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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由AI生成
作者| 史大郎&貓哥
來源| 是史大郎&大貓財經Pro
GD銀行,死磕3.5億。
最近,GD銀行長春分行一口氣起訴了倆銀行、一個券商、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個自然人,就為了討回被騙走的3.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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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呢,得從2013年說起。
吉林的米商劉孝義炒期貨失敗,欠了一屁股債,咋還呢?他想到了貸款。
經人介紹,他認識了GD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張磊,他跟這位張行長說,他旗下的聚鑫源公司要購買糧油,比較缺錢,想貸款3.5億。
劉老板說,“你幫我貸款,我幫你拉存款”,但是,聚鑫源公司的資質不夠,倆人沒辦下來。
東北老鐵都把這事兒“當個事兒辦”,雙方開始搖人。
劉老板給張行長介紹了廣州一家銀行的員工劉某,劉某把這事兒又說給了上海一家投資公司副總朱某,朱某又給聯系了ZH無錫分行的侯某。
幾個人一合計,商量出了一套經過層層嵌套的貸款模式:
長春GD到無錫ZH辦3.5億的同業存款,年利息6.2%;張行長和無錫ZH簽《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和《投資指令》,把錢通過券商資管計劃的通道,由某行深圳分行放款。
每個機構,都能賺一部分通道費、手續費。
2024年5月30日,這3.5億從長春到無錫再到深圳,最后回到長春。
劉老板拿到這3.5億,給主事兒的張行長2000萬,給出謀劃策的劉某850萬,還了部分貸款和利息,剩下的錢,劉老板用來還炒期貨的虧空。
3個月后,東窗事發,無錫ZH報案,“蘿卜章”的事兒暴露了。
當初的委托投資合同是咋簽的呢?
長春GD沒這業務,張行長搞了倆蘿卜章糊弄,無錫ZH的侯某到長春去簽合同,按規定應該面簽+親見用印,但是基于對“張行長”的信任,就省去這一步,直接帶合同走了。
回到無錫的侯某發現,蓋章是公章和法人章,但是長春GD開戶預留的是財務章和法人章,章對不上,業務就辦不了。
張行長又給了一個“財務章磨損,由公章代替”的情況說明,才順利辦下來,當然蓋的也是“蘿卜章”。
直到劉老板還不上錢,ZH再審合同,“蘿卜章”曝光。
很快,劉老板和張行長都被抓了,后來也判了,張行長騙貸罪,判了6年,劉老板合同詐騙罪,判了無期,而且退賠退贓,發還被害單位。
而這個被害單位,就是長春GD。
騙子被抓住了,但是這3.5億的損失咋挽回呢?于是,倆銀行開始打官司,互相告。
GD的訴求是,我做的是“同業存款”,委托投資是偽造的,所以ZH應該還我存款;而ZH的訴求是,委托投資放款結束后,同業存款關系就解除了,你得付我手續費175萬。
倆銀行從江蘇打到吉林,一開始,GD贏。
爭議的核心,就是張行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就是,一個人沒有代理權,但是看起來具有代理權,法律為了保護善意的第三方,認定他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審認為,張行長只是支行的行長助理,而非長春分行行長,不能僅因為“張行長”這個稱呼,就認定他有代理權,于是委托投資協議無效,同業存款有效,無錫ZH還錢。
但是,官司打到最高法,又峰回路轉了。
最高法也認定,張行長的表見代理無效,那委托協議也就無效。
但是,最高法認為,“同業存款”是劉老板和張行長合謀侵占3.5億的手段,成為刑案的一部分,這個同業存款協議簽訂目的不合法,所以也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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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長春GD敗訴,這3.5億的損失,得自己承擔。
現在時隔9年時間,長春GD把被告追加到5個,再告一次,除了3.5億本金,還有1.39億的資金占用費訴求。
為啥又告呢?
一方面是,損失太大了,追贓效率太低,一共追回來2485萬,都不夠好處費的總額。
另一方面,也算是看到勝訴的希望。
2018年資管新規,禁止了一些多層嵌套業務,明確“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而被告的銀行、券商、資管,提供的都是通道服務,而且每家都有自己在管理上的疏漏,算是有共同過錯,即便是賠不了3.5億,那也能劃分出一部分責任來。
劉老板肯定是已經沒錢還了,那這些機構大戶,能追回來一點是一點。
但是,官司也不樂觀,最高法的判決就是前車之鑒。
接下來,又是一場訴訟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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