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畢節市織金縣人民某府在未與案涉土地承包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未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未責令承包人交出土地、未取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的法定前提下,擅自組織人員,對畢節市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約30畝承包土地強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相關人員未對土地上種植的經濟作物、樹木等地上附著物采取任何保護措施,直接予以鏟除,造成承包人合法財產重大損失,該行為已明確構成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嚴重侵犯群眾合法財產權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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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違法行政行為,權利人依法向畢節市某府提起行政復議。畢節市某府經全面審理、細致核查相關事實與證據后,作出明確認定和復議決定,確認織金縣某府系本案適格被申請人,其強制使用土地的行為違法且無實質可撤銷內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正式確認織金縣人民某府強制使用李某某戶相關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經查,案涉土地系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相關配套用地,這起違法強制征地行為并非孤立事件,其背后牽扯出多名公職人員的履職不當與違紀違法問題,形成了有組織、多環節的違規操作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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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文件《關于成立貴州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顯示,該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均對項目建設相關工作負有統籌協調職責,與案涉違法強行動工用地案存在直接關聯,是該違法行政行為的統籌層面相關人員。其中,原縣委書記游某建、縣長徐某焱擔任組長,徐某焱作為織金縣某府主要負責人,主持縣某府全面工作,分管經濟開發區等相關領域,而案涉違法強制征地行為恰恰發生在其任職期間,且案涉土地征收系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配套用地,與他的分管領域緊密相關,因此其對該宗違法強制征地案件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曾某、副縣長陳某、副縣長兼縣委辦主任張某達、織金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付某祥擔任常務副組長,協助組長統籌項目推進,對項目用地相關工作承擔直接協調責任;織金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茶店鄉書記李某擔任副組長,茶店鄉正是案涉土地的所在地,作為鄉級主要負責人,他對轄區內土地征收、施工監管負有直接責任,更是連接統籌層面與具體執行層面的關鍵人物。此外,付某祥還兼任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李某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尚某立、盧某勝、范某、宋某宏、盧某杰為領導小組成員,幾人共同參與統籌協調項目建設相關工作,在違法強行動工的組織協調中發揮了相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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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統籌協調層面的相關人員,案涉違法強行動工的具體執行環節也有明確的涉案人員,其中包括茶店鄉長李某杰、茶店鄉人大主席班某、茶店鄉綜治辦主任劉某,以及被抽調過來專門參加拆遷工作的盧某伍、龍某江等人。這些人員直接參與了2025年7月30日的強行動工,負責現場組織、附著物鏟除等具體操作,是違法行政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中班某還曾組織人員多次對當事人房屋強行測量、擅自砍伐土地上的藥材和雜木,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等違規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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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案涉約30畝土地強行動工用地案,并非一人所為,而是由多名公職人員參與、有組織實施的違法行政行為,清晰覆蓋了項目統籌、屬地管理、具體執行等多個關鍵環節。從統籌協調的縣級領導,到屬地負責的鄉鎮干部,再到直接動手的執行人員,多人層層聯動、履職失范,其違紀違法問題已嚴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直接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目前相關涉案人員的責任核查及后續處理工作仍在進一步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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