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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華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
——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的司法認定
入庫編號2024-11-1-352-001
關鍵詞
刑事 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 物種認定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華駕駛粵澳兩地牌照汽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客車進境通道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檢查時,從該車天窗與遮陽板間隙及扶手箱下改裝的暗格內查獲疑似紅耳彩龜等龜類動物一批。對此,易某華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審批證明。經鑒定,上述涉案動物中的1760只紅耳彩龜(學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龜、紅耳龜)為外來入侵物種,被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參考總價為人民幣88000元(幣種下同)。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粵04刑初9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易某華犯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而本案主要涉及外來入侵物種的認定和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的入罪門檻“情節嚴重”和其他構成要件的判斷。
其一,關于外來入侵物種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可見,我國對外來入侵物種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實踐中可以依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等確定外來入侵物種的范圍。本案中,涉案紅耳彩龜被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屬于外來入侵物種。
其二,被告人易某華的行為構成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具體而言:(1)易某華未經批準,利用車輛藏匿運輸外來入侵物種紅耳彩龜,逃避海關監管,經海關無申報通道過關進境,屬于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2)易某華一次性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紅耳彩龜數量多達1760只,參考總價達88000元,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3)易某華雖供稱不知道紅耳彩龜被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但明確供稱在過境前明知涉案車輛上藏匿大量紅耳彩龜,入境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故其具有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故意。
裁判要旨
1.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對外來入侵物種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對于是否屬于外來入侵物種,可以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予以確定。
2.在認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時,應當結合涉案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價值、行為人違法行為次數、違法所得、涉案生態區位、危害后果等情節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4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60條
一審: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4刑初98號刑事判決(2024年9月18日)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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