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理處主任指使會計代簽貸款資料,信貸審批表上冒名簽字,銀行員工與企業主存在資金往來,這些發生在商丘農商銀行的信貸亂象最終導致2900萬元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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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丘華商農村商業銀行一樁歷時逾十年的違法發放貸款案迎來終審判決。這起案件不僅造成銀行巨額資金損失,更暴露了中小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的風險管控漏洞。
這起案件只是農商銀行系統信貸亂象的縮影。2025年全國農商行信貸違規罰單超過900件,百萬級大額罰單頻現。
虛假合同突破風控防線
2013年,商人張某通過精心設計的騙貸方案,以其控制的公司為主體,簽訂虛假車輛購銷合同并偽造發票,分別向商丘農商銀行申請2000萬元和900萬元兩筆貸款。
時任長征分理處主任曹某作為主調查人,指派剛入職的信貸員張某甲擔任協辦。本應嚴格執行的“雙人調查”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卻淪為形式——二人既未核實購銷合同真實性,也未評估企業實際還款能力。
更令人震驚的是,在900萬元貸款發放時,由于分理處信貸員空缺,曹某直接指使主管會計在貸款資料上代簽,使貸款審批流程的崗位制衡徹底失效。
持續違規操作擴大損失
當2014年兩筆貸款相繼到期時,張某早已無力償還,但曹某等人仍通過虛構材料為其辦理續貸。
甚至在2016年,已調至梁園分行機關的張某甲仍與曹某以“貸款重組”方式為某丁公司續貸800萬元。
2014年續貸過程中,曹某曾冒充張某甲在貸款審查、審批資料上簽字。經鑒定,相關貸款材料中,“張某甲”的簽名均為曹某所簽。
二審改判凸顯責任邊界
2025年7月,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曹某、張某甲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均為主犯。
張某甲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包括:2013年剛參加工作,銀行未進行崗前培訓;案涉貸款均受曹某安排以B崗身份參與,無審批權和決定權。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對此給予了部分支持,認為張某甲參加工作時間短,剛入職信貸部門即辦理涉案貸款,相對于擔任分理處主任的曹某而言,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對曹某的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改判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系列案件暴露行業積弊
值得注意的是,張某甲、曹某違法放貸案并非個例,商丘農商銀行已有多名員工因同類違法行為被判刑。
2014年至2016年期間,牛某武以自己及他人名下的四家公司為貸款主體或擔保企業,由他人提供虛假購銷合同,從商丘農商銀行騙取貸款共計5800萬元。
該銀行員工在辦理這些貸款時,明知上述企業由牛某武實際控制存在關聯,擔保人之間重復擔保、互相擔保,風險很大,仍違法發放貸款。
金融監管總局稽查局局長邢桂君表示,部分機構為追求短期業績,將“三鐵”準則拋諸腦后,給黑灰產勢力可乘之機。治理金融領域“黑灰產”需要金融機構扛牢全面風險管理特別是內控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
兩筆漏洞百出的貸款,從虛假合同到冒名簽字,從貸前調查失職到違規續貸展期,暴露出銀行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的嚴峻現實。
這起案件的判決細節揭示了一個令人不安的事實:在部分中小銀行,表面合規的程序可能掩蓋著實質性的風控失效。分理處主任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信貸審批“一手清”、崗位制衡徹底失效,這些問題反映出部分中小銀行仍停留在粗放管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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