁回其申請。
第三十一條 除品種權申請文件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保護辦公室提交的與品種權申請有關的材料,應當按照保護辦公室要求的格式提交,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未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條 自品種權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條例第十條、第十四至第十九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保護辦公室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說明理由。未提供相關證據的,保護辦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的,申請人在品種權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請材料的下列內容:
(一)申請品種的名稱、品種類型、申請品種的親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名稱、來源以及申請品種的育種方法;
(二)申請品種的最早銷售時間;
(三)申請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內容。
申請品種的培育人除文字錯誤外,不得修改。
品種權書面申請材料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三十四條 保護辦公室負責對品種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保護辦公室可以根據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五條 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由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測試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進行。
測試機構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穩定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和技術人員,對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保護辦公室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的考察是指保護辦公室組織專家依據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及其他有關材料,對申請品種進行現場審查或者會議評審,必要時審查業已完成的種植或者其他試驗結果。
考察的品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植物屬或者種的申請量很少;
(二)具有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價值;
(三)育種技術、方法、成果等具有獨創性;
(四)要求特殊栽培技術或者管理措施;
(五)屬于多年生的植物屬或者種;
(六)保護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考察由審查員、測試專家和育種專家組成的審查組開展,審查組成員至少3人,專家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具體辦法由保護辦公室規定。
第三十七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品種權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條例第十條、第十四至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
(二)不符合命名規定,申請人又不按照保護辦公室要求修改的;
(三)申請文件內容不真實或者存在欺騙、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保護辦公室認為仍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保護辦公室對擬授予品種權的品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無異議的,農業農村部授予品種權。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號、品種名稱、植物屬種、申請國家、申請人、品種來源、測試方式等。
第三十九條 保護辦公室發出辦理授予品種權手續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對按期辦理的,農業農村部授予品種權,頒發品種權證書,并予以公告。品種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品種權的權利。
第四十條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負責審理駁回品種權申請、品種權無效宣告和授權品種更名的復審案件。具體規定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
第四十一條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范圍應當屬于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目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自實施目錄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的判定指南包括適用范圍、判定規則、鑒定方法、技術流程以及遺傳相似度閾值確定原則等內容,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并公告。不同植物屬或者種的遺傳相似度閾值等由保護辦公室確定并公布。
鑒定方法包括分子檢測、表型測試方法,具有分子檢測技術標準的,優先采取分子檢測。必要時綜合考慮育種方法、選育過程、親緣關系等因素。
第四十三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的檢測、測試機構包括分子檢測和表型測試機構,應具備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相應設備、條件、人員等要求,具體由保護辦公室規定。
第四十四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的專家庫由保護辦公室組建,包括育種、檢測、測試、法律、管理及相關領域專家,為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提出專業意見和提供技術咨詢,具體辦法由保護辦公室規定。
第四十五條 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原始品種,是相對于實質性派生品種而言,若某個品種沒有實質性派生于其他任何一個品種,該品種就是原始品種。
第七章 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期限
第四十六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并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學技術術語和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學技術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文件。
技術說明中的照片應為彩色,有利于說明申請品種的主要特征特性(包括特異性),可以是整株或者植株部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向保護辦公室提交的各種書面文件應當打印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并整齊清晰。申請材料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辦理的其他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品種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保護辦公室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提交各種材料時,可以電子形式直接提交,電子形式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也可以郵寄書面材料。
保護辦公室以收到品種權電子申請材料之日為申請日。郵寄的,以寄出日為提交日,寄出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外,以保護辦公室的收到日期為提交日。
保護辦公室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保護辦公室各種文件以在線發文日為送達日,文件發送至申請人的農業品種權申請系統賬戶,視為該文件已送達。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五十一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品種權在其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其終止日期為:
(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自登記之日起終止;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年費的,自補繳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
(三)品種權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檢測、測試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登記之日起終止;
(四)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自登記之日起終止。
第五十二條 除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條例所稱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第八章 費用和公報
第五十三條 申請品種權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業農村部繳納申請費、審查費、年費,繳納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銀行匯付,也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等其它方式。
通過郵局、銀行匯付或者電子支付的,應當將相關繳費依據上傳至農業品種權申請系統,并說明該費用的申請號或者品種權號、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
通過郵局、銀行匯付或者電子支付的,以匯出日或者支付日為繳費日。
第五十五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品種權申請的同時繳納申請費,但最遲自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十六條 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保護辦公室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審查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十七條 申請人在領取品種權證書前,應當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的年費。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1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年費可以一次繳清。
第五十八條 品種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保護辦公室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品種權終止。
第五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定期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布品種權申請、授權、駁回、變更等有關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生產是指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以獲得收獲材料為目的的行為。
(二)繁殖是指以獲得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為目的的行為。
(三)為繁殖而進行處理是指為繁殖目的對繁殖材料進行干燥、精選、包衣、催芽等行為,以便其適于繁殖。
(四)許諾銷售是指以廣告宣傳、展覽展示、要約邀請等方式作出的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的意思表示。
(五)儲存是指在倉庫、門店和加工經營場地、運輸工具等場所保存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的行為。
(六)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或繁殖是指以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雜交種等情形。
第六十一條 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稱的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申請號、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品種權標記;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標記;
(四)生產或者銷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標記的品種;
(五)生產或者銷售冒充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的品種;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品種權申請或者非授權品種誤認為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的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授權品種的,并且能夠證明該品種合法來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六十二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申請文件和繁殖材料的,農業農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授權,對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品種權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品種權的,農業農村部宣告品種權無效,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品種權申請。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因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保護辦公室請求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保護辦公室請求恢復有關程序。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保護辦公室可以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六十四條 品種權案卷實行電子化管理。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案卷,自該品種權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無效宣告之日起,終止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六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種子法、條例和本細則制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查指南。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9月19日原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同時廢止。
來源丨農業農村部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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