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公開查詢的數據顯示,隨著網絡產業及網絡經濟的發達,雖然沒有官方的統一數據,但根據行業估算和主流平臺數據,我國自媒體賬號總量(含短視頻、圖文、直播等多平臺)超過12億個,其中超10萬粉絲的頭部賬號約50萬個。
自媒體創作者數量方面,全職自媒體從業者約370萬-500萬人,主要集中在短視頻、圖文、知識付費等領域;兼職創作者約2500萬-4500萬人,多為利用業余時間創作的用戶,覆蓋各年齡段和職業群體;活躍創作者約1500萬人,指定期發布內容且有一定影響力的創作者,占總創作者數量的約30%。
最近突發的劉某、巫某某因為自媒體發文被以涉嫌誣告罪、非法經營罪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很多評論者,甚至有些律師的觀點是,很可能是因為收費寫文章而導致涉嫌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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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媒體有償發文、發視頻乃至發廣告,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也是很多渠道公開的自媒體創收途徑,就如同通過自媒體賬號帶貨銷售一樣。從來沒有聽說過,有自媒體因為收費寫文、發文、發視頻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甚至行政處罰的都沒有過。
因為自媒體撰文、發文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多是因為撰寫不實文章,或是利用爆料等噱頭要挾、敲詐對方,被定為了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并不是單純的僅以收費發文就定罪。
此外,從古至今,別無所長的文人,收文筆費、潤筆費、稿費的代他人寫文章、寫訴狀等書面材料,都是一個公開的營生。怎么會因為收費就被人視為違法犯罪活動呢?常理也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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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看看目前的《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一般至少要求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刑法》所列的非法經營罪情形有:(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自媒體因為寫文章、發視頻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可能,是來自司法解釋有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根本不是只要是自媒體收費發文發視頻,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是還必須同時具備“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的條件。
可見,只有明知發布的內容是虛假的,還通過自媒體進行收費撰寫并進行發布的,收費金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換句話說,如果發布的內容是真實的,或是從公開渠道無法辨別真偽的,即便是收費撰寫、編輯而發布,也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綜上,自媒體有償創作文章,若內容真實,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僅如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媒體人創作的文章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成果,理應通過創作服務獲取報酬、通過發布有償轉讓作品的使用權。可見,自媒體人接受委托撰寫行業分析、文化評論等文章并收取費用,只要內容不存在虛假、誹謗等問題,不會構成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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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有很多人對收費發文敬而遠之,嗤之以鼻呢?
很多人印象里,文人就不應該談錢,否則就是沾上了銅臭氣,淪為了刀筆吏、操刀手。只要聞聽有人的文章是收費以后撰寫的,就想當然的認為,拿了單方面當事人的錢物,就會在文章中進行虛假陳述、夸大一面之詞,不會客觀的描述事實、反映問題。
確實存在有人只要是拿了一方的錢,就不問事實不問證據的亂寫一氣、亂說一氣,可話說回來,就是不拿錢,也有亂寫一氣、亂說一氣的啊!收不收費,并不是內容真實與否的區別標準。
事實上,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律師撰寫訴狀,還是找其他人員撰寫各種法律文書,都是要收費的。即便是熟人之間,也是要欠下人情債的。也從沒有聽說,只是因為收費了,所以寫出來的文書材料,就失去了可信性。
不同之處在于,有些職業的撰寫文字、拍攝視頻收費,是行業規定、明碼標價,有些則是個人之間你情我愿的勞務報酬而已。有司法案例顯示,公民個人之間提供法律事務的處理幫助,也是判決要支付勞務費的。
說到底,無論收費與否,還是要看文章、視頻內容的真實與否。內容明知虛假而進行創作、發表的話,即便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是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
當然,那種認為自媒體只要收費而創作文字、視頻作品,就是違法行為的認識,也是錯誤的。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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