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中院一馬姓執行法官近期被兩家被執行的企業舉報,一個是因為申請執行人參與法拍悔拍,法院未沒收保證金,另一個是法拍前搖珠選定的評估機構卻根本不在司法中介機構名單中。該事件引發了網民的激烈討論,并被上海法制報等多家媒體轉發。
有的網友質疑法官執行過程中或存在利益關系,也有網友懷疑這是老賴在鉆空子。對此,深圳法院回復均為正常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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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體情況如何呢?
一、申請執行人參拍免繳保證金,悔拍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在友建公司執行案件中,友建公司被判返還陳某雄保證金2900萬元及賠償相應的占用資金利息損失,陳偉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陳偉峰介紹,根據生效判決確定的計算標準,截至2024年3月15日,友建公司及陳偉峰已償還執行款共計7299萬余元,超出應償付陳某雄的欠款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7萬余元,但執行法官馬某仍繼續超標的查封并拍賣友建公司4.15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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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京東拍賣
法拍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陳某雄參與了競拍,根據成交確認書上顯示的結果,陳某雄以1.596億元的價格順利拍下該標的。
2024年4月7日,陳某雄向法院提交材料說因其“不會操作系統,在查看過程中誤操作”,“不是想競拍該拍賣物”,于是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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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京東拍賣
陳偉峰認為,申請執行人陳某雄參加拍賣未繳納拍賣保證金,且在拍賣成交后撤回拍賣,系惡意悔拍行為,執行法官馬某同意陳某雄悔拍且不執行其保證金,系違法執行。法院應當裁定陳某雄支付悔拍保證金3192萬元抵扣剩余債務。
后來,陳偉峰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執行異議,但遭法院駁回。目前,陳偉峰已向廣東省高院申請了復議,2025年7月獲得高院立案,目前暫無進一步進展。
對此,深圳中院回復稱,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參拍無需繳納競拍保證金符合規定,且因該拍賣標的物牽扯刑事案件,并由公安機關偵辦中(具體案情不便透露)。因此,該院已喪失對該標的物的民事處分權。
二、不在中介機構名單內,是如何被選定為評估機構的?
在鷗富公司股權拍賣案件中,其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的報告稱,原評估公司樽信行公司評估資質未經年審,已被深圳市財政局取消司法評估資格。在沒有評估資格的前提下,樽信行公司僅依據財務報表賬面值進行評估,未對公司實際控制或享有權益的多項核心資產進行評估,明顯脫離真實價值。
同時,2025年6月,深圳市資產評估協會曾對該評估報告出具評審函,建議暫緩涉案股權拍賣,并對評估報告進行重新評估或補充評估,以避免評估結論失真。
2026年1月8日,深圳中院再次作出的《選定評估機構通知書》顯示,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搖號依次選定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格衡公司)、深圳市公平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稱:公平衡公司)、深圳中企華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三家評估機構,并決定委托順位在先的格衡公司)對鷗富公司51%的股權進行評估。
對此,鷗富公司負責人袁先生卻提出異議,格衡公司卻根本不在深圳中院官網 2025年5月7日發布的《入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機構名單(資產評估類)》之中,是如何被法院搖珠選定的呢?
2026年1月26日,法官馬某繼續發出協助評估通知書(2025)粵03執恢228號之四,繼續強行指定深圳市公平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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鷗富公司袁先生供圖
在《選定評估機構通知書》中,明確載明了“格衡公司未在本院官網2025年5月7日發布的《入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機構名單(資產評估類)》之中”,與袁先生陳述的情況一致。
對此,深圳法院回應稱,樽信行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的時間是2025年3月,該公司被深圳市財政局取消司法評估資格是在2025年11月。因此,該院委托樽信行公司進行司法評估時,樽信行公司具備評估資格。因原《評估報告》已于2025年12月31日過期,現該院已重新委托評估。
但是,深圳中院卻未對格衡公司未在《機構名單》內,卻被搖珠選定為評估機構的疑問進行回復。
結語
這場司法風波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執行程序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與實體不公。從媒體發布的內容上看,企業舉報與法院回應之間的明顯反差,折射出當前司法執行領域的典型張力。一方面,執行法官面臨復雜的財產處置難題;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執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這場圍繞法官執行行為的爭議最終將走向何處,不僅關系到涉案企業的權益,也成為觀察中國司法執行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一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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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對執行程序的爭議最終可能會推動更精細化的規則出臺,而個案中不同說法之間的差距,恰恰顯示了司法與公眾溝通環節的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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