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八部門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出臺背景:
完善管理制度,實現精準識別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持續增長,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接觸到的信息極易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價值觀塑造。除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信息外,網絡空間還存在部分難以清晰、有效界定,但可能會對未成年人心理、行為和價值觀產生潛在負面影響的信息。此前,對于此類“灰色地帶”的網絡信息缺乏明確的分類標準,因而導致管理難度較大。
《辦法》正是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將法律法規中的原則性要求轉化為有操作性、針對性的具體規則,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系統性的界定與科學分類,為平臺、內容生產者提供指引,使監管更加有據可依。
核心要義:
構建分類體系,壓實主體責任
《辦法》列舉了四大類需要重點規制的信息——
一是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實施不良行為的信息。例如,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等非理性消費行為的。
二是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例如,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的;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的。
三是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四是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例如,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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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民警在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亳州路小學向小學生講解網絡安全知識。趙明 攝
《辦法》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以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一是明確內容呈現管理。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精選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二是添加顯著提示標識。一方面,明確提示義務。要求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在信息展示前,在明顯位置作出顯著提示。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另一方面,壓實引導責任。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用戶提供添加顯著提示效果的標識功能,引導和規范用戶對相關信息作出提示。
三是健全技術保障措施。要求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實施展望:
推動協同共治,護航健康成長
《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治體系在精細化方向上邁出了關鍵一步,落實實施后將有效提升治理效能。
首先,各類網絡產品與服務提供者應當以《辦法》為基準,將相關要求細化為可執行的審核標準。這需要平臺加強技術資源投入,優化針對不良行為誘導、價值觀導向偏差等復雜內容的識別算法模型。在產品層面完成功能改造,確保顯著提示功能在規定場景中有效展現。同時,平臺應積極響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關于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設要求,著力建設并持續運營一個內容豐富、品質優良、適合各年齡段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專屬內容生態,實現從被動攔截到主動供給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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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民警在江蘇省海安經濟開發區實驗小學向學生宣傳網絡安全知識。翟偉凱 攝
其次,監管部門可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形成執法震懾力,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還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細化裁量標準,統一執法尺度,特別是在認定顯著提示的有效性、判定審核重點環節管控是否到位等實操層面提供明確指引。
再次,家庭、學校和社會在幫助未成年人抵御不良信息侵害方面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應當將《辦法》所傳遞的治理理念與信息分類標準有機融入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課程,幫助他們理解信息分類背后的價值導向與社會規范,從而逐步培育其理性的批判思維與主動的信息免疫力。此外,鼓勵家長、教師及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形成政府監管、企業履責、社會監督、青少年自律的多方治理合力。
一起看《辦法》全文——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網絡信息分類辦法
第一條為了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進一步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具體種類、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違法信息外,通過互聯網發布傳播的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條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實施不良行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二)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對立沖突等行為的;
(四)通過刻意刺激、惡意引導等方式,引發未成年人產生過度強烈或者持久的憤怒、恐懼、抑郁等極端情緒的;
(五)存在不安全駕駛等危險動作,誘導模仿高風險行為、進入危險區域等可能損害身體健康行為的;
(六)通過諧音梗、縮寫詞、拆解字、圖文結合等形式傳播不良網絡用語的;
(七)宣揚未成年人抽煙(含電子煙)、飲酒、暴飲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濫用藥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揚代寫代抄、抄襲作弊、逃學曠課、學生欺凌等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
(九)誘導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參與非理性極端“飯圈”行為的;
(十)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等非理性消費行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傷害性的創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尋求陪玩陪聊、代練代打等服務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實施不良行為的。
第四條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揚漠視生命、自我貶損等觀念的;
(二)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的;
(三)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的;
(四)宣揚荒誕離奇、危言聳聽等偽科學內容的;
(五)宣揚不良交友、戀愛觀的;
(六)宣揚“讀書無用論”“唯分數論”“唯升學論”等觀念的;
(七)其他宣揚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的不良價值導向的。
第五條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營銷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產品與服務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聲線傳播不良內容的;
(四)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視頻中長時間擺拍積累人氣、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測試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
(八)其他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條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二)誘導未成年人發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第七條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以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條對于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顯位置作出顯著提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用戶提供添加顯著提示效果的標識功能,并引導和規范用戶對相關信息作出提示。具體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或者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者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三)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五)呈現虛擬場景時,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六)符合其他服務場景特點的顯著提示標識方式。
第九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精選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文章來源:新聞聯播、網信中國、微言教育
圖片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趙明 翟偉凱 攝)
本文只為傳遞信息,如存在文章/圖片/音視頻等資源使用不當的情況,請聯系中國教育新聞網。
本期編輯: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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