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抖音我做主,想發啥就發啥!” 生活里,不少人遇到糾紛就拍視頻發社交平臺 “討說法”,卻不知道這種行為可能觸碰法律紅線侵犯他人權益。
1月26日,貴州三都法院披露一起審結的肖像權糾紛案。在該案中,被告堅稱發抖音是自己的權利拒不認錯,最終三都法院判決侵權,置頂致歉聲明且保留時間不少于 7 天,被告為自己的任性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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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在該案中,原告小情侶向叔叔借車,卻發現車子被轉租給被告。雙方碰面取車時,一言不合引發爭執。被告當場掏出手機,在未經小情侶二人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拍攝包含兩人肖像的視頻,直接發布到自己的抖音賬號上。被告發布的該條視頻很快收獲百余條互動,可視頻里只片面呈現被告的說法,導致網友產生誤解。評論區甚至出現“捉奸” 等惡意言論,給兩位原告帶來了不小的精神困擾。
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刪除視頻并公開道歉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原告報警、向平臺舉報視頻才得以刪除。但雙方就道歉事宜仍無法協商一致,原告最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開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 元。
三都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秉持“調解優先、案結事了” 的原則,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聯系被告,希望能促成雙方和解。可被告態度十分強硬,反復強調“發抖音是我的權利,我愛發什么就發什么”,還向法官轉發自己發布的多條抖音視頻,試圖以此證明個人賬號發視頻不構成侵權。
三都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該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拍攝其肖像并發至抖音平臺,其行為不屬于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范疇,違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已構成肖像權侵權。
被告“發抖音是自身權利” 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賬號發布的自由絕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其轉發的其他視頻也無法佐證該案中的行為合法。結合案情來看,案涉視頻已被及時刪除,傳播范圍有限;雖有惡意評論,但并未對原告的日常生活、社會評價造成持續性的負面影響,未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后果。因此,三都法院對原告提出的5000 元精神撫慰金訴求不予支持。最終,三都法院判決:被告需在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在其抖音賬號置頂致歉聲明,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且保留時間不少于 7 天。
案件生效后,三都法院聯合當地村委會,專程到被告住處開展判后釋法工作。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雙語解讀肖像權相關法律條文,糾正村民“我的賬號我想發就發” 的錯誤認知,引導大家樹立正確的維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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