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分局聯合開展“全鏈條打擊金融黑灰產專項行動”,雙方圍繞一批涉嫌違規助貸、非法套現的案件,就案件性質、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開展研商,旨在通過金融風險源頭治理,切實保障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與公安機關等部門進行常態化合作,是浦東新區檢察院從個案辦理延伸至類案治理的有益實踐。該院在辦理一起金額特別巨大、手法較為隱蔽的貸款詐騙案件中,聯合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風險研判,實現了犯罪打擊與風險防控同步推進。日前,該案入選上海市檢察機關金融檢察綜合履職案例。
數十家企業集中出現不良貸款且互有關聯
依托浦東新區檢察院牽頭建立的金融風險防控聯席會議機制,轄區司法機關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會商、簡報、專題研判等形式,實現信息共享、案件通報。一起案件的暴露,就始于金融監管機構發現的異常。
2022年,在一次小微企業貸款專題會議上,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前有一批小微企業申請經營貸后違規改變用途致無法歸還,可能形成風險積聚,這引起了參會檢察官的注意。對此,浦東新區檢察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分析研判,發現數十家具有不良貸款記錄的企業,“巧合”地彼此之間都存在交易關聯、資金關聯等情況,且不良貸款與貸款申請材料反映的企業經營狀況有明顯矛盾,有騙取貸款的犯罪嫌疑,檢察機關遂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依法介入引導偵查。經過查證,這數十家企業背后都指向一個叫繆某的人。2023年3月,繆某到案。2024年1月,案件被移送浦東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利用空殼公司騙取貸款
2018年起,繆某先后通過指使他人注冊、收購、代管等方式,實際控制了數十家公司。這些公司明面上互不相干、獨立經營,實際上共用同一套員工“班底”。
辦案檢察官徐弘艷翻看卷宗時發現,這些公司都看似運營正常,甚至看起來經營得很好,有大量貿易往來和資金流水記錄,納稅正常,但偏偏都有貸款逾期不還的記錄。
但經過進一步調查,檢察官發現繆某實際控制的這數十家公司看起來經營得“有聲有色”,是因為他將這些公司作為虛增環節介入其他公司的正常貿易中。“我們把繆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稱為‘內部公司’。”周某(另案處理)在繆某控制的數十家公司里擔任過財務,她供述稱,“我們會去找一些有真實貿易活動的‘外部公司’,將‘內部公司’嵌套進兩家有真實貿易活動的‘外部公司’之間。”
經查,繆某聯系好有真實貿易活動的上游企業后,通常由其實控的一家公司將貨物買入,然后在其實控的其他公司之間交易流轉后,再將貨物賣給下游企業。之所以這樣大費周章,其目的在于可以通過虛假貿易合同、資金交易流水等,制造出企業正常經營且規模較大的假象,以便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請無抵押經營性貸款。
辦案檢察官發現,繆某還因信用記錄不良,通過偽造他人身份證件的方式,經營涉案公司并申請貸款。
“資金變相回流”成突破
繆某到案后辯解,自己只是騙取貸款,且出發點是為企業經營增加流動資金,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涉及貸款詐騙。他還表示自己有還款能力,如通過“賣掉公司”“處理名下房產”“經營票據貼現業務盈利”等方式將貸款還清。他還辯稱,其實控公司從事的商品貿易活動均為真實商業行為。
事實真的如此?是騙取貸款還是貸款詐騙?
檢察官面對的是一個由幾十家“內部公司”和多家“外部公司”交織的貿易網絡,這些公司之間存在頻繁的轉手貿易、資金往來和貨權變更。“從報稅、流水、交易對手等要素來看,都很正常。但我們要從交易實質來看。”徐弘艷說。
“舉個例子,如果繆某實控的C公司是正常介入A、B兩家公司的商業貿易中,C公司從A公司進貨后賣給B公司,那么賣給B公司之后的盈利應該留在C公司手里。可C公司不僅把利潤回流給了A公司,還會支付A、B兩家公司一定比例的‘服務費’。這樣的貿易對于繆某來說,不僅不能產生盈利,還形成了額外的經營成本,并且被嵌套入貿易的企業之間的交易順序是通過‘排量表’提前確定的。而涉案貸款企業的貿易往來均是通過上述方式‘實現’。”在辦案中,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從資金流向、經營模式等多維度夯實證據,補充大量電子數據、外部貿易對手證言、同案關系人供述等證據,最終以“資金變相回流”為突破口,拆穿了繆某“紙面繁榮”的空轉貿易,確認其違背商業規律、無交易盈利可能的關鍵事實,并揭露上述模式的欺騙本質是只為包裝企業經營能力申請貸款,準確認定欺騙手段。
至于繆某“有歸還能力”的辯稱,也一一被拆穿:他實控的企業多為空殼公司,無真實經營,貸款自然也沒有用于改善經營,信貸資金已經處于無法回收的現實風險之中;他經營過的票據貼現業務,業務量和盈利不大,且后期基本停滯,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所謂的房產,早被陸續查封,沒有動用償還的可能性;他對于多數資金去向辯解記不清楚,說明其在貸款使用過程中并不負責,并無挽回貸款損失的意愿。
經審查,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2021年至2023年間,繆某操縱數十家空殼公司,通過虛構貿易往來,偽造經營流水,從6家金融機構騙取了超1億元的無抵押經營性貸款。截至立案前,未歸還貸款本金共計5000余萬元。同時,繆某偽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用于出境和申請貸款。經該院提起公訴,2024年7月,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繆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
聯手防控金融風險
“犯罪團伙通過設立空殼公司、偽造貿易合同等手法虛構公司經營能力,騙取金融機構信用貸款的行為,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也嚴重影響國家對小微企業信貸政策(或金融支持小微實體發展的政策)的正確執行。”徐弘艷說。
案件辦理過程中,浦東新區檢察院針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涉案銀行在貸前審核、貸后資金監管、信貸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時向多家被害金融機構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完善借款公司關聯關系審查、貸后資金持續監管、加強對授信業務工作人員培訓等制度建設,推動形成行業規范與風險防控體系。目前,涉案銀行均回函表示,已進一步加強借款企業經營管理權核查,完善了借款企業關聯關系審查機制,強化了貸后資金使用情況持續監管。
2025年6月,浦東新區檢察院聯合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在上海陸家嘴金融檢察綜合履職基地,共同舉辦“檢銀聯動 凝聚合力 共同防范非法金融活動”交流研討活動。座談交流中,與會人員在進一步打擊金融領域黑灰產、信貸等重點領域違法犯罪聯合預防等方面達成共識。同年7月,再次受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邀請,該院聯合上海金融監管部門為50余家銀行、金融機構負責人授課,檢察官以“涉銀行業金融犯罪防控”為主題,圍繞涉銀行犯罪案件特點以案釋法,力求與金融機構聯合構建化解金融風險的合力。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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