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沒有證據且已超過了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還逮捕的嗎?你聽說過證據未經過庭審質證、認證,就對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由劉旭鵬任審判長的(2023)津0115刑初567號刑事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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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份判決書第一頁記載: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的李海風,因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3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執行逮捕。第三頁記載:“被告人李海風對指控事實、指控罪名均不認可,在庭審中表示不認罪認罰”。“辯護人認為公訴人舉證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海風構成虛開發票罪”。第六頁記載:“判處李海風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而據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1刑終340號刑事裁定書第一頁記載:“李海風不服(2023)津0115刑初567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第五頁記載:“經查,一審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分別調取了證人胡麗麗、楊精精的證言,但并未對上述證言進行開庭質證,一審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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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李海風是在超出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十二個月后的2023年8月9日被執行逮捕,且不僅當時并無證據,就是在又過了1個多月后的8月21日庭審中也還無證據,所以當庭決定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后來不知何時又取來了兩份所謂的證據,但卻未經庭審質證依法無效,但卻據此判了李海風五年六個月的徒刑,這豈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另據對胡麗麗判刑的(2023)津01刑終76號刑事裁定書記載,胡麗麗的犯罪事實與本案李海風的犯罪事實如出一轍,就連犯罪金額也竟是一分不差,天底下有這么巧的事嗎?就算是有這么巧的事,為什么同案不與胡麗麗同判,而在她已被捕二年,李海風為何還在家中取保候審?為何在已入獄后至今也還仍無經過質證的犯罪證據?請問該判的審判長,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刑庭的劉旭鵬,你是憑啥批準的對李海風逮捕?既然有證據為何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就算是又后補了兩份所謂證據為何不敢質證?既然未經質證,又憑啥給李海風判刑,難道這就是你枉法裁判的一貫行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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