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市公司錦龍股份的一紙公告,揭開了十幾年前的一樁3.5億蘿卜章騙貸大案。
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孝義面臨重大財務危機:一方面公司身負巨債,另一方面炒作期貨虧損億元以上。
經人介紹,走投無路的劉孝義認識了時任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張磊,有了救命稻草。
劉孝義以幫助對方提升業績為誘餌,謊稱公司需要資金收購糧食,提出貸款3.5億元。
作為支行行助的張磊,當然也不是什么小白,心照不宣地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數據及房地產評估報告、調高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并偽造了光大長春分行對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授信批復》,以達到貸款條件。
即便如此,以聚鑫源公司的條件,也很難直接獲得這么多貸款,他不得不另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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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5日,張磊認識了招行無錫分行員工侯某,設計出一種比較復雜曲折的方式:
1、光大銀行長春支行將3.5億元存入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作為同業存款,年利率為6.2%,期限為364天,雙方簽訂《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
2、招商銀行無錫分行根據《投資指令》,將3.5億資金注入《中山招商無錫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該資管計劃管理人為中山證券。
3、中山證券根據《投資指令》,將3.5億元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再由后者向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
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光大銀行不直接貸款給聚鑫源公司,非要讓中間商賺差價?
光大銀行或許并不知情,張磊在《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上加蓋了偽造的光大長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但該行自始至終僅持有《開戶證實書》掃描件,未向招行無錫分行索要原件,對這一明顯違規的操作未提出任何異議。
劉孝義和員工許某利用4份偽造的《糧食購銷合同》及公司資料,與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根據《投資指令》,將3.5億元匯入聚鑫源公司賬戶。
隨后,劉孝義將這筆錢迅速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北京新良糧油工貿有限公司的賬戶,進行“瓜分”:
1、7800萬元歸還其他銀行貸款;
2、486.5萬元用于支付貸款利息;
3、2000萬元作為好處費支付給張磊;
4、850萬元作為中介費支付給中間人劉某。
5、還剩約2.39億用于歸還民間高息貸款以及炒作期貨,但全部賠光。
2014年8月13日,招行無錫分行發現不妥,于是立即報警;劉孝義、張磊不久后相繼落網。
2015年11月,無錫中院作出刑事判決:劉孝義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張磊因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100萬元。
不過,本案最終僅追繳回不到2500萬,近3.25億的本金損失殆盡。
為了這筆巨款,兩家銀行打起了官司。
光大長春分行向吉林高院起訴對方,要求歸還3.5億本金及利息。
招行無錫分行向江蘇高院反訴對方,要求確認《同業存款協議》無效。
雙方都提出管轄權異議,光大長春分行得到了支持,而招行無錫分行被駁回。
因此,案件在吉林高院審理。
光大長春分行認為:既然我把錢存在你那里,你就應該還錢。
而招行無錫分行認為:我們之間簽訂了《委托定向投資協議》。我按照你簽發《投資指令》執行,將資金轉入《中山招商無錫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后,你我之間的存款關系解除,你就不能再依據《同業存款協議》要求我歸還這筆存款。
一審敗訴后,招行無錫分行不服,向最高院上訴。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系劉孝義、張磊犯罪鏈條的一部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屬無效。
但該判決并不涉及過錯責任的認定,3.5億損失到底由誰承擔,還是個懸念。
8年后的2026年初,光大長春分行改變策略,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向長春中院起訴招行無錫分行、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深圳國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朱某衛共5名資金流轉參與方,索賠3.5億元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約4.894億元。
該索賠數額扣除了已執行返贓、退賠數額24,849,400.75元。
所謂“侵權責任”,可能是指“未盡審慎核查義務”。
由于中山證券是錦龍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因此錦龍股份對該訴訟進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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