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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作為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所在。近日,自然資源部、公安部聯合印發(fā)《涉嫌破壞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以制度化規(guī)范打通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堵點,用“長牙齒”的硬措施為耕地保護裝上“安全閥”,彰顯了守護耕地紅線的堅定決心。
耕地保護面臨的嚴峻現實,呼喚制度層面的精準發(fā)力。近年來,盡管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不斷完善,但破壞耕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fā)生: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違規(guī)占用66.18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綠化草皮,到山東省濰坊市諸城市非法采礦破壞35.93畝永久基本農田,再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政府違法出租43.58畝耕地騙取臨時用地批準,這些案例暴露出部分地區(qū)耕地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監(jiān)管執(zhí)法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等問題。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違法者心存僥幸,認為“行政處罰”就是“上限處罰”,甚至在存量違法問題未整改的情況下新增違法占地,導致耕地破壞問題屢禁不止。此次《指引》的出臺,正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刑”“久拖不移”等痛點,構建起權責清晰、流程規(guī)范、銜接順暢的執(zhí)法司法閉環(huán)。
《指引》的制度創(chuàng)新,核心在于讓“銜接”更高效、“標準”更明確。過去,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之間存在的證據標準不統一、移送程序不規(guī)范等問題,往往導致案件“移送難”“立案難”。正如江蘇睢寧此前面臨的困境,自然資源部門的行政鑒定報告難以滿足刑事立案證據要求,使得不少涉嫌犯罪的破壞耕地行為難以被依法追究刑責。而《指引》明確規(guī)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必須24小時內移送,公安機關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這一剛性時限要求徹底打破了“程序空轉”的僵局。同時,《指引》細化了6項必要移送材料的規(guī)范標準,將破壞耕地行為劃分為壓占類、挖損類、污染類三種類型并明確認定規(guī)則,讓執(zhí)法司法機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有效解決了“移送什么、怎么移送、如何認定”的實踐難題。這種雙向銜接的制度設計,既防止了行政機關“以罰代刑”,也避免了司法機關“孤軍奮戰(zhàn)”,實現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同頻共振。
凝聚共治合力,才能構建耕地保護的立體防線。耕地保護不是單一部門的“獨角戲”,而是需要多部門協同發(fā)力的“協奏曲”。《指引》不僅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與公安機關的移送責任,更構建起“行政查處—刑事追究—行政處理”的全鏈條監(jiān)管體系:對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不構成犯罪但需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及時移送自然資源部門處理,確保違法者無一例外受到懲處。這種協同機制在實踐中已顯現成效,江蘇睢寧縣通過檢察院、公安局、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建立協作辦案機制,成功解決了證據標準不統一的難題,推動12起破壞耕地案件移送刑事偵查,實現了“辦理一案、修復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此次《指引》的全面實施,將進一步推動形成跨部門、跨領域的耕地保護共治格局,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保護是永恒課題。《指引》的出臺只是起點,更重要的是落地見效。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與公安機關要以《指引》為抓手,嚴格執(zhí)行移送程序、規(guī)范證據標準,始終保持對破壞耕地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tài)勢;地方政府要切實扛起耕地保護主體責任,杜絕默許縱容甚至主導違法的行為;同時,要加強宣傳引導,讓全社會深刻認識到“保護耕地就是保護飯碗”,形成人人關心耕地、守護耕地的良好氛圍。唯有將制度剛性轉化為行動自覺,以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懲處筑牢耕地保護防線,才能牢牢掌握糧食安全主動權,為全面推進鄉(xiāng)村振興、實現高質量發(fā)展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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