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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星期五,廣州的夜幕降臨。黃埔大道西平云路交叉口,廣州市商業銀行的ATM機像往常一樣亮著冷白色的光。24歲的許霆剛剛結束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保安工作,他的銀行卡里靜靜躺著176.97元——這是他半個月的工資余額。
晚上9點07分,許霆插入銀行卡,輸入密碼,點擊“取款”,在鍵盤上按下了“1-0-0-0”。機器發出熟悉的齒輪轉動聲,十張百元鈔票滑出出鈔口。他隨手查詢余額,屏幕上的數字讓他揉了揉眼睛:175.97元。
“只扣了1塊錢?”
許霆再次操作。取款1000元,查詢余額:174.97元。
那一刻,時間仿佛凝固了。街上的車流聲變得模糊,只有自己的心跳聲在耳邊咚咚作響。他環顧四周——便利店店員在整理貨架,公交站臺有兩個等車的人,沒有人注意這臺發瘋的ATM機。
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
“這是銀行的錢,不拿白不拿。”郭安山后來說,“當時就是這么想的。”
從21:07到23:51,在164分鐘里,許霆操作了171次。他記不清自己具體取了多少次,只記得不停地按鍵、拿錢、塞進口袋。牛仔褲口袋鼓起來了,他又塞進外套內袋,最后用隨身帶的塑料袋裝錢。
“中間有幾次機器提示‘交易失敗’,我害怕是銀行發現了,就等了十幾分鐘,然后又可以取了。”許霆回憶。
凌晨時分,兩人分開。許霆背著沉甸甸的塑料袋回到出租屋,在地板上倒出所有現金——整整17.5萬元。郭安山取走了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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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臺ATM機所屬的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事后調查發現,故障源于一次系統升級。4月21日下午,工程師對銀行系統進行維護,但ATM機跨行轉賬系統出現了罕見的數據錯誤:取款金額本應從“取款金額”字段扣除,卻錯誤地從“余額更新標志”字段扣款,而該字段的默認值是1。
簡單說,無論取多少錢,系統都只扣1元。
4月22日上午9點,銀行對賬時發現異常。平云路ATM機在故障期間發生交易232筆,其中取款交易171筆,轉賬交易21筆,實際短款219,149元。其中最大的一筆是許霆取走的17.5萬元。
銀行立即調取監控錄像。畫面清晰顯示:一個瘦高的年輕人在ATM機前停留了近三小時,不斷重復操作。
當天下午,銀行工作人員撥通了許霆留在系統中的手機號碼。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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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取款后的第二天就辭去了工作。“我知道銀行肯定會找我,但沒想到這是犯罪,我以為最多就是把錢還回去。”他后來在法庭上說。
他帶著17.5萬元現金開始了逃亡。第一站是山西太原老家,但只待了三天就匆匆離開。“村里人都知道我在廣州打工,突然帶著這么多錢回來,沒法解釋。”
他化名“王偉”在陜西寶雞租了間房子。17.5萬元現金大部分埋在床底下的鐵盒里。“我不敢存銀行,不敢花大錢,每天就吃面條饅頭。”有次房東來修水管,他整夜抱著鐵盒不敢睡覺。
與此同時,郭安山在家人勸說下,于2006年11月7日向公安機關自首,并退還了1.8萬元。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警方對許霆的追捕從未停止。2007年5月,西安鐵路公安處接到線索,在寶雞火車站布控。5月22日下午,當許霆準備乘坐開往蘭州的列車時,民警在檢票口攔住了他。
“你叫什么名字?”
“王偉。”
“請出示身份證。”
“忘帶了。”
“那報一下身份證號碼。”
許霆報出了一串數字,民警在警務通上查詢后,抬頭看著他:“許霆,你因涉嫌盜竊罪被廣州警方網上追逃,請跟我們走一趟。”
在他的行李箱夾層中,民警找到了最后剩余的1.2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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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被告人許霆,你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
“有。我不是盜竊,是銀行機器出問題了,我才取的錢。”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提出了三條辯護意見:
1.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應為不當得利
2.ATM機不是“金融機構”
3..銀行存在重大過錯
但公訴人針鋒相對:“許霆在發現ATM機故障后,不僅沒有告知銀行,反而連續取款171次,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故意。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
法庭辯論焦點集中在三個問題上:
第一,ATM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公訴人引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ATM機法律性質的批復》:“ATM機是銀行對外提供客戶自助金融服務的設備,是銀行柜臺服務的延伸,應視為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
辯護人反駁:“ATM機只是一臺機器,不能等同于有安保措施的銀行金庫。將利用機器故障取款等同于盜竊金融機構,是機械化適用法律。”
第二,是否構成“秘密竊取”?
公訴人:“許霆在深夜取款,銀行不知情,符合‘秘密’特征。”
辯護人:“他在公共場合、用自己實名銀行卡、輸入真實密碼,何來‘秘密’?”
第三,銀行過錯能否減輕罪責?
辯護人:“銀行系統故障是誘因,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公訴人:“這不能否定許霆行為的違法性,只能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2007年12月16日,一審宣判。
“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槌落下那一刻,許霆的父親許彩亮在旁聽席上癱軟下去。許霆本人臉色蒼白,被法警帶出法庭時,回頭看了父親一眼,嘴唇動了動,什么也沒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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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經媒體報道后,一場席卷全國的輿論風暴開始了。
網絡沸騰
天涯社區、貓撲、新浪論壇上,相關帖子的點擊量幾天內突破千萬。“今天你許霆了嗎?”成為網絡流行語,意指遇到不公平對待。
有網友算了一筆賬:“貪污幾百萬判十幾年,取款17萬判無期,這公平嗎?”
還有網友諷刺:“ATM機誘惑人犯罪,銀行應該負連帶責任。”
媒體論戰
《南方都市報》發表社論《許霆案:法律不應如此冰冷》:“當法律適用的結果嚴重違背公眾的正義直覺時,我們需要反思的是法律本身,還是司法者的機械適用?”
《法制日報》則撰文強調罪刑法定原則:“輿論不能代替司法,民意不能左右判決。但如果判決與公眾普遍認知差距過大,司法機關應當反思。”
法學界大辯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許霆的行為與傳統盜竊有明顯區別,直接套用盜竊金融機構的條款值得商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則指出:“此案暴露了刑法第264條的量刑缺陷。‘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3-10萬元,但20年來經濟發展數十倍,標準卻未調整。”
銀行的態度
面對輿論壓力,涉事銀行始終保持沉默。有內部人士私下透露:“銀行也是受害者,如果這次不嚴肅處理,以后類似情況會更多。”
但公眾不買賬。一名廣州市民在接受電視采訪時說:“銀行多扣了錢,儲戶要證明自己清白;ATM機多吐了錢,儲戶就成盜竊犯。這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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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輿論壓力下,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這一裁定被法學界視為中國司法對民意的積極回應。“這不是輿論干預司法,而是司法通過程序吸納民意,實現自我修正。”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韓大元評價。
2008年2月22日,案件重新開庭。這一次,法庭旁聽席座無虛席,連過道都站滿了人。
新增加的辯護律師張新強提出了一個關鍵觀點:“許霆的行為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非盜竊罪。侵占罪最高刑期是五年,且屬于自訴案件,不告不理。”
公訴人依然堅持盜竊罪的指控,但語氣有所緩和:“考慮到ATM機故障這一特殊情況,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
許霆在最后陳述時說:“我知道我錯了,我不該取那么多錢,更不該逃跑。我愿意退還所有錢,我愿意接受懲罰,但請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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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做出二審判決。
審判長宣判:“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7.5萬元。”
判決書詳細闡述了改判理由:
“經查,被告人許霆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后,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行為。與有預謀、有準備的盜竊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許霆是利用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竊取財物,與采取破壞性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許霆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其盜竊所得贓款已被追回,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許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判決書還特別指出:“本院注意到,原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從無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刑期的巨大變化背后,是中國司法在法理與情理之間尋找平衡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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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廣東省番禺監獄服刑。由于表現良好,他獲得了減刑機會。
“剛進去時,其他犯人都叫我‘ATM小哥’。”許霆后來回憶,“有人開玩笑說,早知道取十幾萬只判五年,他們也去取了。”
在監獄里,許霆參加了職業技能培訓,學習了電工技術。他每個月給家里寫一封信,信封上總是寫“爸媽,我一切都好”。
2010年7月,因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許霆獲得減刑,提前出獄。
走出監獄大門那天,廣州下著小雨。許霆抬頭看了看天空,對等候的記者說了三句話:“謝謝大家關心。我會重新開始。我想回家。”
許霆出獄了,但案件引發的討論仍在繼續。
法學反思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盜竊罪的死刑,但對“盜竊金融機構”的特別規定依然存在。不過,最高法院隨后出臺司法解釋,大幅提高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許霆案推動了盜竊罪量刑標準的合理化。”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評價。
銀行風控改進
此案后,各大銀行加強了對ATM機的監控和維護。故障響應時間從原來的24小時縮短到4小時,許多銀行增加了實時交易監控系統。
類似案件的不同判決
2008年,云南何鵬案(ATM機故障取款42萬元,一審無期)在許霆案改判后,也由無期改判為八年半。
2012年,浙江唐風軍案(ATM機故障取款30萬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同類案件不同判決,說明法律適用仍需進一步明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指出。
9
如今的許霆在山西臨汾開了一家小超市。他很少接受采訪,偶爾有記者找到他,他總是說:“過去的事就讓它過去吧。”
超市的收銀臺旁放著一臺POS機,有時顧客刷卡時機器出現故障,許霆會馬上過來檢查。有次一個新來的店員在機器故障時多收了錢,許霆發現后,連夜上門退款。
“我理解許霆為什么那么做。”一位當年參與案件報道的老記者說,“他不是大奸大惡之人,只是一個在巨大誘惑面前沒有把持住的普通人。這個案子最深刻的意義在于,它讓我們思考:當法律遭遇人性的弱點,當技術故障引發道德困境,我們該如何在懲罰與寬恕、規則與情理之間找到那條艱難的道路。”
廣州那臺改變了許霆人生的ATM機早已被更新換代。但在中國法治進程的記憶中,2006年4月21日的那164分鐘,將永遠作為一個刻度,標記著一個時代對正義的思考與探索。
而每一個經過ATM機的人,或許都曾在某個瞬間閃過那個問題:如果機器出錯,我會怎么做?
這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對人性的永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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