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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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剛在明知阿普唑侖、佐匹克隆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使用本人或者他人身份證,從吉林省延吉市的兩家醫院掛號購買上述藥品。
為大量獲取阿普唑侖、佐匹克隆藥品,陳某剛在跑腿人員微信群發布消息,招攬他人到醫院開藥由其收購。馬某、盧某輝、馬某義看到消息后分別使用本人身份證,多次到上述兩家醫院購買阿普唑侖、佐匹克隆并販賣給陳某剛。
其間,陳某剛多次向多人共計販賣阿普唑侖2336盒、佐匹克隆1645盒,銷售金額共計174388元,從中非法獲利47000余元;馬某共計販賣阿普唑侖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獲利3740元;盧某輝共計販賣阿普唑侖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獲利14426元;馬某義共計販賣阿普唑侖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獲利438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剛、馬某、盧某輝、馬某義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而多次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
在共同犯罪中,陳某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某、盧某輝、馬某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
據此,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數量、地位作用、認錯態度、退繳違法所得及立功等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剛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盧某輝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馬某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來源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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