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其跨境流動已成為驅動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核心動力。然而,數據跨境流動在催生巨大經濟價值的同時,也潛藏著侵蝕國家數據主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助長跨境數據犯罪等風險,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挑戰。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數據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動。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定職責,在平衡數據流動自由與安全、構建數據治理體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當前,在我國的跨境數據治理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尚未有效發揮,制約了治理效能提升。筆者認為,應當構建適配數字時代需求的檢察監督體系,筑牢國家數據主權與安全的司法屏障。
加強監督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流動的必要性
落實國家戰略和憲法職責的必然要求。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涉外檢察工作的意見》,將涉外法律監督列為重點,明確要求檢察機關站在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高度,依法履行涉外領域法律監督職責,這為檢察機關深度參與跨境數據治理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據和行動綱領。數據跨境流動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訴訟領域,以及復雜的法律適用與利益平衡。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提起公訴、訴訟監督及提起公益訴訟等職權,對數據出境審批、安全監管等行為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跨國數據犯罪進行有效追訴,對侵害眾多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是矯正監管偏差、確保數據主權依法行使的重要司法力量。
回應司法監督新需求。近年來,我國數據跨境流動法律制度體系加速成型,從原則框架走向精細實施。以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石,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相繼出臺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以及《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關鍵細則。特別是2025年10月《個人信息出境認證辦法》的公布,標志著安全評估、標準合同、保護認證并行的數據出境監管制度體系全面建立。這套日趨復雜、專業的監管體系在賦予企業更多合規選擇、促進數據有序流動的同時,也對監管執法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與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檢察機關強化行政訴訟監督,依法規范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是確保這套精密制度在法治軌道上有效運行的關鍵一環。
應對跨境犯罪升級與國際規則博弈的迫切選擇。當前,跨境數據犯罪呈現高度專業化、鏈條化與智能化特征,犯罪信息流、資金流跨境流轉迅速,證據極易滅失。傳統的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程序煩瑣、周期漫長,難以適應打擊此類犯罪的時效要求。與此同時,國際數據治理規則博弈加劇。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應通過加強對跨境取證活動的監督、探索對等反制措施、在涉外案件中提供法律意見等,積極從司法層面有效應對“長臂管轄”,維護我國司法主權與企業合法權益。
強化檢察監督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流動的路徑
當前的法律監督實踐中,存在跨境數據取證機制僵化,刑事追訴效能受阻;專業化監督能力難以穿透技術黑箱;行刑銜接與部門協同不暢;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供給滯后,公共利益保護乏力等困境,對此,檢察機關應以最高檢《關于加強涉外檢察工作的意見》為指引,推動構建“響應迅捷、監督精準、協同有力、內外統籌”的數據跨境流動監督機制。
構建“綠色通道”,革新跨境數據取證監督模式。其一,推動建立分級分類的快速取證機制:聯合外交部、公安部,推動修訂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實施細則。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等重大、緊急案件,設計“綠色通道”,簡化內部審批流程,明確電子證據保全的緊急請求程序和響應時限。探索在個案的基礎上,與有關國家依據互惠原則,采用遠程視頻取證、哈希值校驗先行確認等靈活方式快速取證。其二,強化取證流程的全程監督:在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開發跨境司法協助監督模塊,對請求的發起、流轉、接收、反饋等環節進行節點控制和超期預警。
實施“數字檢察人才賦能工程”,突破專業能力瓶頸。其一,設立專業化辦案組織與“技術調查官”制度:在最高檢、省級院及數據樞紐地區檢察院,設立專門的數字檢察辦案團隊或辦公室。實施“法律+技術”雙重審查機制,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正式確立“技術調查官”參與辦案的法律地位,明確其選任、職責和意見效力,為辦案人員破解技術難題提供常態化支持。其二,建立分層級的數字檢察人才培訓與認證體系:與高校、科研機構、相關互聯網企業合作,建立檢察大數據實訓基地。開展初、中、高三級“數字檢察官”專業認證,將跨境數據取證、區塊鏈存證、電子數據審查等作為高級認證核心內容,并將認證結果與辦案資質、績效考核適度掛鉤。其三,建設智能化平臺:深度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研發數據合規風險線索分析、涉罪案件類案監督、公益訴訟損害評估等法律監督模型。通過數據碰撞、智能研判,從海量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網絡信息中自動發現監督線索,變“等案上門”為“數據找案”。
深化銜接,構建協同治理體系。其一,細化數據犯罪案件移送標準與程序:聯合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常見罪名,制定細化案件移送立案標準,明確電子證據的轉化與認定規則,減少認識分歧。其二,搭建數據治理執法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推動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模塊嵌入全國性的數據治理協同平臺,或與網信部門的數據出境管理服務系統、市場監管部門的認證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安全對接,實現行政處罰決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結果、認證信息、涉嫌犯罪線索的實時推送與智能比對。其三,激活數據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積極、穩妥地拓展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實踐。對于違反《個人信息出境認證辦法》等規定,造成重大風險或實際損害的,以及行政機關違法履職或不作為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情形,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推動“兩高”出臺相應司法解釋,明確數據安全公益訴訟的損害認定規則與賠償金管理使用辦法。
強化涉外檢察職能,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塑造。其一,建立數據跨境流動風險預警與服務機制:在最高檢和重點地區檢察院設立涉外數據法治服務窗口或在線平臺,為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提供涉及數據出境合規、應對境外執法咨詢等法律服務,發布典型案例進行風險提示。其二,深度參與國內立法與國際規則對接:建立檢察機關對涉及數據跨境流動的立法草案、國際協定談判方案研提意見的機制。從司法實踐角度,就跨境取證、數據主權、司法協作等條款提出專業建議,推動國內法與國際規則良性互動。其三,加強檢察國際合作:依托國際檢察官聯合會、上海合作組織等平臺,與共建“一帶一路”及其他友好國家的檢察機關,就打擊跨境數據犯罪、交流電子證據規則、開展司法培訓等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共同提升全球數據安全治理水平。
(作者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宣傳處處長)
[責任編輯:丁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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