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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名稱】
四川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案。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12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開展排污許可證后監管時,通過平臺數據篩查發現四川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雖持有排污許可證,但未按規定提交環境管理臺賬。執法大隊立即對該公司開展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并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制作了規范的環境管理臺賬,并按規定進行了記錄。經執法大隊復查確認,該企業已整改到位,且違法行為系初次發生,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中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經局案審會討論,我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啟示意義】
本案采取非現場執法模式,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企業,通過非現場執法精準鎖定違法線索。同時堅持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以柔性執法引導企業主動糾錯,切實增強了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意識,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
【案件名稱】
成都某鞋業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5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對崇州經濟開發區開展大氣走航,途經成都市某鞋業有限公司時,發現走航數據峰值顯示為1338.36Ugg /立方米。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了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1#廠房3樓的生產車間正在生產,污染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車間刷膠流水線有1個烘箱集氣罩上設置的2根廢氣收集塑料管道已脫落,未與車間內設置的廢氣收集主管道相連接,烘箱正在運行,電源開關處于開啟狀態,現場能聞見明顯異味。經查閱該公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顯示:1#廠房在刷膠流水線及烘道頂部安裝集氣罩裝置對有機廢氣進行收集,廢氣收集后統一抽送至主排風管道經活性炭吸附處理后排放。
【查處情況】
成都某鞋業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工序,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1月7日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金額20000元。
【啟示意義】
本案是“非現場、智能化”監管的典型案例,生動展示了現代科技在環境執法中的關鍵作用,走航監測如同“環境CT掃描”,實現了從“人海戰術”到“精準狙擊”的轉變,讓隱蔽的、瞬時的違法行為無處遁形,極大提高了發現問題的能力和執法效率,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和法治保障。
文章來源:崇州生態環境
擬稿:秦愛峰
審核:甘紅艷
排版: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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