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熬過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理賠就肯定沒問題?”
很多投保人都有這樣的想法,可在實際的保險理賠中,要是投保前的住院記錄被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查到,哪怕已經過了兩年,理賠還是可能受阻。
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真實的重疾險拒賠案例,為大家解析這類糾紛的關鍵,看看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應對。
2020年1月,趙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疾險,在健康告知問卷中,有“過去5年內是否因疾病住院治療”這一問題,趙某選了“否”。
2022年3月,趙某被確診為尿毒癥,于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企業在調查的時候,發現趙某2019年因為慢性腎炎住過院,就以“沒如實告知投保前的病癥”為由拒絕賠付。
趙某覺得保單已經超過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權利拒賠,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沒有結果,陷入了理賠僵局。
要弄清楚這起糾紛,先從醫學角度來了解一下相關疾病。
腎衰竭末期會出現尿毒癥的癥狀,而慢性腎炎是引發尿毒癥的常見原因之一
慢性腎小球腎炎發病挺隱蔽的,一開始或許就只有蛋白尿、尿血患者一般沒啥明顯癥狀,特別容易被忽視
但是在醫學范疇里,慢性腎炎的診斷得把病史、實驗室檢查等好多方面的信息給綜合起來去判斷;要是確診了,就得長時間進行跟蹤治療。
本案當中,趙某2019年因患慢性腎炎住院的記錄,跟2022年確診的尿毒癥存在明顯的病理關聯,這可是投保時得告知的重大疾病史。
保險公司正是依據這一醫學上的關聯性,認為趙某沒有如實告知,影響了他們的承保決策。
作為處理過大量保險糾紛的保險理賠律師,我認為這個案子的核心在于兩年不可抗辯期和如實告知義務的邊界如何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從三個維度來考慮這類案件。
首先不可抗辯期的適用不是絕對的,《保險法》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但這并不意味著投保人可以故意隱瞞重要事實。
如果能證明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且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就算過了兩年,保險公司還是可以拒賠。
在本案中,趙某投保前的慢性腎炎和理賠時的尿毒癥有直接的病理關聯,屬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項這就為保險公司拒賠提供了事實基礎。
其次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是以“保險人詢問的內容”為限的。本案里保險公司在健康告知中明確問了“過去5年住院史”,趙某隱瞞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未如實告知
部分法院在類似的判決中指出,投保人對自己的住院經歷是有明確認知的,故意隱瞞的主觀過錯很明顯,這種情況下,不可抗辯期不能成為規避告知義務的“保護傘”。
最后不可抗辯期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而不是縱容投保人的欺詐行為。
要是投保人明曉得自個兒有病還故意瞞著,過了兩年才去申請理賠,這其實就是保險詐騙,跟不可抗辯期維護善意投保人的立法初衷可是背道而馳的。
本案當中,趙某投保前一年存在慢性腎炎住院的情況,此乃近期的嚴重病史,他未去告知這事,很難將其認定為“失誤”反倒更像是“故意”如此便直接會影響法院對不可抗辯期適用的判定。
需留意的是,在每起案件中投保人對相關事宜的知曉情況未告知內容和理賠事故的關聯程度等,具體細節都不一樣,就算案件情況看似相似某一細節的不同,也很可能讓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明顯差異。
再來看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投保人孫某2018年投保了重疾險,2020年確診胃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他2016年曾因胃炎住院,卻沒在健康告知中提及。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理由是胃炎和胃癌雖然有一定關聯,但保險公司沒能證明胃炎屬于“足以影響承保決策”的重大疾病,而且孫某投保已經超過兩年,不可抗辯期生效。
這兩樁案件結果不一樣,關鍵就在于趙某沒告知的病史是慢性腎炎,而理賠的病癥是尿毒癥,兩者有直接因果關系,可孫某沒告知的病史是胃炎,和胃癌關聯不大,沒到重要程度,這種狀況直接影響法院對“未如實告知會不會影響承保”的判決。
面對這類涉及不可抗辯期和如實告知的復雜糾紛,專業的法律維權非常重要。
何帆律師有醫學背景,能精準分析病史和理賠疾病的病理關聯,判斷未告知事項的“重要性”;以前做過保險公司法律顧問,讓何帆律師熟悉他們調查病史的常用辦法以及拒賠理由里的漏洞;多年法官生涯,審理過很多保險糾紛,何帆律師積累了很多訴訟策略,能從司法角度預判法院對“蓄意隱瞞”“嚴重過失”的認定標準
就拿這個案子來說,表面上看似乎只是過個兩三年就能完成理賠的簡單事項,但實際上,其中涉及了醫學關聯性分析、投保人主觀過錯判斷等專業法律問題。
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別,一個小地方不一樣,結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樣,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重疾險被拒賠的煩心事,別以為能輕松解決,一定要盡快尋求專業保險理賠律師的幫助,讓既懂保險行業規則又熟悉司法裁判邏輯的律師,為你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方案,這樣才能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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