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關注的一位博主那里,看到這件事。另一種“敲鑼女”。
其實周末我也確實看到了相關新聞,“女教師校內宿舍病亡兩天后才被發現,家屬稱其帶病工作。學校:不知其帶病返校,建議起訴”。事情由媒體報道了出來。家屬認為元旦前帶病工作,元旦后又帶病返崗,學校也有責任。
學校則是表示不知道她帶病工作,讓家屬起訴去。
最后記者采訪家屬,事情得到社會關注,以另一種形式報道了出來。
但現在家屬卻聯系記者,說已經在和學校協商了,要求他們刪除報道。當記者表示,正兒八經的公共事件,不是說你想刪就刪的之后,家屬開始行使自己“當事人”的權力。
求助之前,千恩萬謝,一口一個正義的記者。得到輿論關注后,開始和學校協商了,又倒打一耙,聲稱刪除報道是自己的權力,也稱媒體并沒有幫到自己。這一幕,并不是第一次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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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去討論這件事本身了,沒多少意義。下一次,同樣的現象還是會出現,有一小撮人,他就這個尿性。
可顯而易見的事,這種“白眼狼”行為,不僅嚴重的破壞風氣,甚至也在破壞公共秩序。說簡單點,下次誰遇到一件難事,記者和媒體都不敢幫助報道。萬一到最后,又為了自己的利益,一鑼砸在記者后腦勺上呢?
所以你可以說“常見”,但千萬不要說“可以理解”。理解?我理解個錘子。一個不合理的行為,怎么會可以理解呢?
現在的情況是什么?
在一些仍在被報道的公共事件上,媒體是承擔了公共風險的。但那小撮人,還依舊在按照“私人利益最大化”的標準行事。
這意味著什么?新聞儼然被當成了一次性交易。
比如上面事件中的前后邏輯,很簡單:事情曝光前,家屬是弱者,雙方資源不對稱,需要借助媒體去撬動權力或者機構。可一旦這個目標達成,進入協商或者賠償的可控階段,權力與機構的態度開始軟化,家屬就同樣成了“害怕曝光的人”,因為他們害怕協商破裂:新聞繼續存在,對他只剩風險,沒有收益。
可新聞、公共監督,不是私人工具,報道更不該被理解為簡單的“幫忙”。它是公共信息的記錄,是社會監督的一部分。現實中,幾乎一大半的人根本無法理解和接受這個前提。
他們的邏輯是這樣的:你曝光,是為了幫我。你既然是“幫我”,那我現在說不需要了,你就該撤。
這怎么可能呢?按照這類邏輯,那上庭作證的證人,是不是再也不用接受辯方的提問?因為證人是我檢方的,對我有利的證據已經提供,你再問下去,就要對我不利了。
新聞和報道,是幫“所有人”,是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上,追究的是公平、正義。全國有多少人,又有多少新聞機構?一個個的幫,幫得過來嗎?我們憑什么認為,正好是自己能得到媒體和記者的幫助呢?
我舉個例子,你把新聞或者媒體理解成消防員、消防機構,而不是你家雇來的保安。起火時,是你打的119,但消防員不是必須先為你家滅火。他們來,是因為這是一場公共火災,可能蔓延、可能危及他人。他們需要以盡可能維護公共安全,消除火源的角度動手。更不會因為聽你說“差不多了,別噴了”就停下來。
媒體報道,亦是如此,它是記錄公共事件。只要事件真實,那么是否對你個人有利,并不是判斷報道是否存在的標準。
也就是說,家屬是有權利拒絕記者采訪,可以選擇沉默。但是當你提供了事實表達了訴求,且未限定“只在未協商前報道”,那么是無權要求媒體刪稿的。這個應該很好理解,即那句耳熟能詳的話: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就是我的一點理解,新聞,具有公共屬性。公共事件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不再屬于個人。比如一起交通事故被監控拍下來了,肇事方賠完錢后,能要求交警把監控刪掉嗎?再比如一份判決書已經公開,雙方和解了,法院會因為“事情解決了”就把判決從檔案里撤掉嗎?
所以當事人無權也無法隨意撤銷公共記錄。尤其是當報道的事實準確時,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媒體在這方面,也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以避免一次又一次的被敲鑼女背刺。
另外,一次又一次的人性暴露后,其實記者們也得長個記性了,比如在這類事件的當事人接受采訪前先告知對方,這是公開報道,一旦發布不可隨意撤回。并且,也應盡量減少“幫你”、“替你討說法”的說辭,以及拒絕那些不必要的感謝。強調“這是公共事件,不是私人維權服務”。
不多寫了,收個尾:一個社會的公共監督,就像橋。很多人只在過河時感謝它,過河后就嫌它礙眼。
但我還是要提一句:橋一旦被拆,下一次漲水,所有人都要游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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