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4日,貴州省六盤水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當事人李某強駕駛車輛與行人潘某山發生碰撞,隨后該事件進入司法處理程序。然而,在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及后續申訴過程中,引發了一系列關于法律程序、證據采信等方面的爭議。
事故發生與初步處理
2020年1月4日上午9時許,李某強駕車從六盤水市鐘山區開拓路南側往西側行駛,期間與步行的潘某山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李某強連續撥打110、122報警電話,并跟隨救護車將潘某山送往醫院救治,墊付了相關醫療費用。經司法鑒定,潘某山左側2-8肋骨骨折(共7根)屬輕傷一級,左側肩鎖關節脫位屬輕傷二級,左小指掌指關節背側挫傷屬輕微傷。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李某強家屬與潘某山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人民幣十八萬元,潘某山出具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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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李先生提供)
當日,六盤水市公安部門鐘山分單位刑偵大隊接手處理。根據后續材料顯示,李某強在訊問過程中曾向辦案人員提及身體不適。
案件司法審理進程
2020年5月6日,六盤水市鐘山區檢察單位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李某強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李某強與潘某山之間存在矛盾。鐘山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16日、8月4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定,李某強駕駛車輛撞擊、碾壓潘某山,致其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法院在判決中考慮了李某強系犯罪未遂、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案發后積極救治被害人并賠償獲得諒解等情節。2020年,鐘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強有期徒刑四年,并沒收作案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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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李先生提供)
一審判決后,李某強提出申訴。其申訴理由包括:主張事發時因突發疾病導致車輛失控,但該陳述未獲法院采信;同時指出,原審期間未對其案發時的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爭議焦點:證據與程序相關質疑
在案件審理及后續申訴過程中,多個關鍵問題引發爭議。
根據李某強及其代理人陳述,案發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曾被辦案民警調取,但該記錄儀內容未在一審庭審中出示。此外,事發路段的不完整監控視頻在2024年11月4日由鐘山區檢察單位召開的刑事申訴聽證會上首次播放。李某強方面認為,該視頻未在一審中進行質證,并對其完整性提出了疑問。
李某強在申訴時提交了個人體檢報告,報告顯示其存在竇性心動過緩等情況。其申訴主張,原審法院未對此情況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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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報告,李先生提供)
關于案件辦理程序,李某強反映,其在接受訊問時,曾提出身體不適,并對其律師在辯護及賠償協商過程中的履職情況表達了不同看法。
此外,李某強還提出,原審法院未采信其在看守所期間提交的書面控告材料,未對訊問過程中的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相關證據采信存在片面性。
后續申訴與聽證情況
李某強在判決生效后持續申訴。2024年4月26日,檢察單位電話聯系李某強,就其控告材料內容進行核實。2024年11月4日,六盤水市鐘山區檢察單位召開刑事申訴聽證會,會上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李某強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包括要求調取行車記錄儀原始數據、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在內的訴求。
2025年,貴州省高級法院駁回李某強的申訴,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強對該駁回結果仍不服,希望相關部門重新核查。
事件引發的關注
該起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涉及證據運用、法律程序適用等多方面內容。目前,相關部門尚未就李某強的申訴作出新的處理決定。事件的后續進展,有待依據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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