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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賈汪區網絡文化協會會長單位
◆資料來源:徐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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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銅山分局“銅心義警”聯盟成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利國鎮某村一廠房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隨即向轄區派出所報告。銅山分局利國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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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廠房
經核查
成功查處一起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件
現場查獲各類煙花爆竹600余箱
涉案價值約15萬元
所幸,并未出售!
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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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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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未取得任何煙花爆竹儲存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儲存大量煙花爆竹,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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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攜手、群防群治
維護社會治安
離不開每一位熱心群眾的參與和支持
法律鏈接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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