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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更新”
操作指南來咯~
名錄更新工作要求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27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各地應按照《辦法》規定的篩選條件研究確定名錄,于3月底前確定和公布。列入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名錄存續期間若出現不符合篩選條件的情形,應在確定下一年度名錄時予以調整。
01
類別劃分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
指依照《辦法》確定的,具體包括“水、地下水、大氣、噪聲、土壤以及環境風險重點”六個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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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業事業單位
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
02
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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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確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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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相關建議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各地要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切忌“一刀切”,將所有企業納入名錄管理,同時也要避免“應納未納”的現象發生。
充分征求意見
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初步確定后,可在媒體上征求群眾意見并進一步完善。名錄正式確定后,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做好業務指導工作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需依法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自行監測、清潔生產審核、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環境風險防控等義務,并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嚴格監管。企業被納入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后,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積極對接企業,提供業務指導,協助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規范公開信息
涉密單位按照相關保密要求管理,可不列入名錄。若列入,相關信息管理和發布工作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05
篩選條件查詢
掃描二維碼查詢《辦法》
文章來源:四川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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