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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自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整治活動以來,扣留了一批違法車輛。部分被扣留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期限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現予以通告。請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身份證、行駛證或車輛合法來源證明到車輛扣留單位接受處理,逾期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扣留的車輛進行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6年2月3日
附:道路交通違法扣留車輛通告清單
來源:利川市公安局
編輯 | 呂 倩 審核 | 程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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