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我在網上曝光了《天津高法你院在判后變更法官審判組織是否合法》的報道,文中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作出(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的24天后,又作出變更法官的(2024)津民申136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行為提出質疑,因為這是一種極其罕見且有著重大程序爭議也不被法律允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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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傳票是審理程序的正式啟動,而判決則是法院對審理的終結。在判決生效的24天后更換判決書中的署名法官,表明了原判決書中的署名法官未參與本案的實際審理,那么該案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又在哪里?為什么在判決書中署名的法官未參與審理,而所謂參與了審理的法官又未在判決書中署名?對于這種實屬罕見的司法奇談,為何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長達220天后仍裝聾作啞一聲不吭,這難道就是你們作為地方高級法院的枉法態度和辦案作風嗎?你們就是在如此地監督和糾正冤假錯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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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我于近日連續給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曝光的《天津高法的一份偽造鑒定導致一起20年錯案》、《天津高法一份無法執行的午夜傳票》和《天津高法對你院發出的午夜傳票該否給個說法》,這些報道均已被推上《百度熱搜》,但卻都未見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有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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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又說回來咱們接著談本案,既然是判后又變更了法官,不僅說明了原判的審判組織不合法,也說明了在更換新的法官后依法本應當按照新的合議庭成員重新審判,而原來已被換掉法官的判決也本應無效,可已經過去七個多月了,為何還未見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通知?為何有那么多的當事人被逼向赴京的上訪之路,對此不得不說,從天津高法個別法官的辦案水平和作風已讓我們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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