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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5:強奸罪,醉酒,如何處罰?
案例5:XXX奸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xxxxxx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11刑初302號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被告人X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拘留日期:2024.3.22
判決日期:2025.01.10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XXX預謀與被害人XXX發生性關系,遂與其同事劉某某共同與XXX在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的某酒吧喝酒,致使被害人XXX處于醉酒狀態后,XXX駕車拉乘XXX到石家莊市××,與處于醉酒狀態的XXX發生性關系。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XXX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認罪認罰。認為自己不是預謀。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情節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1.被告人XXX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2.被告人XXX自愿認罪認罰。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應結合本案實際涉案事實及受訴地法院審判標尺進行適當從輕調整,被告人XXX并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及個人法益侵害,不具備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建議在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期間定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XXX系河北某公司員工,與被害人XXX系師生關系。2024年3月16日,被告人XXX預謀與被害人XXX發生性關系,遂與其同事劉某某共同與被害人XXX在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的“某酒吧”喝酒,致使被害人XXX處于醉酒狀態后,被告人XXX拉乘被害人XXX到石家莊市“某酒店”房間,次日凌晨與處于醉酒狀態的XXX發生性關系。
2024年3月21日,被害人XXX母親XXX因其女兒被強奸向公安機關報案。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XXX在石家莊市某地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1.石家莊市公安局欒城分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美團訂單詳情截圖等書證;
本院認為:
被告人XXX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強奸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在庭審中辯稱其并非預謀,犯罪預謀系犯罪的預備和謀劃,為了犯罪的順利實施,能夠達到犯罪的預期目的,而進行策劃、制造條件等準備活動,是犯罪動機、意圖與犯罪目的之間的心理狀態。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其第二次供述中明確表示,其與劉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說“快喝多了”,意思是借著酒勁趁被害人喝多了進行強奸,從被害人回到石家莊吃飯喝酒的時候就有了這些想法,證人劉某某的證言亦證明被告人XXX在2024年3月16日晚上與被害人XXX喝酒的目的是想和被害人XXX發生性關系,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XXX為其實施犯罪活動進行了策劃、制造條件,系預謀,故被告人XXX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XXX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XXX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符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辯護人辯稱應結合本案實際涉案事實進行量刑,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X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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