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23年4月,廣東深圳的蔣女士因卵巢癌去世。在離世前,她首先立遺囑將價值不菲的公司股權遺贈給朋友王先生,之后立遺囑將約三千萬元的財產由其兩位女兒繼承。蔣女士的母親未分得遺產,弟弟分得當時價值約150萬元的房產一套。在離世前一個月,蔣女士與第三任丈夫張先生協(xié)議離婚,張先生分得1000多萬元的財產。
讓張先生不解的是,蔣女士將夫妻倆女兒指定王先生為監(jiān)護人,交由王先生撫養(yǎng),遺囑的執(zhí)行人是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為此,張先生將王先生和遺囑執(zhí)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
今年1月,張先生收到了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女子離世前不到一個月離婚
分了1000多萬元給前夫
張先生表示,他原是某211大學的特聘副教授,2016年,在國外與前妻蔣女士展開了一段姻緣。2017年,時年47歲的蔣女士與42歲的張先生在廣東深圳登記結婚,兩人有兩個法定女兒。甜蜜的婚姻生活并未持續(xù)太久,2023年3月6日,雙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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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特聘副教授證書
根據(jù)離婚協(xié)議,兩個女兒均由蔣女士直接撫養(yǎng),張先生無需支付撫養(yǎng)費。財產分割方面,蔣女士名下深圳市3套房產、惠州市1套房產歸張先生所有,蔣女士還向張先生支付補償款共計230萬元。張先生表示,按照當時房產估計,他分得的財產價值1000多萬元。蔣女士去世后,張先生先后獲得3套深圳房產和15萬元現(xiàn)金。
張先生提供的離婚協(xié)議顯示,他們協(xié)議離婚時,距離蔣女士離世僅剩不到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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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博士學位證書
張先生表示,在成為蔣女士丈夫前他未結過婚,他是蔣女士的第三任丈夫。記者查閱蔣女士經過公證的遺囑,其中列明了蔣女士的三段婚姻中的丈夫姓名。
女子將三家公司和女兒的監(jiān)護權
都給了朋友王先生
在與張先生離婚前,2023年1月30日,蔣女士已訂立一份公證遺囑,將其名下深圳市某公司、廣東某公司、某設備公司的股權及相應權益,全部遺贈給朋友王先生。根據(jù)法院的相關文書,王先生是蔣女士合作了15年的朋友。張先生表示,王先生也是公司的負責人。
蔣女士的遺囑中寫道:“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照顧我的兩個未成年女兒至成年,給予她們愛和關心、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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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書上的遺產清單
2023年3月5日,即離婚前一天,蔣女士又訂立一份自書遺囑,指定王先生為兩個女兒的第一順位監(jiān)護人,自己的表妹黃女士為第二順位監(jiān)護人。在蔣女士去世前幾天,蔣女士立下新遺囑,指定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作為遺囑執(zhí)行人。
根據(jù)蔣女士的遺囑,蔣女士將價值三千萬元的多套深圳房產和存款由兩個女兒繼承,房產待女兒22周歲繼承,而管理遺產人是盧女士。
法律文書顯示,除了房產,蔣女士在國內外擁有存款760多萬元,在蔣女士死后,海外賬戶發(fā)生了被盜的情況,盧女士向法院表示已報案處理。盡管張先生指控盧女士對此應負責,但沒有證據(jù)顯示盧女士與蔣女士海外賬戶被盜相關。
女子母親未獲遺產
弟弟獲150萬元房產
前夫認為遺囑不合常理
張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蔣女士離世后才知道財產分配和女兒監(jiān)護權的詳細安排。
最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兩個女兒的監(jiān)護權問題。“兩個女兒是我與蔣女士的法定女兒,卻將監(jiān)護權交到了王先生手中。”在蔣女士去世幾天后,兩個女兒交由張先生撫養(yǎng)。
張先生表示蔣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認為她訂立遺囑時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況。深圳市龍華區(qū)民治街道辦事處曾發(fā)放給他一筆款項,交易附言備注為“蔣某某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jiān)護人補貼”,交易時間為2017年10月18日。
記者查閱發(fā)現(xiàn),蔣女士在遺囑中稱“本人書寫本遺囑時神志清醒,本遺囑是我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向深圳市康寧醫(yī)院調取的病歷資料顯示,蔣女士曾在2015年~2022年就診12次,先后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tài)”“雙相情感障礙?”“多動性障礙”。張先生稱,蔣女士的母親未分得一分錢遺產,弟弟也只分得150萬元的房產,這些安排“不合常理”:遺囑中蔣女士的弟弟分得重慶1套價值150萬元的房產,而她的母親未在遺囑中獲得財產分配。
前夫要求女子朋友返還公司
2025年,張先生以自己和兩個女兒的名義,將王先生和遺囑第一執(zhí)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將已登記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權全部移交和過戶給張先生,或支付股權收益款380萬元(暫計算至2025年3月),并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2500元至兩女兒22歲止,每月支付3.8萬元至按揭款付清止,每月支付監(jiān)護風險成本2.2萬元至18歲止。
張先生在法庭上主張,蔣女士的遺贈是“附義務遺贈”,所附義務即為“撫養(yǎng)兩個未成年女兒至成年,并且盡到監(jiān)護人義務”。他認為,遺囑中的“希望”一詞實質上是“懇切的要求”,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張先生稱,“如果異性雙方僅僅因同事關系而沒有情侶關系的巨額金錢財產的遺贈無附義務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如基于情侶感情關系,既損害被繼承人利益,又違反公序良俗。”
被告:“遺贈附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面對張先生的指控,王先生和盧女士辯稱,張先生及兩個未成年女兒小開、小欣主張“遺贈附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公證遺囑明確記載“無附加條件”,“希望照顧子女”僅為情感寄托,不構成法律義務。多份遺囑效力無沖突,遺贈行為合法有效。遺囑內容相互獨立,內容無抵觸,無因果關系,張先生及小開、小欣主張“結合為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無法律依據(jù),遺囑不違反公序良俗。蔣女士通過公證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符合我國民法典第1133條遺囑自由原則,且未侵害未成年人必要遺產份額。他們還稱,張先生身份無法律依據(jù),多次以相同事實起訴,均遭敗訴,仍重復主張,構成濫用訴權。
法院判決:蔣女士遺囑有效
遺贈給王先生的公司股權無附帶撫養(yǎng)義務
今年1月,張先生收到法院判決書。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為遺贈糾紛。根據(jù)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但本案中,蔣女士在遺囑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顧其女兒,并非對接受遺贈設定的條件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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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收到法院判決書
法院認為,蔣女士在遺囑中將王先生指定為監(jiān)護人時,“完全未提及遺贈的相關內容”,因此兩份遺囑相互獨立,不存在附義務遺贈的情形。
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及兩個女兒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400元由原告承擔。判決書顯示,在蔣女士去世后的2023年4月28日,她在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權已變更登記到王先生名下。廣東某公司是深圳市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深圳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現(xiàn)已注銷。
此外,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另一份判決也駁回了張先生撤銷盧女士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資格的主張,認定蔣女士的遺囑真實有效,同時也認定張先生是兩個女兒的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支持惠州房產過戶給張先生,并支付部分款項給張先生。
1月30日,張先生表示,將繼續(xù)尋求法律救濟。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周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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