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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財經法治熱點:數字經濟法治】
1.著作權法中的創作控制論
——兼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
劉維
2.論“默示同意”規則在個人征信行為中的適用
——以積極適用和謙抑適用的區分為視角
翟相娟
3.個人信用信息處理的三階規制
吳曉晨
4.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直播打賞行為的區分解釋路徑
馮源
5.平臺自動續期協議的規范回應
王懋祺
6.數字經濟時代破壞生產經營罪適用的挑戰與應對
魏彤
【專論】
7.論抵押人責任以抵押財產為限的法理基礎與解釋適用
仲偉珩
8.政府信息不存在訴訟中證明責任的體系化構建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號指導案例的分析
鄭濤
9.司法解釋之于證明責任分配的規范意義
——以知假買假“合理范圍”的證明責任分配為中心
胡學軍
10.中國自主知識體系中的犯罪構成理論本土建構
黃曉亮
【爭鳴】
11.公序良俗原則視角下我國不法原因給付返還規則的建構
楊宇越
12.生態環境法典背景下環境許可超前標準的法律控制
邵莉
【財經法治熱點:數字經濟法治】
1.著作權法中的創作控制論
——兼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
作者:劉維(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興起,為揭示創作行為的本質提供了契機。根據創作控制論,文藝創作的過程是一種心理機制的呈現,受到藝術形象思維的牽引,是動態實現藝術形式與藝術內容相統一的過程。著作權法接受了創作控制論,不要求人類對創作過程具有完全或精準的控制力。生成過程可由用戶控制,受用戶的藝術形象思維的指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設計者對創作過程的影響都不構成“控制”。應當在構思和執行的過程中判斷獨創性。靜態地以藝術作品的最終形式或者最初階段的表現形式為獨創性判斷標準,錯置了藝術形式與藝術內容的關系。只要用戶在提示詞階段的構思滿足了“可視化構思”的要求,即可通過“控制”要素的執行轉化為表達。為滿足這一要件,可要求用戶保留構思過程中的可視文本,也即用戶在提示詞之外還對腦海中的藝術形象形成了固化的可視文本,以此證明“可視化構思”的存在,并有助于著作權侵權比對。
關鍵詞:人工智能;可版權性;控制;創作;獨創性
2.論“默示同意”規則在個人征信行為中的適用
——以積極適用和謙抑適用的區分為視角
作者:翟相娟(華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征信行為中嚴守明示同意規則體現了對被征信主體強自決權的充分尊重,但同時也會提高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成本、降低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益,而默示同意規則的適用則可以在不侵犯被征信主體自決權的同時兼顧個人征信機構利益。與一般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相比,個人征信行為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和階段性,這兩個特征為默示同意規則的適用奠定了客觀基礎。基于“寬進嚴出”的個人征信監管理念,個人征信行為的前后兩個階段分別對應著默示同意規則適用的兩種態度:采集行為中的積極適用和使用行為中的謙抑適用。詳言之,個人信用信息采集行為中默示同意規則的適用與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主體的公共性正相關、與個人信用信息的敏感度負相關;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行為中默示同意規則的適用主要受到信息使用目的和隱私風險等級兩個因素的制約,金融業內信息共享是使用階段默示同意規則適用的典型情境。
關鍵詞:默示同意;個人征信;個人信用信息;采集行為;使用行為
3.個人信用信息處理的三階規制
作者:吳曉晨(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信用信息的處理限度,特別是算法應用下個人信用信息被最大化處理即“全數據征信”同個人信息保護間的沖突如何化解,是我國征信業務市場化推進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從目的合理性角度看,信用信息處理目的取決于其所服務的基礎關系,旨在提示風險,應剔除非風控場景、非風險預防功能的信息處理。從目的相關性角度看,信用信息處理的相關性應拓展至“間接相關”,但應嚴格控制對評估借款人個性、品格、社會關系的信息以及私密信息、敏感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從風險最小化角度看,信用信息收集應采用絕對必要數據前置、設置梯度必要性、模型精度同數據數量合比例、優化算法的措施以實現處理數量最小化,并要求信息處理者進行關鍵特征及相關性披露、私密信息與敏感信息生成風險定期評估、設計層級化告知機制以實現處理影響最小化。
關鍵詞:個人信用信息;算法;金融風險;目的限制原則;最小必要原則
4.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直播打賞行為的區分解釋路徑
作者:馮源(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雖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6、7條僅對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效力作出部分解釋,但對這類法律關系的理解仍然分歧巨大,其本質上體現為身份團體和準職業團體意思表示的互動過程。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行為的合法性邊界較為模糊,雙方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由個體承受還是團體承受亦存有疑問,進而影響利益返還結果。由于直播打賞的場景中,對價被高度主觀化的可能性,贈與法律關系和消費法律關系的單一定性存在局限。應廓清基于合理精神需要進行直播打賞的認定條件,并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直播打賞劃定了分階段、分情況精準處理的標準;同時,通過區分解釋,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進行直播打賞構成無權處分時,分別考察主播和網絡直播平臺之間屬于平等型民事關系還是隸屬型勞動關系而作出不同法律關系性質的判斷,進一步將返還所涉情況做類型化研究,并謹慎考察善意取得阻斷返還的可能性。
關鍵詞:直播打賞;家事代理權;消費;贈與;善意取得
5.平臺自動續期協議的規范回應
作者:王懋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訂閱經濟中廣泛出現的自動續期協議是典型的消費者合同,此類交易中存在用戶的系統性不理性,極易誘發平臺采取暗黑模式等機會主義行為。相較于信義法,合同法更具優越性,應采合同法方案實現對平臺自動續期協議的規范。在自動續期協議訂立層面,平臺不僅應承擔形式上的提示告知義務,還應承擔實質意義上的、被擴展的提示告知義務以彌補用戶缺失的理性能力,如禁止操縱用戶選擇以及配置消費者冷靜期等。在內容控制層面,應將平臺利用用戶理性弱點提供的免費試用轉換合同解釋為先合同磋商,禁止合同自動更新時平臺單方對合同的不當變更。在自動續期協議存續層面,應保障用戶隨時取消相關訂閱服務的自由,確立“一個按鈕、兩次點擊”標準,禁止平臺采取取消窗口期等方式侵犯用戶相關權利。同時,實踐中出現的“自動終止”服務也值得借鑒,在用戶固定期限內未使用相關服務時,平臺應自動終止向用戶收費。
關鍵詞:平臺自動續期協議;消費者合同法;行為經濟學;暗黑模式;助推
6.數字經濟時代破壞生產經營罪適用的挑戰與應對
作者:魏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經濟的發展深刻改變了傳統生產經營模式,使破壞生產經營罪在構成要件解釋和司法適用上面臨新的挑戰。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場景由現實空間向虛擬空間延伸,行為對象擴展至數據、算力、平臺與信用等無形要素,其類型由傳統的“物理毀壞型”“條件剝奪型”向“電子侵入型”“惡意競爭型”演進。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正常的生產經營利益,次要法益是生產經營秩序。本罪的“其他方法”不限于有形損害與物理破壞,可以適當擴張至數字經濟時代非物理性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應以體系解釋為基礎實現法益的分置保護,以功能運轉為核心劃定本罪的處罰范圍,并以比例原則為基準限制刑法的積極介入。對于電子侵入型破壞生產經營行為,如造成生產經營的功能性破壞,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牽連犯。對于惡意競爭型破壞生產經營行為,則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論處更為妥當。
關鍵詞:破壞生產經營罪;數字經濟;電子侵入;惡意競爭
【專論】
7.論抵押人責任以抵押財產為限的法理基礎與解釋適用
作者:仲偉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內容提要: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是物權擔保責任的應有之義。人民法院在判決決定訴訟費的負擔上,應在區分主債務人責任和抵押擔保人責任性質差異的基礎上,科學表述為:案件訴訟費由被告主債務人負擔,該費用有權以抵押人提供的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優先清償。對于執行案件中涉及對抵押財產執行的,在執行當事人名稱上不應列抵押人為被執行人,而應列為抵押財產所有權人。對于生效判決已經決定主債務人與抵押擔保人共同負擔訴訟費的,基于抵押財產擔保范圍已經覆蓋訴訟費的制度精神和法律解釋要求,人民法院不應將執行措施擴展到抵押人的其他責任財產上。對于抵押財產清償順序產生的爭議,應引導當事人通過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解決。對于抵押人責任限制的原理同樣適用于其他物權擔保類型以及非典型物權擔保類型。
關鍵詞:抵押人責任;抵押財產;訴訟費負擔;判決表述;執行申請費
8.政府信息不存在訴訟中證明責任的體系化構建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號指導案例的分析
作者:鄭濤(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01號指導案例引出了一個很重要的證明責任問題,即在政府信息不存在訴訟中,作為申請人的原告方該如何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在證明責任雙重含義理論框架下,信息不存在訴訟的客觀證明責任分配應以信息公開請求權之成立為基礎性要件事實,以檢索行為合法性為抗辯事由,分別配置給申請人和信息公開機關。在信息客觀存在性的主觀證明責任分配方面,申請人應通過具體化的主張完成“較大可能性”的立證證明任務。法官根據本證方提出的初步證據形成臨時心證,并依照“本證—反證”規則將具體舉證責任轉移給信息公開機關,以推動案件事實的發掘。心證公開前提下的證明評價是主觀證明責任轉移的程序合法性基礎,信息公開機關的反證證明只須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即可。主觀證明責任致力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不直接導出法律效果乃至判決結果。
關鍵詞:政府信息不存在;信息公開請求權;主觀證明責任;第101號指導案例
9.司法解釋之于證明責任分配的規范意義
——以知假買假“合理范圍”的證明責任分配為中心
作者:胡學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新近關于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解釋將“合理范圍”要件引入到“知假買假”的評價體系之中,但由于其規范表達結構上的模糊,使得該當于“合理范圍”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無法依“規范說”來分配。基于司法解釋對國家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具體化與可操作化功能,“合理范圍”只能是作為“消費目的”或“購買者過錯”二者之一的具體化要件。而根據要件事實理論對要件類型與判斷方法的展開分析,只有“消費目的”與“合理范圍”的要件屬性相適配。因而,“合理范圍”僅能夠作為“消費目的”的具體化要件,相應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亦應基于“消費目的”所具有的權利產生要件之屬性而分配給食品購買者承擔。從證明責任分配角度考慮,司法解釋細化的要件對象與條文的表述風格最好能同法律規范的內容及句法結構保持一致,以助于我國證明責任分配方法從“規范分類”走向更高一級的“要件分級”。
關鍵詞:合理消費范圍;要件事實;證明責任;要件類型;評價性要件
10.中國自主知識體系中的犯罪構成理論本土建構
作者:黃曉亮(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刑事法領域向蘇聯學習和借鑒,理論界自覺地以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建設的思路建構本土化的犯罪構成理論,但在近三十年才基本形成,后來被稱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其很快又在理論上受到批判,被認為缺乏層次性,是平面耦合、齊合填充式的犯罪認定模式,出現了替代論和改進論。而實際上,四要件構成理論充分地吸收了德日刑法理論的先進之處,考慮到了行為之客觀面與行為人之主觀面的內在有機聯系和統一關系,從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兩個要件完成行為之實質和形式上不法的判斷,從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兩個要件完成能力、意志、罪過及內在聯系的評價,從而內在地具備階層性。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反思,不應拋棄和否定四要件構成理論,而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予以改進和發展。
關鍵詞:犯罪構成;構成要件;構成要素;主客觀相統一;階層性
【爭鳴】
11.公序良俗原則視角下我國不法原因給付返還規則的建構
作者:楊宇越(中國政法大學、柏林自由大學)
內容提要:不法原因給付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返還、不返還、收繳等不同裁判結果。《民法典》對此未設專門規定,第985條但書存在開放型法律漏洞。不法原因給付禁止返還的目的在于通過一般預防遏制違法和背俗行為,維護公序良俗。基于公序良俗原則與返還法一般原理的權衡調整該問題,可避免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57條、第122條、第985條產生的不當后果。應通過目的性擴張第985條但書,將不法原因給付列為不當得利返還的除外情形。同時運用動態系統方法,確立可以返還的例外情形:一是具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請求返還,二是綜合考慮被違反的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和公序良俗、其他法律保護的利益、當事人的違法性后認定應予返還。返還范圍包括原始得利及用益,用益返還需結合雙方過錯程度確定。
關鍵詞:不法原因給付;公序良俗原則;返還規則;目的性擴張;動態系統
12.生態環境法典背景下環境許可超前標準的法律控制
作者:邵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環境許可標準是《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實踐中部分環境許可標準呈現出超前性特征。行政機關設定高于當下社會發展水平的環境保護長期目標,以此作為未來實施許可的依據。環境許可超前標準具有促進技術進步、降低環境風險的重要功能,但現有實踐顯示了強化法律控制的迫切需求。行政機關經常調整超前標準的實施日期,反映出制度運行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也引發破壞法的安定性價值、造成信賴利益的減損、影響制度功能的實現、擴大規制俘獲的機會等問題。因此,應當對環境許可超前標準開展必要的法律控制:在標準制定階段,行政機關應當對超前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履行理由說明的義務;在標準實施階段,應當通過限定實體條件、強化程序的約束和完善信賴保護來規范行政機關調整實施決定的作出。
關鍵詞:環境許可標準;超前標準;法律控制
《財經法學》于2015年1月創刊,為雙月刊,單月15日出版發行,是法學學科領域的專業性學術期刊。“財經法學”一名,既表明該刊物與法學和經濟學兩大學科緊密相連,亦有突出交叉學科特色之意。所謂“財”,即財產;所謂“經”,即經濟。故而“財·經·法”即以財產為客體的私法、以經濟為調整對象的公法以及經濟、管理與法學交叉領域之合稱,簡言之,《財經法學》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調整抱有特別的關注。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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