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生態環境廳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3起涉水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達州1起。
案例一
巴中市通江縣某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和超標排放污染物案
2025年4月7日,巴中市生態環境局接生態環境廳第三監察專員辦交辦“通江縣某污水處理廠涉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線索后,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經查,通江縣某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要求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核查標液,COD、氨氮、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正在使用的試劑已過期。經檢測,其外排廢水總磷濃度為2.379mg/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規定3.8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以及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污水處理廠處以罰款33.02萬元,并責令該污水處理廠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二
涼山州金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涉嫌利用PE塑料暗管逃避監管外排廢水案
根據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管理平臺關于“金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長期向金沙江支流金陽河排放廢水”的舉報線索,2025年6月23日至7月24日,涼山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多次到現場開展調查核實。經查,2025年6月22日、23日,該公司利用水泵將洗選廠第三級沉淀池中的廢水、底泥抽取后,通過埋設的PE塑料管道排入金沙江支流金陽河。經采樣檢測,該PE塑料管道排口下游約15米處,鋅濃度為16.2mg/L、鉛濃度為1.11mg/L、鎘濃度為0.12mg/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涼山州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45.43萬元,并于2025年11月21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處理。
案例三
達州市渠縣某生豬養殖場涉嫌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據群眾來訪投訴,2025年6月26日,達州市渠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渠縣某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的氧化塘內存在1根白色PVC管,氧化塘內的養殖糞污正通過該管流入前方溝渠并匯入龍嬉谷河溝。監測報告顯示:該養殖場氧化塘前方溝渠內、溝渠匯入河溝處等采樣點位均含畜禽養殖特種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殖場處以罰款10.00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對涉案人員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
來 源:四川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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