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導、規范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聯合打造《熱案大家談》節目,重點圍繞群眾關切、企業關注、行業關心的重點熱點案件,采取新聞事件回顧和專家學者訪談的方式,開展故事性、實用性、服務性兼具的以案釋法、融情議理,以事關民生的小案例展現司法為民大作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節目以每兩周一期的頻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現場》欄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體平臺同步推送,歡迎關注。
第三十四期
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方向盤上無“捷徑”》
“科一科三考試包過,輕松拿駕照”,這樣的承諾,對于屢考不過的學員來說,無疑是充滿誘惑。然而,這看似輕松的“捷徑”,背后卻隱藏著一條精心設計的違法犯罪鏈條。在龍巖長汀,一家駕考理論培訓機構勾結駕校教練,將嚴肅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變成了牟取暴利的“作弊流水線”,通過組建“答案傳送鏈”,長期組織考生在考試中作弊。本期《熱案大家談》,我們一起揭開這起組織駕考作弊案的重重內幕。

年近五十的王大偉
一直夢想著考取駕照,開上貨車
擺脫繁重的體力活
然而文化水平不高的他
科目一理論考試
成了一座無法翻越的大山

一直卡在科目一理論考試
讓王大偉徹底沒了信心
一次偶然的機會
他找到了一個隱秘的門路

就這樣,通過駕校的教練牽線
王大偉找到了這家
小有名氣的駕考理論培訓機構
老板蘭某信誓旦旦承諾“考試包過”
王大偉咬牙支付了一萬元錢
考試當天,他懷揣著秘密裝備
忐忑不安的走進科目一的理論考場

而像王大偉這樣
在駕考理論培訓機構老板蘭某的“運作”下
通過非正常手段順利過關學員遠非個例
一條由駕考理論培訓機構老板、
駕校教練構成的“作弊產業鏈”早已形成

然而,天天考場走“捷徑”
注定是要翻車的
在一次考試中,監考人員發現了異常
監考人員在監考的時候
發現一名考生神情緊張
動作僵硬,疑似作弊
經檢查,在考生身上發現了
紐扣攝像頭、耳機等作弊設備

經查,2023年5月開始
該駕考理論培訓機構老板蘭某伙同他人
購買了專業作弊器材
通過駕校教練招攬生源
利用學員對理論考試的焦慮
提供“考試包過”的增值服務
非法獲利數額巨大

到案后,在鐵證面前
駕考理論培訓機構老板蘭某夫妻
和3個駕校的教練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罪認罰,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
駕考理論培訓機構老板蘭某伙同駕校教練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
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規定
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最終,長汀縣人民法院
依法判決蘭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呂某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部分人員適用緩刑,并均被判處罰金
雖然獲得了緩刑的機會
但法院在判決中同步發出了
“職業禁止令”

本來,駕考理論培訓機構和駕校教練
都是幫助學員掌握駕駛技能的“引路人”
但是這幾個人受利益驅使
把自己的“助攻”技能,用錯了地方
從受人敬重的“教練”
一步步淪為了法庭上的“被告人”
甚至還被限制了從事相關職業的自由
這起案件警醒我們
方向盤上,從來沒有什么“捷徑”可走
駕考包過“駛”不得,更“使”不得!
大家談
問題:在本案中,法院判決駕考理論培訓機構老板蘭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另外三名教練為組織作弊行為提供了生源,構成犯罪共犯。請問李庭長,該如何界定該罪名中 “情節嚴重” 的具體標準?為何三名教練介紹生源、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需要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
答:本案認定“情節嚴重”,是基于“多次組織考試作弊”和“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這兩種法定情形。法律對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共規定了九種情形。除剛才說的以外,為便于理解,我將其余的歸為三類:一是考試類型重要。在高考、研考、公務員考試中組織作弊的。二是行為影響惡劣。比如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自己組織作弊的。三是犯罪規模或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比如,組織考生跨省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此外,還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
本案的三名駕校教練明知他人組織考試作弊,仍主動利用職業身份,為犯罪鏈條持續提供生源并牟利。他們的行為是整個犯罪的關鍵環節,與主犯構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依法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共犯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問題:在本案判決中,除了刑罰處罰,還對緩刑人員發出 “職業禁止令”,禁止從事駕培相關職業。請問李庭長,司法實踐中哪些情形適用 “職業禁止令”?本案作此判決的法律考量是什么?
答:本案的“職業禁止令”涉及兩種法律制度。
一是“禁止令”。主要針對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人,法院可以判決禁止他們在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本案對緩刑人員同時判決禁止在考驗期內從事駕培相關工作,適用的正是此項。
第二種,是“從業禁止”。它針對的是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法院可以判決禁止他們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這是本案判決禁止培訓機構老板蘭某在刑滿釋放后三年內從事駕培相關工作的依據。
實踐中有很多例子。比如,一個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人,可能被判處禁止從事食品行業相關工作;一個因性侵害犯罪被判刑的人,則會被判處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回歸本案,被告人身為駕培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使安全課堂淪為作弊通道。這份“職業禁止令”的判決,不僅是為了預防再犯,更警示所有人,任何濫用職業身份的犯罪,特別是這種破壞考試秩序、損害社會公平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問題:部分駕考學員因文化水平低、考試焦慮而尋求 “包過” 服務,請問黃代表,您認為這一需求背后是否反映出當前駕培行業監管、駕考理論培訓中存在哪些短板?
答:我認為這主要暴露出駕培行業三個短板,需要進一步規范完善:
一是考試機制仍需完善,當前駕考理論考試為標準化答題,對學員交通規則原理和實際運用能力的考察側重不夠,大多學員為通過考試,機械記憶知識點。
二是 “因材施教”做得不夠。部分學員因年齡或文化基礎薄弱,學習確實存在困難,容易產生焦慮情緒。但現階段多數駕校的教學方式仍較單一,缺乏如視頻動畫、案例解析等直觀易懂的輔助手段,難以真正幫助學員理解知識、樹立信心。
三是 “職業監管”存在漏洞。本應引導學員的教練和培訓機構,在本案中卻成了作弊的“幫兇”,這表明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監督還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利用職務之便的違法行為。
問題:本案中,本應作為學員“引路人”的教練和培訓機構,卻成了作弊的組織者和幫兇,嚴重破壞了職業倫理和社會信任。請問黃代表,能否從完善相關法律、優化駕考制度培訓模式(如理論教學適配不同群體)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入手,從源頭上減少作弊誘因,進一步筑牢駕考公平與道路安全的雙重防線?
答:要有效減少考試作弊,需要多方協同推進,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要推動教學方式優化。建議駕培機構根據學員的不同情況,提供差異化、個性化輔導,善用圖解、模擬等直觀手段,幫助學員真正學懂弄通,從源頭上消除“想作弊”的念頭。
二要完善行業監管機制。應加快建立教練和培訓機構的執業信用檔案,并充分發揮“職業禁止令”等法律手段的警示作用,讓以身試法者付出代價、形成震懾。
三要強化普法教育宣傳。要讓公眾充分認識到,駕考是國家法定考試,駕駛證承載的是對公共安全的責任。任何作弊行為都是對法律的挑釁、對生命的漠視。本案的判決,正是一堂深刻的全民法治公開課。
問題:駕考作弊不僅違反法律,更給道路交通安全埋下 “隱形炸彈”,請問鄭教授,從法理層面看,這一行為同時侵犯了哪些法律所保護的權益?
答:從法理層面看,駕考作弊行為同時刺穿了多層法律保護的核心權益。首先,破壞了國家考試制度的公信力與公共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對資格準入機制的基本信任。其次,它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讓不具備安全駕駛能力的人取得駕照,如同在馬路上埋下“隱形炸彈”。最后,它侵蝕了社會誠信與程序公平,盡管駕考不設名額競爭,但作為法定程序,要求所有參與者基于真實能力通過統一標準,他們的行為不僅腐蝕了普遍信任,也剝奪了考試程序的公正價值,對遵守規則的參與者構成實質不公,損害了法律程序的平等性與權威性。因此,法律必須對此明確禁止,以維護社會賴以運行的契約與安全基礎。
問題:請問鄭教授,從法學研究角度看,本案的判決特別是職業禁止令的適用,體現了怎樣的法律政策導向?這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以及社會治理有何啟示?
答:這個職業禁止令恰恰體現了司法政策中“懲罰過去”與“預防未來”的緊密結合:它既是對過去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與制裁,更是面向未來的積極干預。這其中,首先凸顯了特殊預防的功能,從根本上消除其再犯條件,體現了刑法在報應之外追求社會防衛的現實導向。其次,它彰顯了公共利益優先的司法立場,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關鍵領域,以職業限制直接堵住風險漏洞。最后,它也推動了刑事司法與社會治理的協同,使司法裁判不僅終結個案,更主動參與構建社會預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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