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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對漁業資源
及水域生態破壞極大
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
但總有人利欲熏心
無視法律規定
頂風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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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州公安分局
水上派出所
成功偵破一起非法捕撈案件
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
查扣作案所用藍色塑料船
漁網及漁獲物
有力震懾了非法捕撈行為
守護了一江清水的生態平衡
此前
水上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獲取線索
在新井岡山大橋
下游300米處的禁捕水域
有人使用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
接到線索后
民警立即展開縝密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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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
周邊公共視頻進行研判發現
一男子趁著夜色
駕駛藍色無動力塑料船
使用明令禁止的漁具
進行非法捕撈
捕獲各類漁獲
在固定相關證據后
民警依法將郭某傳喚至公安機關
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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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鐵證
郭某對其
在禁捕水域
使用禁用漁具
進行非法捕撈的犯罪行為
供認不諱
目前
郭某已被吉州公安
依法處理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吉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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