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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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近日,B市S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盜竊案,被告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即將屆滿時,再次鋌而走險盜竊超市財物,最終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查,2025年6月7日凌晨3點多,張某在順義區某村生活超市的盜竊。公共視頻顯示,一名男子趁超市閉店后,悄悄翻越窗戶進入店內,徑直走向收銀臺,熟練地打開收銀機盜取現金,隨后又搜羅了收銀臺附近幾十盒不同品牌的香煙,整個作案過程僅持續了三四分鐘。張某在超市內盜竊現金1000余元以及價值7000余元的香煙。
據查,張某此前犯盜竊罪其父母為其退賠了損失并繳納了罰金,緩刑期間張某也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但其覺得收入不夠花銷,便臨時起意進入超市實施盜竊。
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在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與本次犯罪數罪并罰。最終,張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二、法律規定
(一)緩刑的性質
緩刑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雖然緩刑中有“刑”字,但是緩刑并不是獨立的刑罰,而是一種刑罰執行的方式。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將由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
(二)緩刑的對象、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對象、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考驗期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緩刑的禁止令和社區矯正
【禁止令】對于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社區矯正】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采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五)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5.遵守禁止令的規定(或有)。
(六)緩刑的處理
1.合格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不合格的。
2.1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2.2 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盜竊罪,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犯的盜竊罪依法作出判決。
三、提示
緩刑是法律給予犯罪分子的改過自新機會,但這份寬容絕非免責的“保護傘”。 一旦在考驗期內再次觸碰法律底線,無論情節輕重,都將面臨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嚴重后果。
四、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二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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