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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曝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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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
案例一:
2026年1月16日20時25分許,駕駛人付某駕駛新F2***W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鞏留縣國道577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夏爾湖收費站前方路段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駕駛人麥某某駕駛的新FW***5號輕型欄板貨車發生刮擦,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執勤民警趕赴現場處置,當場對付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243mg/100ml;對麥某某開展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0mg/100ml。隨后,民警將付某帶至鞏留縣總醫院提取血樣,經專業鑒定,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1.90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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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1月20日12時50分,駕駛人挖某某駕駛新AJ***1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鞏留縣阿克吐別克鎮檢查站路段時,被鞏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依法查獲。民警當場對其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75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核查確認,駕駛人挖某某存在二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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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1月18日11時20分許,駕駛人田某駕駛新F5***2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鞏留縣庫爾德寧鎮阿熱勒村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鞏留縣公安局執勤民警依法查獲。民警當場對其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乙醇含量73mg/100ml,當事人田某對該檢測結果無異議。
案例四:
2026年1月15日3時45分許,鞏留縣公安局執勤民警在該縣文化路與大營盤路交叉路口執行執勤任務時,發現新FL***8號小型轎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且當時人行橫道上有行人正在通過。執勤民警立即示意該車輛停車禮讓行人,但該車駕駛人未聽從指揮,快速駛離現場,險些與行人發生碰撞,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3時52分許,執勤民警在巡邏至鞏留縣牛場農三隊路段與鞏尼公路242線交叉路口時,發現該新FL***8號小型轎車駛出道路。隨后,鞏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對該車駕駛人巴某某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123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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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6年1月20日1時3分許,駕駛人艾某某駕駛新F0***1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鞏留縣城鎮水廠路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鞏留縣公安局執勤民警依法查獲。鞏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對艾某某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118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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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6年1月20日13時50分許,駕駛人夏某某駕駛新FU***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鞏留縣城鎮九城商貿城西側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駕駛人劉某駕駛的新F7***7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鞏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趕赴現場處置,當場對夏某某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84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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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6年1月25日11時18分許,駕駛人葉某某駕駛新FV***6號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鞏留縣提克阿熱克鎮十字路口南側路段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鞏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依法查獲。民警當場對其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72mg/100ml,當事人葉某某對該檢測結果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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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6年1月24日11時31分許,駕駛人巴某某駕駛新F7***B號小型轎車沿鞏留縣吉爾格朗鄉闊克加孜克村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依法查獲。民警當場對巴某某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呼出氣體中乙醇含量為102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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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蝶城公安
編輯丨楊鵬飛
初審丨劉強
二審丨郭振、燕勤
簽發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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