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當您投資的“通道”產品爆雷,管理人兩手一攤說“不歸我管”
如果您作為一名私募基金投資者,認購了一款看似穩健、由專業金融機構管理的產品。產品合同或募集材料中或許隱晦地提及了“事務管理”、“根據委托人指令運作”等字樣,但您基于對持牌機構的信任投入了資金。然而,產品到期后卻無法兌付,底層資產涉嫌欺詐或嚴重違約。您焦急地聯系管理人以尋求解釋和解決方案,得到的回復卻可能是:“本項目為通道業務,我方僅提供事務性服務,投資決策和風險均由實際融資方或委托方承擔,我方無責。”
這正是許多投資者在“通道類”資管產品爆雷后的真實困境。您面臨的核心不利點是:管理人憑借“通道”的外衣,試圖完全免除其管理職責,而您與實際融資方之間往往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追索無門。您手中只有與管理人簽署的基金合同,而合同中可能充滿了對管理人職責的限縮性描述。更棘手的是,您需要證明,即便是“通道”,這家專業金融機構也存在不可推卸的過錯,并因此導致了您的損失。
為便于分析,我們以脫敏案例簡述:投資者吳某認購了“XX保障房投資基金”,該基金通過B信托公司設立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向項目公司發放貸款。后經刑事判決認定,該項目系融資方偽造資料實施的集資詐騙。吳某損失慘重,遂起訴B信托公司要求賠償。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如何刺破“通道”面紗?
裁判結果: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B信托公司對投資者吳某通過刑事追贓程序追索不成的損失,在其投資本金損失的20%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要點(“敵方情報”分析):
法院的判決,為投資者追究通道業務管理人責任提供了至關重要的突破口。其核心認定邏輯如下:
“通道”性質不改變受托人法定地位:法院首先確認本案信托屬于“事務管理類信托”(即通道業務),B信托公司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其可以免除作為受托人的所有法定義務。根據《信托法》第二十五條,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這是法定的底線要求,不能通過合同約定完全排除。
過錯在于未履行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法院指出,B信托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失職行為,構成了過錯:
項目準入審查形同虛設:對融資方偽造的保障房項目合同、虛假財務報告等明顯存疑的材料,未進行應有的審查和核實。
資金來源合規性審查缺失:對于委托人(即募集資金的合伙企業)資金的真實來源、是否涉及向不特定公眾募集等明顯違規問題,未盡到審查義務,實質上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了通道和便利。
資金流向監控失效:在發放貸款后,未能有效監控信托資金的實際流向,導致資金被挪用至償還其他無關債務。
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正是由于B信托公司上述審慎職責的缺失,使得不法分子的詐騙行為得以利用信托計劃這一合法外包裝順利進行,客觀上對投資者損失的發生起到了促進作用。因此,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責任范圍的酌定:法院考慮到損失主要源于犯罪分子的詐騙行為,B信托公司的責任是補充性的、次要的,故酌情判令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平衡投資者保護與管理人責任邊界的智慧。
此案是全國首例判決信托公司在通道業務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其裁判要旨已被廣泛引用,明確宣告 “通道業務不免責”。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作為投資者,您的訴訟路線圖
面對管理人“通道免責”的抗辯,投資者并非束手無策。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指出,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核心層面,構建強有力的訴訟策略。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數百起金融資管類糾紛案件,尤其擅長為投資者厘清復雜金融產品中的管理人責任邊界,設計精準的維權訴訟方案。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陷入被動?
事前的合同審查至關重要。如果投資者在認購前能識別出“通道業務”特征,就應高度警惕。但訴訟發生在事后,策略重點應轉向 “證明管理人雖為通道,但連最低限度的法定義務都未履行”。
3.2 證據層面:如何系統性地構建證據鏈?
管理人的過錯往往隱藏于操作細節中,投資者需通過舉證,還原其失職過程。
針對“未盡職調查”的質證:
調取管理人內部盡調檔案: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要求管理人提供其就本項目所做的所有盡職調查報告、評審會議記錄、風控審核意見等。目標是證明其盡調流于形式,或根本缺失。例如,在新沃基金案中,監管認定其“風控缺失、管理失當”是風險根本原因。
對比公開信息與盡調結論:若融資方偽造政府文件、財報,投資者可搜集真實的官方信息與之對比,證明管理人稍作核實即可發現疑點,但其未進行任何有效核實。
申請鑒定:對關鍵文件中印章、簽名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時,可依法申請司法鑒定。
針對“未審查資金來源”的質證:
固定募集宣傳材料:收集產品宣傳冊、路演PPT、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明產品是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募集。這與“單一資金信托”或特定客戶資管計劃的表象相悖。
梳理資金流水:證明投資人的資金先匯集到某個非持牌機構(如有限合伙),再以該機構名義投向管理人產品。這指向管理人未對“委托人的委托人”進行合規審查。
針對“未履行事后管理”的質證:
要求提供投后管理報告:管理人通常有義務定期披露。若其無法提供,或報告內容空洞、未反映真實風險(如資金已被挪用),則可證明其事后管理缺位。
搜集風險暴露后的溝通記錄:管理人是否及時向投資者預警?是否采取任何追索措施?消極不作為的記錄是其失職的又一證據。
3.3 法律層面:主張哪些不可豁免的“法定義務”?
這是對抗“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的核心法律武器。投資者應主張,以下義務是管理人的法定底線,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
主體適格與合規審查義務:管理人必須確保自身業務資格有效,并確保所參與的金融活動不違反強制性監管規定。例如,為明顯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交易提供通道,管理人本身即有過錯。《資管新規》明確禁止此類監管套利通道服務。
最低限度的勤勉與審慎義務:即使不主動決策,管理人也必須對合同表面內容、基礎文件的真實性、交易結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如(2019)京03民終16150號案指出,對賬戶和資金的基礎安全保障義務是“基本義務”,不因通道性質而免除。
對投資者(受益人)的信義義務:根據《信托法》和《資管新規》,管理人的核心義務是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務。當管理人明知或應知資金來源于眾多散戶投資者時,其負有更高的審慎義務,不能僅以與“委托機構”的合同約定對抗實際投資人。
配合監管與誠實信用義務:管理人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并應誠信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
3.4 事實與邏輯層面:構建對管理人不利的敘事
切斷“風險自擔”的因果關系:管理人常辯稱“投資風險已由委托人自擔”。投資者應反駁:我們追究的不是正常的投資風險(如市場波動、經營失敗),而是因管理人自身違法違規、未盡審慎義務所引入或放大的欺詐風險、合規風險。沒有管理人的失職通道,詐騙行為無法得逞,損失本可避免。
強調管理人的專業機構身份:相較于普通投資者,持牌金融機構擁有專業的團隊、風控體系和信息優勢。法院對其應履行的注意義務標準要求更高。其以“通道”為名行“放任”之實,有違專業機構的職責與誠信。
3.5 實戰建議:投資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第一步:全面梳理并固定所有證據。立即整理全套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所有管理報告(季報、年報)、全部宣傳材料、與客戶經理或管理人的所有溝通記錄(微信、郵件、錄音)。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保全。
第二步:深度審查合同,尋找“約定”與“法定”的沖突點。仔細閱讀合同中關于管理人職責、免責聲明的條款。同時,對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資管新規》等相關法條,找出管理人可能違反法定義務的具體行為。
第三步:評估并啟動法律程序。在訴訟中,積極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管理人的內部盡調、評審、指令執行和投后管理記錄。這些是證明其過錯的關鍵證據,通常掌握在對方手中。
第四步:引入監管規定與司法判例作為支撐。在法庭上,除了法律條文,應大量引用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等關于通道業務管理人責任的監管通報,以及類似華澳信托案、斯太爾案等生效判例,增強己方觀點的說服力。
4. 結語: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通道業務糾紛涉及復雜的金融交易結構、專業的監管規則和動態的司法裁判標準。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如何精準鎖定管理人過錯、如何組織證據鏈、如何在法庭上進行有效辯論,均需要深厚的專業積累和實戰經驗。
如果您正面臨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兌付危機,而管理人試圖以“通道業務”為由推卸責任,需要專業的維權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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