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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n class="js_title_inner">《國際法研究》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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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研究》2026年第1期要目

      【專稿】

      1.國際法的規范性、政治性和現實性

      韓立余(3)

      【仲裁法研究】

      2.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法律因應

      劉曉紅、曹藝鄰(21)

      3.論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效力

      ——以《仲裁法》和《民法典》的適用沖突為視角

      孔金萍(35)

      4.中國仲裁地法律制度的體系化構建路徑

      桑遠棵(47)

      5.中國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工作的參與及貢獻

      白曉航(68)

      6.論聯合國內部司法機構法官遴選

      ——兼論成員國對法官遴選干預的法治化

      李贊(85)

      7.全球善治視角下BBNJ協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解釋空間與中國機遇

      白佳玉、卿亞蕾(103)

      8.中國投資協定中的科技創新條款:功能定位、適用困境與未來進路

      俞靜雯、錢旭(118)

      9.船舶智能化時代的海事國際私法

      ——以遠程操作和自主航行為中心

      孫思琪(135)

      10.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法理依據

      ——基于調解員功能的考察

      龍乙方(154)

      【專稿】

      1.國際法的規范性、政治性和現實性

      作者:韓立余(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加速演進的百年變局對我們的國際法認知提出了新挑戰。全面深刻認識國際法需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避免陷入純粹法學和批判法學的非此即彼的片面看法。在主要以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國際社會中,國際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不同于國內法的特點。國際法是處理國際關系的行為規范。承認國際法的規范性從而肯定國際法作用的同時,要看到這種規范性及其作用的局限性。有別于單一主權國家制定的國內法,國際法是不同主權國家約定和“俗成”的結果,表現出很強的受主權國家意志影響的政治性。國家意志受到規范約束,表明國際法的規范性與政治性的現實互動?;趪H規范和不同國家的意志,尋求現實的解決方案,是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態度。國家身兼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和司法者四種職能于一體,使國際法在國家意志獨立性和法律規范約束性的對立統一中曲折發展。同時,國際法表現出很強的現實性,這為國際法的歷史和現實所證明。對國際法采取虛無主義、迷信主義態度都是不對的。應深入領會國際法的特點,強化國際法的運用,堅持國家利益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相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關鍵詞:國際社會;國家意志;四位一體;對立統一;人類命運共同體

      【仲裁法研究】

      2.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法律因應

      作者:劉曉紅、曹藝鄰[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國際仲裁學院),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修訂既是對推進制度型開放、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制度回應,也是仲裁制度現代化轉型的現實需求?!吨俨梅ā纷?995年生效以來已施行30年。盡管經過兩次修正,面對國際商事仲裁愈發注重效率提升、科技賦能和規則創新的總體發展態勢,2025年修正前的《仲裁法》(下稱原《仲裁法》)在凸顯仲裁自治屬性和仲裁制度高效性、靈活性、國際包容度以及開放度上尚顯不足。2025年修訂的《仲裁法》(下稱新《仲裁法》)通過全面制度修訂、豐富制度供給,實現仲裁制度范式轉型。在具體制度條款設計上,新《仲裁法》就仲裁機構改革、涉外仲裁制度、司法支持和司法監督等方面進行規則調整。在參考國際先進仲裁經驗基礎上,新《仲裁法》凸顯對仲裁意思自治的尊重,并注重提升仲裁程序的高效性與靈活性,著力推進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從加強仲裁自主性立場出發,應通過完善仲裁實體和程序規則回應制度革新需要,既要加強仲裁國際合作,又要對標國際規則逐步補足制度短板,包括逐步承認臨時仲裁、賦予仲裁庭自裁管轄權優先權,通過加大司法支持和恪守司法審查,賦予仲裁庭臨時措施發布權,恪守司法監督的謙抑性,保障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營造仲裁友好型制度環境,以期構建配套措施,確保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有效落地。

      關鍵詞:仲裁法修訂;涉外仲裁;仲裁機構改革;仲裁友好型制度;制度型開放

      3.論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效力

      ——以《仲裁法》和《民法典》的適用沖突為視角

      作者:孔金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是瑕疵仲裁協議的一種,其效力認定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標準不一、內外有別的問題。其根源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在立法理念上存在深層沖突:《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秉持權利須經授予的舊有思維,而《民法典》則立足于意思自治與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現代私法理念。鑒于商業仲裁是意思自治的產物,而意思自治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所以《仲裁法》與《民法典》在規范協議效力方面有一致的目標。在仲裁制度“民間化、去行政化、國際化”的發展背景下,判斷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效力時,應當在堅持仲裁制度獨立價值的同時,充分吸納《民法典》所彰顯的私法自治理念,對于仲裁機構選定的規定作限縮解釋。具體而言,應以《民法典》第136條規定的民事行為推定有效原則為價值指引,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0條第2款規定的“受理在先”管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明確認可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效力,并適時通過司法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進行調整。由此,可從根本上化解國內的法律適用沖突,統一裁判尺度,并與國際商事慣例接軌,妥善解決涉外仲裁中的問題。

      關鍵詞:瑕疵仲裁協議;選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意思自治;民事行為推定有效原則;訴訟管轄協議;仲裁協議有效解釋原則

      4.中國仲裁地法律制度的體系化構建路徑

      作者:桑遠棵(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仲裁地是國際仲裁領域具有豐富法律意涵的專門術語,從仲裁程序的法律實施,到仲裁事項的法律適用,再到仲裁裁決的法律監督,其有機地連結起國際仲裁幾乎所有的事項,是貫穿并支撐起國際仲裁制度大廈的重要支柱。由于對仲裁地法律意涵的整體性認知缺失,中國長期以來以行政化色彩濃厚的仲裁機構為中心構建起整個仲裁法律制度,此種規范上的異化與錯位直接導致司法實踐當中頻繁出現懸而待解的困境,尤其是在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仲裁裁決的籍屬、仲裁裁決撤銷權的歸屬與仲裁管轄權的決定主體方面。從整體上而言,2025年中國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在涉外仲裁章節引入了仲裁地概念,并確立了仲裁地在仲裁裁決的籍屬、仲裁裁決撤銷權的歸屬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實屬此次修法進程中的一大進步。不過,立法仍須進一步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構建體系化的仲裁地法律制度,推動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國際化轉型并提升中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與競爭力。

      關鍵詞:國際仲裁;仲裁地;仲裁機構;示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中國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工作的參與及貢獻

      作者:白曉航(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

      內容提要: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旨在編纂和逐漸發展國際法的聯合國大會附屬機構,是制定國際規則的重要平臺,在“國際造法”進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國作為國際法治的倡導者和維護者,多年來始終全面、深度參與國際法委員會工作,以切實行動促進國際法治,維護真正的多邊主義。早在國際聯盟時期,中國通過委派國際法專家出任國際法逐漸編纂專家委員會的委員,參與討論和決策,為國際法早期的法典化進程作出實質性貢獻。在《聯合國憲章》草案談判時,中國代表開創性地提出賦予聯合國大會編纂和逐漸發展國際法的職責,并就聯合國大會更好地履行發展國際法職責作出建議,積極倡導設立國際法委員會。中國自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以來,先后提名了多位杰出法學家參選并出任國際法委員會委員。中國籍委員以嚴謹踏實的治學態度和扎實優秀的專業素養履職盡責,推動該委員會的研究成果更趨公平合理。近年來,中國通過在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發表政府評論、提交書面意見等方式持續為國際法委員會的研究工作注入中國視角、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在積極參與、引領國際規則制定的同時,也助力國際法委員會以更加務實、高效的方式開展工作,為推動國際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促進國際法治貢獻建設性力量。

      關鍵詞:國際法委員會;國際法的編纂;逐漸發展國際法;中國貢獻;國際法治

      6.論聯合國內部司法機構法官遴選

      ——兼論成員國對法官遴選干預的法治化

      作者:李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聯合國內部司法機構法官遴選程序的演進,勾勒出成員國影響力由政治博弈走向法律規制的制度變遷軌跡。早期遴選制度缺乏明文規范,高度倚賴政治交易與國家博弈,法官人選往往由大國主導,司法的獨立性面臨挑戰。隨著國際社會對法治原則的共識不斷強化,聯合國通過制度革新將成員國影響納入法治框架。聯合國內部司法理事會與聯合國大會關于法官提名和任命,以及國籍、地域分配考量和資格標準等方面的一系列安排,顯著提升了法官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法官選任更側重專業資質和法治原則而非純政治考量,避免了個別國家對法官席位的政治壟斷。這表明政治與法律并非截然分離,而是相互交織、彼此塑造,關鍵在于如何將不可避免的政治影響納入法治框架。就聯合國內部司法系統而言,唯有在遴選程序中建立明確、可操作的法治規則,方能有效約束成員國的影響,進而維護國際組織內部司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這也為聯合國未來深化改革、增強權威、發揮作用提供了借鑒。

      關鍵詞:國際行政法庭;法官遴選;國際法治;聯合國內部司法;聯合國改革

      7.全球善治視角下BBNJ協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解釋空間與中國機遇

      作者:白佳玉、卿亞蕾(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下稱BBNJ協定)的締結標志著全球海洋治理邁入新階段。作為各方博弈妥協的成果,BBNJ協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原則性條款為基礎,并通過后續標準和指南加以補充細化,從而在若干關鍵環節為締約方留有一定解釋空間。該解釋空間主要體現在BBNJ協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適用范圍與排除安排、篩選與啟動門檻、戰略環境評價條款,以及累積影響條款之中。但此種解釋空間并非沒有邊界。為實現BBNJ協定目的、平衡各方利益,締約方需以實現全球善治為指引,在不損害既有國際機制,不超出國家能力,不妨害國家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以及不妨礙可持續發展的邊界內,對上述條款作善意解釋。中國作為發展中海洋大國,有必要在全球治理倡議下推進全球治理改革,以國內立法推動對BBNJ協定的善意解釋;以嗣后協定與嗣后實踐引領對BBNJ協定的善意適用;以參與BBNJ協定附屬機構機制建設促進其善意適用;以科技創新賦能善治成效,進而為實現全球海洋善治貢獻中國智慧。

      關鍵詞:BBNJ協定;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環境影響評價;解釋空間;自由裁量權

      8.中國投資協定中的科技創新條款:功能定位、適用困境與未來進路

      作者:俞靜雯、錢旭(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科技進步重塑國際投資的形態與治理邏輯,從而對中國投資協定中的科技創新條款提出新的規范要求。沿“功能—作用”路徑,科技創新條款可類型化為調適型條款與框架型條款。其中,框架型條款又可分為為協定適用提供價值依據的解釋型條款,以及以技術合作與協同創新為核心內容的規制合作型條款。然而,上述條款的適用面臨若干結構性困境,主要表現為數據作為“投資”的認定標準模糊,東道國技術規制措施的正當性易受挑戰,“泛安全化”審查趨勢加劇投資不確定性,以及涉科技投資爭端解決中仲裁庭對科學證據的判斷不一致。為回應上述困境,有必要以科技創新治理為統攝理念,圍繞“數據—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邏輯厘清數據構成投資的邊界,完善為實施正當技術監管措施的例外條款與聯合解釋機制,強化以技術合作與協同創新為核心的條款設計,同時采用客觀評價和主觀考量相結合的科學性證據審查路徑,以在維護東道國正當規制權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之間實現動態平衡。

      關鍵詞:科技創新條款;國際投資協定;雙邊投資協定;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技術監管

      9.船舶智能化時代的海事國際私法

      ——以遠程操作和自主航行為中心

      作者:孫思琪(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海事國際私法的內容僅為圍繞海事關系設置的一系列特別沖突規范,并不真正具有顯著區別于一般國際私法的特殊性。自主航行船舶對海事國際私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船旗國法、行為地法及引入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問題。當前可以預見的自主船舶對海事國際私法的影響,多數通過學理解釋即可應對,而不必以立法的方式通過創設或修改規則加以處理。首先,自主船舶的遠程操作中心即使設置在船旗國領土范圍之外,應當也不會動搖既往適用船旗國法的理論基礎,反而可能因配備船員的需求明顯降低,促使嚴格監管船員雇傭及配備的國家重新成為船東愿意選擇的船旗國。其次,如果由于遠程操作員的過錯導致船舶碰撞,仍應將碰撞事故發生地而非遠程操作中心所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對于在岸上遠程修復海上遇險船舶信息網絡故障的新型救助,則不應將陸上實施救助地作為救助行為地。最后,自主航行系統及設備引發的產品責任與傳統產品責任不同,現有沖突規范體現的強調侵權人的可預見性、設置重疊性沖突規范、侵權行為地法順位相對靠后、允許被侵權人享有單方意思自治等特征與之并不契合,此時最為理想的系屬公式仍是侵權行為地法。

      關鍵詞:自主航行船舶;海事國際私法;遠程操作;船旗國法;行為地法;產品責任

      10.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法理依據

      ——基于調解員功能的考察

      作者:龍乙方(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國際商事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問題是中國批準《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重點議題。從民事訴訟法的執行依據視角出發,當《新加坡調解公約》框架下的國際商事調解協議滿足執行依據構成要件時,其便具備可執行性。在執行依據框架下討論國際商事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首先需論證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具備“公文書”屬性?!肮臅笔怯删哂袡嗤?、公信力的主體制作的文書,可以推定其記載的內容為真。當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屬于“公文書”時,可以推定協議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高度蓋然性存在,此時強制執行具有正當性。以角色認同理論為分析工具,當國際商事調解員獲得社會認同時,其便具備權威性及公信力,進而經其調解達成的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可解釋為“公文書”。國際商事調解員角色認同的結構要素包括,調解員具備專業性、職業性,以及其與當事人進行有效的溝通互動。除“公文書”屬性的形式要件外,國際商事調解協議的可執行性還需滿足調解協議適法的實質要件。《新加坡調解公約》已經明確了國際商事調解協議的適法性要求,而正當的國際商事調解程序、高素質的國際商事調解員可保障協議適法。因此,當《新加坡調解公約》框架下的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同時滿足上述形式與實質要件時,其便具備可執行性。

      關鍵詞:新加坡調解公約;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執行依據;公文書;角色認同

      《國際法研究》(雙月刊)是中國第一本原創性國際法專業中文期刊,2014年5月創刊,單月15日出版發行。本刊前身是創刊于2006年的《國際法研究》集刊,共出版9卷。本刊的辦刊宗旨為深入研究國際法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反映國內外國際法學發展的最新動態和重要成果,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研究的繁榮發展。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來稿可包括論文、譯文、案例評析、書評等。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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