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告股東視角的抗辯策略全解析
一、案件介紹
當收到法院的傳票,要求您作為公司股東,對一筆公司減資前就已存在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您是否感到困惑與焦慮?您或許認為,公司減資是依法進行的股東會決議,且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告,程序上并無瑕疵。然而,債權人B公司卻將您與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主張因A公司減資未直接通知其這位已知債權人,導致其債權無法實現,要求您等股東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刻,您正面臨著一場可能讓個人財產為公司債務“買單”的嚴峻訴訟。
本案的基本事實并不復雜。A公司與B公司于數年前簽訂了一份服務合同,A公司因經營問題未能完全支付服務費用。后經訴訟,法院判決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一筆款項。該判決生效后,B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未發現A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就在該筆債務發生之后、判決作出之前,A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從數百萬元大幅減至數萬元,您作為股東,相應地減少了出資額。減資過程中,A公司僅在報紙上發布了減資公告,并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聲稱公司無債務。但A公司及各位股東,均未就減資事宜直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B公司。
B公司據此起訴,其核心主張是:A公司減資未依法履行對已知債權人的直接通知義務,損害了其債權,而各位股東作為減資決議的作出者和受益人,對此存在過錯,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您作為被告股東,此刻的壓力不僅來自于可能的經濟損失,更來自于對法律程序是否合規的質疑與不安。這場訴訟的爭議焦點清晰而尖銳:在減資程序中,公司及股東是否已有效履行了對已知債權人的通知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應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需要達到怎樣的證明標準?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債權人B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法院認定A公司在減資時未依法直接通知已知債權人B公司,存在過錯。判決結果為: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判決所確定的債務;同時,您及其他幾位股東,應分別在各自違法減少的出資額范圍內,對A公司上述不能清償的債務向B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通知義務的法定性與直接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法院指出,這里的“通知”與“公告”是并列的兩種程序,對于已知或應知的債權人,公司不能僅以公告替代通知義務,必須進行直接、有效的通知。本案中,B公司的債權經由生效判決確認,屬于典型的已知債權人,A公司僅登報公告而未直接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股東負有合理注意義務。雖然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減資、如何減資完全取決于股東的意志和決議。因此,股東應當對公司是否恰當履行通知義務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法院認為,股東不能對公司的通知行為置之不理,而應督促、確保公司依法操作。
第三,舉證責任在于公司及股東。當債權人主張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時,公司及主張已履行該義務的股東,必須就“其已有效履行通知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A公司及各位股東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曾以書面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通知過B公司,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法律后果的嚴重性。法院進一步闡釋,公司未對已知債權人履行減資通知義務,實質上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這種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對債權人利益造成的損害,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因此,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判令股東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司減資程序瑕疵導致股東承擔個人責任的糾紛。對于作為被告的股東而言,核心的抗辯思路并非否認債權的存在,而是圍繞“是否已依法履行通知義務”這一程序性事實展開。然而,這一抗辯絕非易事,因為法律將沉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已履行義務的一方,且證明標準要求極高。
(一)核心法律條文解讀與舉證責任分配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是《公司法》關于公司減資程序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減資時必須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認為,該條款設立了兩個層次的義務:一是對已知或可確定的債權人的個別通知義務;二是對社會不特定債權人的公告告知義務。二者功能互補,不可相互替代。
更為關鍵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一般原則,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或司法解釋會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在本案這類糾紛中,雖然債權人B公司提出了“公司未通知”的主張,但鑒于通知行為是公司及股東方的積極作為,相關證據(如通知函、郵寄憑證、簽收記錄等)天然地由公司方掌握。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將“已履行有效通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公司及股東一方。這意味著,當債權人提出質疑時,您作為股東不能僅僅聲稱“我們已經公告了”,而必須拿出確鑿證據證明已經直接通知到了對方。
(二)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的嚴重要求
上海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特別強調,即便股東提供了某些證據,該證據的證明力還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所謂“高度蓋然性”,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它遠高于“優勢證據”標準(即51%對49%的可能性),要求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必須明顯大于另一方。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指出,在減資通知義務的證明上,“高度蓋然性”標準體現為:您所提供的證據,必須能夠形成一個完整、連貫、無合理懷疑的證據鏈,使法官內心確信“通知行為確實發生并已送達債權人”的可能性遠高于“未發生或未送達”的可能性。例如,僅有一份未填寫郵寄單號的打印版通知函,或一份無法證明收件人簽收的快遞底單,都可能因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而不被法院采信。
(三)針對被告股東的具體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
面對此類訴訟,作為被告的股東不應消極應對。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從被告視角,提供以下幾點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
全面梳理并固定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這是抗辯的基石。請立即與公司及其他股東協同,回溯減資全過程,搜尋一切可能證明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這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通知證據:向已知債權人(如B公司)寄送《減資通知書》的快遞底單(務必保留清晰完整的單號、寄件人收件人信息、郵寄內容品名);債權人的簽收回執;掛號信查詢回執;采用電子郵件、官方認可的數據電文通知的發送記錄及已讀回執。
確認已知債權范圍的證據:減資決議作出時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訴訟案件清單、合同臺賬等,用以證明公司當時已盡最大努力識別已知債權人。
公告程序合規證據: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減資公告的完整版面、發票及支付憑證,證明公告行為本身合法合規。
論證對“已知債權人”的識別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如果B公司的債權在減資時尚未經判決確認,或形式較為隱蔽(如未到期債務、或有債務),您可以嘗試抗辯:公司在作出減資決議時,根據當時可獲取的財務資料和文件,無法識別或不應識別B公司為“已知債權人”。上海律師提示,此抗辯成功的關鍵在于證明公司財務記錄規范、清晰,且已基于當時的信息履行了審慎審查義務。
審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即使通知程序有瑕疵,您還可以關注債權人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了權利。根據《公司法》,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如果B公司遠超過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就減資問題主張權利,您可以主張其權利行使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
區分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爭取責任范圍限定。在訴訟中,應清晰主張,即使需要承擔責任,也應是《公司法》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補充賠償責任”,而非“連帶責任”。這意味著,股東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部分,且在各自減資的數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同時,積極抗辯股東個人對“通知”這一具體執行行為并無過錯,已盡到合理的監督和注意義務。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最后提示,公司減資是重大的資本變動行為,程序合法性至關重要。一旦涉訴,股東面臨的舉證壓力巨大。對于上海的企業家和高管而言,在籌劃減資等重大公司行動前,尋求專業上海律師的全程指導,對通知程序進行合規設計和證據固化,是防范個人法律風險最有效的方式。如需針對具體案件進行專業法律分析,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團隊。
四、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章僅為法律分析參考,不構成律師執業意見。公司減資程序復雜,涉及債權人利益保護,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引發股東個人責任。建議在操作前務必獲得專業、全面的法律指導。
五、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 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務實的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核心權益,實現商業目標。
在復雜的商業環境中,爭議與糾紛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處理爭議,將法律風險轉化為商業優勢,是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面臨的關鍵挑戰。本團隊深耕爭議解決領域多年,憑借精湛的法律技藝、豐富的實戰經驗以及對商業邏輯的深刻理解,為客戶提供貫穿爭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務。俞強律師有著15年法律實務經驗,代理案件超過700件。
專業領域:
公司股權糾紛:股東資格確認、股東出資、公司決議效力、股權轉讓、股權激勵、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東代表訴訟、董監高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等。
合同糾紛:買賣、擔保、借款、租賃、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合伙協議等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解除及損害賠償。
金融與資管糾紛:銀行信貸、融資租賃、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維權)、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財產品違約、證券虛假陳述處罰與訴訟(中介機構:券商、會所、律所)、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侵權,以及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
民事執行:執行異議和執行追加。
商事犯罪: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市場罪、集資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罪、挪用資金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輕和無罪辯護。
復雜疑難民商事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
律師信息: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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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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