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靈山警方成功查處一起非法運輸、存儲煙花爆竹案件,收繳煙花爆竹一批,對兩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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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警方在工作中發現:靈山縣某鎮有人雇用小貨車疑似從湖南省瀏陽市無證運輸煙花爆竹至鎮上。民警立即前往該鎮開展偵查,在一自建房附近查獲小貨車及司機張某顯,并在自建房內查獲涉嫌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貨主莫某銘,當場收繳煙花爆竹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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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違法行為人張某顯、莫某銘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及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場所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私自從事煙花爆竹的運輸與儲存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煙花爆竹)。張某顯、莫某銘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警方警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或者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春節期間是煙花爆竹違法犯罪高發期,公安機關將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警方呼吁廣大市民:
請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燃放煙花爆竹,查看銷售點是否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發現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線索,請及時撥打110舉報。
安全無小事,守法過佳節!讓我們共同維護平安、祥和的社會環境。
審核:古倍樺
編輯:李曉峰
排版:黃晴
校對:李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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