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興旺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被招商引資投資的企業,在合法經營了兩三年之后,被告知手續不合規被迫停止經營,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
李興旺是淮安市仁正倉儲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018年,淮安市淮陰區徐溜鎮原韓莊化工廠專用碼頭由于歷史問題,曾多次集訪,當地相關部門為了解決糾紛,以招商引資的形式來解決這些問題。
“被當時招商引資的政策與態度吸引”,2018年9月,仁正公司成立,接手原韓莊化工廠專用碼頭,并承諾給予當地240萬元來解決遺留問題。
2018年12月26日,仁正公司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相關部門經審核準予仁正公司從事危險貨物裝卸、倉儲服務,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
2019年1月9日,根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仁正公司新建碼頭項目獲得《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自建碼頭,利用管道裝卸鹽鹵、氫氧化鈉。同年3月11日,港口管理局在《港口碼頭驗收合格報告》上載明“根據淮安恒信工程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及專家現場檢查評估意見,我局現場檢查,同意上述設施設備合格,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可以開展船舶裝卸作業業務。”
2020年1月16日,徐溜鎮與仁正公司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約定將坐落于淮陰區徐溜鎮淮北村原化工廠、混凝土攪拌站、碼頭土地租賃給仁正公司,土地面積計29.63畝,租賃期限到2028年,仁正公司同意承擔遺留問題費用240萬元(不包括土地租金),雙方約定,“盡快解除該地塊遺留問題,如紅問題等未解決導致該公司最終無法運行,由甲方退回240萬元。”
畫風突變
2020年12月14日,淮陰區相關單位蓋章確認的《淮安市港口碼頭環保手續符合性認定意見》,對仁正公司碼頭核查意見為:該公司從事危險貨物裝卸、倉儲服務項目,無環保審批手續,限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環保審批手續。
2021年5月28日,當地相關部門就協調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形成會議紀要,其中關于環保手續辦理問題明確:1、對現行淮安港總體規劃范圍內的港口碼頭,各縣區要組織加快推進環保手續完善工作。2、對不在現行淮安港總體規劃范圍的港口碼頭,各縣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結合相關政策要求和地方發展實際,2021年5月底前以縣區名義向市交通運輸局出具是否保留碼頭意見及理由;其中同意保留的,相關港口碼頭環保設施完善和運行情況經所在地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出具確認意見、市交通運輸局出具納入新一輪淮安港總體規劃修編意見后,可視為企業完成港口碼頭環保手續問題整改,職能部門納入日常環境監管。(3)各地要在2021年6月底前11完成港口碼頭環保手續完善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屬地牽頭組織拆除。
2021年6月15日,淮陰區向仁正公司作出《整改通知書》,以該公司未取得環保相關手續為由要求整改。
2021年6月17日,徐溜鎮向區里遞交《關于申請辦理仁正倉儲服務有限公司相關手續的報告》,申請淮陰區將仁正公司經營港口納入港口碼頭總體規劃內,并協調區污染防治攻堅辦和區環保局完善環評等相關手續予以支持。
截止2021年6月30日,仁正公司未能取得環保相關手續,當地相關部門在6月30日向市交通局出具“碼頭名單申請函”名單中沒有仁正公司碼頭。仁正公司還被告知:“環保審批手續”根據目前條件不可能獲批,因為該公司碼頭一是位于“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二是該公司碼頭從事的是液態化學品轉運,碼頭依附的河道是六塘河,下游涉及到連云港市的飲用水源地,管控要求極高。這兩個問題是制約該公司能否取得“環保審批手續”,進而能否再次申請核查整改予以保留的關鍵。
2021年12月24日,區交通局告知仁正公司需補正以下材料:1、取得環保手續證明材料;2、港口經營人基本情況表;3、與港口經營規模、范圍相關的特種設備及港口機械設備匯總表及有效的檢測合格證明材料……仁正公司于當日收到該通知,但一直未能向交通局提交上述補正材料。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同意《淮安港淮陰港區規劃(修訂)》。仁正公司碼頭不在淮安港港口岸線利用規劃圖范圍。
隨后,仁正公司向區交通局提出準予其公司延續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申請,但答復為“因你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且未提供補正相關材料。”
對于材料不齊全的答復,仁正公司覺得不合理合規。
李興旺在反映材料中說:在確認原韓莊化工廠專用碼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以從事液堿中轉經營活動后,仁正公司與徐溜鎮簽訂《招商引資協議》,正式接收原碼頭,依法合規經營。為持續經營,仁正公司先后累計投資900萬余元,前期碼頭經營一直正常。
反映材料指出: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際的2021年12月,仁正公司向區交通局提出延續申請,區交通局增設環評的許可前置條件,拖延辦理。于是,仁正公司向區生態局提出環評申請,區生態局又以需要交通局出具文件證明碼頭岸線符合淮安港總體規劃為由不予辦理。為此,仁正公司申請區交通局出具碼頭岸線的相關規劃證明文件,交通局再次拖延。期間,徐溜鎮多次申請、協調無果。
2021年11月15日,淮陰區防污攻堅辦就《關于仁正公司碼頭審批手續的情況匯報》做了詳盡的闡述,2021 年12月14日分別通過了“港口碼頭環保設施建設完成情況核查意見”“港口碼頭環保手續和符合性認定意見”工作認定,結果為“港口碼頭環保手續和符合性認定意見無環保審批手續”。
對于仁正公司的質疑,區生態局辯稱,2018年12月26日,仁正公司獲得經營許可時不需要環評許可,新修訂的港口法系2018年12月29日實施,新建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在取得環評許可的情況下經營。仁正公司的現有材料不符合辦理延續《港口經營許可證》法定條件。
據查詢得知,《江蘇省港口危險貨物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指南(試行)》的發文日期是2020年11月13日,其適用范圍規定,“江蘇省內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港口經營許可審查工作,適用本指南。”
針對上述說法不過,仁正公司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區交通局將延續許可與重新許可混為一談,認定仁正公司需提交環評審批手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為,仁正公司的許可申請為延續許可,應根據港口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確定授予許可的條件。“區交通局主張,港口經營許可三年一批,重新取得應重新許可,與《港口經營管理規定》關于延續許可的規定不符,亦與其實施許可的依據規定不符。”
仁正公司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區交通局要求仁正公司延續許可提交環評審批手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問題,仁正公司及其代理律師“經比較2020年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與2013年的紅線區域范圍并無實質變化,淮陰區主張2020年前后,下游灌南引用水源根據新政策提出更高要求,該碼頭現屬于省級生態管控區的主張,與事實不符。
仁正公司憋屈的指出,現區交通局要求再次進行環評審批,淮陰區主張根據新政策該碼頭應取得環評手續,缺乏依據。盡管,淮陰區交通局補充環評審批手續的要求不合理,企業仍竭力配合完成,然而卻無端陷入區交通局與區生態局的極限拉扯推諉之中。
“我公司就這樣來回跑。” 仁正公司呼吁司法公正,“誠信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價值,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政策如朝令夕改,為限制甚至剝奪企業參與特許經營領域之權利而違規增設許可條件,不惜親手扼殺引資企業,破壞的不僅是當地的營商環境,更是對法治政府的背刺。”
針對相關案件,輸了一審官司的仁正公司正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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