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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6年第1期要目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程序法治】
1.論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的檢行關系
楊雅妮(3)
2.論民事訴訟先行自認的低階化及其修正
唐力、易夕寒(22)
【民法典適用專欄】
3.無主財產處理機制的困境消解
周立勤(44)
4.違約損害賠償市場價格法的解釋論展開
林格祺(62)
5.論抵押權強制執行的排除
莊詩岳(80)
【刑事法治前沿:量刑制度研究】
6.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困境及其系統應對
魏漢濤、魏雪然(96)
7.刑法中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及其展開
張超、陳洪兵(117)
【數據與個人信息法治專題】
8.數據資產出資規范的利益平衡與類型體系
曾立偉(135)
【市場經濟與法治專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研究】
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擔保規范的體系建構
張素華、胡志炬(153)
10.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承包地的權利構造
戈偉增(165)
【氣候法學專題】
11.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理論的結構化闡釋
龍超(182)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程序法治】
1.論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的檢行關系
作者:楊雅妮(蘭州大學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涉及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協同與依法互動,一旦處理不好,要么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乏力,要么導致檢察權過度膨脹而影響行政權的正確行使。檢察權與行政權在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存在協作的可能和必要,但這種協作是有限度的,必須以我國憲法對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權責范圍的規定為依據,并契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標。要精準定位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的檢行關系,應當從訴前程序的本質、訴前程序的目的、檢察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以及訴前程序的辦案效果等不同角度出發,在恪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者地位和檢察權行使邊界的基礎上,將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定位為“監督—被監督”關系。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磋商;訴前檢察建議;檢行關系;協作
2.論民事訴訟先行自認的低階化及其修正
作者:唐力、易夕寒(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的先行自認具有成立條件低階化的鮮明特點,具體表現為援用要件虛化、真意確認淡化和適用場域泛化。低階化的先行自認不僅會弱化雙方當事人的爭點決定權、增加突襲裁判風險,還會降低爭點整理效率和模糊當事人陳述的雙重屬性。此現象的形成原因在于我國立法對自認成立的一致陳述要件認識不清、自認的性質辨析不明、口頭審理的方式貫徹未夠和庭審階段化構造的邏輯定位不準。鑒于此,應將對方援用和己方再次確認增設為先行自認的成立要件,同時還應將先行自認的成立場域限定為狹義的口頭辯論程序和期日型審前準備程序,以適度“拔高”我國先行自認的成立條件,從而為辯論主義在我國民事司法中的縱深發展提供適配支撐,最終實現程序保障與司法效率的雙向平衡。
關鍵詞:先行自認;不利陳述;自認;證據規定
【民法典適用專欄】
3.無主財產處理機制的困境消解
作者:周立勤(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法學與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無主財產處理機制因涉案領域差異呈現多元化路徑,行政處置與司法認定并行的模式,既因處置程序銜接不暢導致部分無主財產浪費或閑置,也因缺乏統一審查、公告與救濟程序引發諸多程序爭議。多軌制下的無主財產處理遭遇多重現實困境,其根源在于相關職權配置不清。這亦反映出多種規范并行的模式已不適宜我國當前國情。合理處置無主財產既需兼顧物盡其用的實體正義,又需契合正當程序理念的要求。基于行政模式先天不足,重構無主財產處理路徑應當以認定財產無主機制為單軌終局機制,這既符合物權變動的規范要求,又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對此,應當完善認定財產無主程序的適用范圍、細化其公告期間并明確其終局效力以實現無主財產處理的規范與高效。
關鍵詞:無主財產;特別程序;非訟程序;認定財產無主程序
4.違約損害賠償市場價格的解釋論展開
作者:林格祺(暨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市場價格法。在具體適用這一規定時,應將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場層級和時間節點作為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履行地為準,市場層級須與守約方所處市場層級相匹配,進行計算的標準時應以債務履行期屆滿時為準。若守約方實施的后續交易為適格替代交易,應排除市場價格法的適用,所以需要明確市場價格法不被替代交易法排除適用的具體情形,以后續交易是否填補原合同可得利益為出發點,通過重塑合同等價性來判斷守約方的后續交易是否構成替代交易,進而確定市場價格法的適用邊界。
關鍵詞:市場價格;替代交易;損害賠償;得利禁止
5.論抵押權強制執行的排除
作者:莊詩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17、18、20條突破了物權的優先效力,部分規定需根據權利的成立時間明確對抗形態,并解釋其他例外情形。即商品房先賣后抵或先抵后賣時,消費者的債權足以排除抵押權的強制執行。不動產先抵后賣且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或先賣后抵且抵押權人未盡注意義務時,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的債權足以排除抵押權的強制執行。不動產先租后抵時,租賃權人的租賃權足以排除抵押權的不帶租強制執行;先抵后租時,租賃權人的租賃權足以排除未登記抵押權的不帶租強制執行。不動產先預后抵且抵押權人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設立抵押權時,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債權足以排除抵押權的強制執行。
關鍵詞:抵押權;排除強制執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物權的優先效力
【刑事法治前沿:量刑制度研究】
6.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困境及其系統應對
作者:魏漢濤、魏雪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刑事科學研究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兼具實體從寬與程序從簡的雙重價值,但在司法適用中面臨三大適用困境,即內涵模糊導致適用標準不一、從寬幅度隨意引發量刑失衡、人民法院職能虛化削弱程序保障。認罪認罰實體從寬的根據在于行為人預防必要性降低且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據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既包括具備抽象的認罪認罰情節,即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有罪并接受處罰;也包括具備具體的認罪認罰情節,即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基于此,應當在全面評價原則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指引下,科學處理認罪認罰情節與自首、坦白之間的競合關系,構建明晰的量刑規則。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還需要強化人民法院的“雙階審查”機制,既核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與合法性,又評估量刑建議的適當性與均衡性,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形式適用轉向實質公正,實現效率與公平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體從寬;量刑規則;庭審實質化
7.刑法中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及其展開
作者:張超、陳洪兵(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中加重處罰情節能否發生作用變更,理論上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分歧,其爭論集中于兩點:一是構成加重犯是否以成立基本犯為前提;二是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從形式上講,基本犯與加重犯的保護法益之間存在結合關系、交叉關系、同一關系與包含關系四種類型,除結合關系外,其余三種類型均存在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空間。從實質上講,加重處罰情節發生作用變更,緣于應然層面規范文本對保護法益的預設,以及實然層面解釋適用對處罰失衡的填補。通過加重處罰情節的違法性補足基本犯的違法性,進而以基本犯科處刑罰,是基于實質解釋與利益衡量得出的結論,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加重處罰情節作用變更的前提條件是加重處罰情節須由刑法明文規定,形式條件是解釋結論沒有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實質條件是加重處罰情節能夠增加基本犯的違法性。
關鍵詞:加重處罰情節;基本犯構成;法益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違法性
【數據與個人信息法治專題】
8.數據資產出資規范的利益平衡與類型體系
作者:曾立偉(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經濟社會中的資產形態趨向數字化,現行的典型出資規范面臨變革,在此過程中須注重新型出資關系中的利益平衡。我國公司立法中的出資規范呈現“開放—強制—寬松”的演變軌跡。基于制度分野與理念回溯的分析,“股東價值—社會價值”的效益權衡構成了公司法上出資規范的深層邏輯。當數據資產出資由經濟性向法律性轉換,應以“使用權—經營權”等財產權能為中心,限定數據的權利化,確立其在組織法與交易法上的相疊效力。為穩步推進新型出資方式,須優化出資估值程序,動態控制評估價值與資產價值的分離風險。在此基礎之上,應健全出資類型體系,適當延展類型自治與類型強制的結合范式,并配套完善出資責任機制,精準配置估值調整與價值修復的責任構造。
關鍵詞:數據資產;出資形式;利益平衡;使用權;價值評估
【市場經濟與法治專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研究】
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擔保規范的體系建構
作者:張素華、胡志炬(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擔保規范的體系塑造,有助于激活集體資產、實現鄉村振興戰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擔保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擔保須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35條的剛性約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擔保的責任財產以經營性財產為限,嚴禁以資源性集體資產所有權和公益性非經營性集體資產設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擔保事項的決策機構應為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擔保的相對人負有內容、程序雙重審查義務;無權擔保可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追認而生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絕追認的,由行為人與擔保相對人按過錯分擔責任。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擔保能力;責任財產;程序控制;法律效果
10.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承包地的權利構造
作者:戈偉增(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防范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應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承包地的權利構造。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承包地的權利性質為形成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處分權能的體現,其功能在于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現實需要則源于日益凸顯的人地矛盾。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基于以下條件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徹底消亡,即農戶在法律與事實層面均無家庭成員;集體成員身份喪失;自愿且合法的約定。但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因土地撂荒、集體成員進城落戶及婦女外嫁、離異、喪偶而收回承包地。針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承包地的權利與第三方土地經營權之間的沖突,基于子權隨母權的邏輯,消滅土地經營權有違公平理念,阻礙了農業現代化發展,故應遵循最小損害原則,確立以主體替代為優先、合理補償為補充的解決機制。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地收回;形成權;權利構造;權利沖突
【氣候法學專題】
11.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理論的結構化闡釋
作者:龍超(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創造性適用比例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氣候保護案”中肯定了基本權利的跨時際保護。此舉極大拓展了比例原則的內涵與適用維度,但也引發了關于其保護范圍、期限及是否超越德國《基本法》第20a條國家目標規定之保護義務邊界等爭議。面對當前行為可能對未來基本權利造成干預的情形,比例原則的適用存在傳統路徑與跨時際保護路徑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氣候保護立法作為基本權利干預行為,會對基本權利產生預先影響,該預先影響會造成非事實的結構性損害,該結構性損害則具有現實緊迫性且不可逆轉,故比例原則的適用應當采取跨時際保護路徑。申言之,當干預行為具備上述四項特征時,基本權利即應受到跨時際保護。
關鍵詞: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預先影響;國家目標規定;比例原則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是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包括法學在內的綜合性學術物,創辦于1999年,是西南政法大學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以法學為主的綜合性社科學術刊物,其宗旨在于及時傳播法學領域和其它社科領域的創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學術界的最新動態。《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注重弘揚學術精神,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推出學術研究精品。主要欄目有:理論長廊、哲學天地、新聞學研究、經濟貿易、法學縱橫、實踐探索、外語研究、教學與管理、研究生園地等。
責任編輯 | 吳曉婧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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