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出車禍,助理頂包,本人離場就醫(yī)——結(jié)果只罰1500元?
當普通人因類似事故被拘留、記12分時,金晨的“輕罰”瞬間點燃全網(wǎng)怒火!
2025年3月,金晨在紹興駕車避讓流浪狗發(fā)生單車事故,致三人輕微傷。她以“臉部受傷需緊急治療”為由前往上海,留下助理處理現(xiàn)場。而這位助理竟向交警謊稱自己是司機,完成事故認定。雖事后金晨主動賠償全部損失、未申請保險理賠,但“逃逸+頂包”的操作,已踩中法律紅線。
警方最終認定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因“尚不構(gòu)成犯罪”,僅處以1500元罰款——這已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該情形罰款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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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對比現(xiàn)實:江西一男子同類事故被拘10天、罰款2200元;多地類似案例均伴隨扣12分、暫扣駕照等處罰。為何到了明星這里,只剩一張千元罰單?
更令人不解的是,頂包助理未被追責——因其行為已過6個月治安處罰時效。一邊是公眾對“執(zhí)法統(tǒng)一性”的強烈呼吁,一邊是“明星是否享有隱性特權(quán)”的尖銳拷問。
誠然,金晨及時賠償、無酒駕、非主觀惡意,這些都應(yīng)納入裁量。但法律面前,程序正義同樣重要。若“緊急就醫(yī)”就能成為離場免責的理由,那交通法規(guī)的剛性何在?
當明星的“特殊情況”屢屢成為從寬理由,我們是在講人情,還是在動搖法治根基?
評論區(qū)說出你的看法:這1500元,罰得合理,還是罰得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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