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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有兩個關鍵證據。一個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一個是保險公司調取的監控視頻。
前文回顧:
一輛滬牌豪車、一紙模糊的事故認定書,以及一個被留下的助理,構成了這起懸案的骨架。
出事的還是那輛白色跑車,車牌號滬F……。2025年3月16日下午三點零七分,紹興柯橋區湖塘街道,這輛車先后與警示牌、房屋圍墻發生連續碰撞。
車輛受損、公共設施損毀、圍墻倒塌,車內助理徐長青輕傷。
事故認定書上,白紙黑字寫著駕駛員是徐長青,“疏于觀察”負全責。而爆料稱,實際駕駛座上的金晨與經紀人已在事故后離開現場,留下助理處理殘局。
爆料者還稱,當保險公司調取監控發現真相并以“頂包逃逸+騙保”報案后,一場私下的和解悄然上演:金晨承擔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撤案。
這一切,是屬實的嗎?主流機構媒體已經介入,金晨占了好幾個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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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情發酵好幾個小時了,金晨還沒有回應。這事兒有的熱鬧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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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有兩個關鍵證據。
一個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一個是保險公司調取的監控視頻。
認定書將徐長青列為當事人并認定全責,而監控卻據說顯示實際駕駛者為金晨本人。
這種官方文書與技術證據之間的斷裂,暴露出案件調查的諸多疑點。
交警部門在事故現場是否調取了監控?是否在存在監控證據的情況下仍以徐長青為當事人出具認定書?這些疑問至今沒有得到解答。
而根據爆料,在保險公司以“頂包逃逸+騙保”報案后,金晨方面迅速行動,通過承擔全部損失的方式達成了撤案協議。這種“私了”模式,是否構成了對頂包行為的變相認可?
金晨在賽車綜藝中,展示了專業車技。與此次事故形成尖銳對比。這起事故的原因被歸結為簡單的“疏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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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星交通肇事找人頂包,有很多案例。歷史總是驚人地相似。
謝霆鋒2002年法拉利撞車案堪稱頂包案的“經典之作”。事故發生后,謝霆鋒離開現場,由英皇司機成國定頂包自首。然而監控錄像最終揭穿真相,謝霆鋒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判14天監禁。
這起案件的處理展示了法律面對明星特權時的應有態度。
更值得關注的是2012年引發全國關注的“深圳飆車案”。肇事者侯某在事故發生后7小時才自首,網民普遍質疑其是替老板許某頂包。
盡管深圳交警連續召開三場新聞發布會試圖澄清,但公眾的質疑聲仍此起彼伏。該案最終演變成對政府公信力的重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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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分析,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涉及復雜的法律定性問題。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找人頂包是否屬于“逃逸”?法理上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者雖然沒有離開現場,但如果沒有履行報警并如實陳述的法定義務,反而指使他人冒名頂替,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在辦理穆某森案件時,就認定其找人頂包符合逃逸的加重情節。
對于頂包者而言,其法律責任同樣清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頂包行為可能構成包庇罪或偽證罪。
浙江高院出臺的《關于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肇事者讓人頂替按交通肇事逃逸從重處罰;對于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事故后果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僅財產損失和輕傷),因此主要涉及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但這并不意味著頂包行為可以免于追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逃逸的,應當被推定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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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明星肇事傾向選擇頂包?這一現象背后的心理機制值得深入探討。
在金晨案中,雖然不存在體制內身份問題,但作為公眾人物,同樣面臨著形象維護與商業價值的巨大壓力。
在明星團隊中,助理、經紀人等工作人員與明星之間存在著權力不對等的關系。當事故發生時,團隊本能地選擇“保帥棄車”,讓地位較低的工作人員頂包。
這種權力結構下的行為模式,在多個明星頂包案例中均有體現。
金晨事件最終走向如何,尚待權威部門的進一步調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公眾期待的不是又一個明星的隕落,而是一個能夠一視同仁、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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